南京师范大学文件
宁师大〔2015〕1号
南京师范大学关于修订
下发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与管理工作,推进人事制度改革,我校对原《南京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师委字〔2009〕51号)中附件1、附件2进行了修订完善,经校务会议审定,现予下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南京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条件》 2.《南京师范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南京师范大学 2015年1月14日
—1—
附件1
南京师范大学教师岗位聘用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教师岗位聘用工作,促进学校教
师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苏人社发〔2011〕161号)和《南京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师委字〔2009〕5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师岗位聘用工作实际,制定本聘用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教师(不含纳入教师队伍管理的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教师)的岗位聘用。
第三条 教师岗位等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级别及各岗位级别见结构比例等,仍按国家、江苏省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教师各级岗位人员聘用,均需在相应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五条 根据国家、江苏省有关文件规定(国人部发〔2006〕87号、苏办发〔2008〕23号、苏人社发〔2011〕161号),教授二级岗位是省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管理;教授三级岗位,是学校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校人事处统一管理;教授四级及其以下岗位,是学校设置的一般岗位,由学院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确定。
—2—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教师各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1.遵守和法律; 2.具有优良的师德师风;
3.具备竞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竞聘或延迟竞聘高一级岗位: 1. 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或受学校通报批评、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
2. 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中有“不称职”者,延迟2年;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3. 有伪造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5年;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竞聘资格。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七条 教授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任教授以来主持1项国家级项目。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申报竞聘二级岗位。 (一)人才类
1. 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
2. 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
3. 入选“万人计划”的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
—3—
4.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5. 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6.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7. 高等学校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8. “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9. 省“333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
10. 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国内本学科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二)奖项类
1. 获得国家级科技三大奖二等奖以上(个人排名第一); 2.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个人排名第一); 3. 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4. 中国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奖以上(个人排名第一); 5. 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获得国内本行业最高奖项的。 二、在教授岗位工作满15年、符合下列任意一类条件之一者;在教授岗位工作满10年、同时符合下列任意两类条件各一者;在教授岗位工作满5年、同时符合下列三类条件各一者,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评审竞聘二级岗位。 (一)奖项类
1. 获得国家级科技三大奖二等奖以上(个人排名第二)或省部级科学研究成果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2. 获得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二)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4—
3. 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二)或国家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4. 获得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或教学成果奖特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5. 获得国家部委(局)颁发全国性的文化艺术类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二)或省颁发的个人文化艺术奖一等奖(个人排名第一);
6. 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名前二); 7. 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的奖项。 (二)项目及成果类
1. 国家“973”计划课题负责人; 2. 国家“863”计划课题负责人; 3. 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负责人;
4. 国家自然科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大研究计划负责人;
5. 任现职以来以第一作者或第一通讯作者在《Science》、《Nature》等著名权威期刊发表学术论文者或在《中国社会科学》发表3篇以上学术论文者(如果第一作者和第一通讯作者都是我校师生,则该论文在晋级中只能其中一个人使用);
6. 以第一完成人获得3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授权,被开发转化,且取得重大经济效益;
7. 项目研究成果为或有关部委采纳、推广应用,并产生重要影响者(第一完成人);
8. 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省内本学科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5—
(三)人才及社会影响类
1. 享受特殊津贴人员;
2. 入选“万人计划”的青年拔尖人才; 3. 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
4. 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主要负责人;
5. 国家级教学团队或科技创新团队带头人; 6. 省“333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人选; 7. 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8. 其他与上述条件相当,为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省内本学科公认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
第 教授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在教授岗位工作满5年,任教授以来主持1项国家级项目,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评选竞聘三级岗位:
1. 达到竞聘教授二级岗位任意一类条件之一者; 2.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人选”; 3. 江苏省教学名师奖获奖者;
4. 江苏省“青蓝工程”中青年学术带头人;
5. 国家教学质量工程系列项目负责人(国家级特色专业负责人、或国家精品课程主持人、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负责人、国家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负责人或国家双语教学示范课程负责人);
6. 国家研究生创新教育工程平台负责人;
7. 国家高等教育教学成果奖特等奖的第三获奖者,或国家高
—6—
等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省高等教育教学成果特等奖的第二获奖者,或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的第一获奖者;
8. 国家级科技三大奖二等以上奖励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一等以上奖励的第三获奖者,或省部级科学研究成果奖励一等奖的第二获奖者;
9. “863”课题、“973”项目子课题的主持人;
10.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或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主持人; 11.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大招标课题主持人; 12. 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主持人;
13. 在教授岗位任职10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教学科研业绩显著,且在学校改革发展、学科建设、人才培养、队伍建设等工作中做出公认的重要贡献者。
第九条 教授四级、副教授三级、讲师三级、助教二级岗位聘用条件,按学校现行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副教授及其以下岗位晋升聘用条件
副教授及其以下(含副教授一级与二级、讲师一级与二级、助教一级)岗位聘用条件,由各学院根据学校规定的教师副教授岗位聘用基本条件,结合本学院具体情况制定,并报学校批准后执行。
1.副教授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1)任副教授职务12年以上可申报一级副教授岗位; (2)任副教授职务6年以上可申报二级副教授岗位。 2.对于业绩突出的教师可不受上述年限条件,直接聘用到副教授的相应岗位,具体要求由各学院制定。
—7—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南京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师委字〔2009〕51号)附件1《教师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中岗位聘用条件停止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8—
附件2
南京师范大学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条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教师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促进学校教师外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和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江苏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管理办法(试行)》(苏人社发〔2011〕161号)和《南京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师委字〔2009〕5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教师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工作实际,制定本聘用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校在职在岗的实验技术、图书资料、编辑、出版、档案、卫生、会计、审计、工程、幼教等教师外其他专业技术(含纳入教师队伍管理的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教师)的岗位聘用。
第三条 教师外其他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级别及各岗位级别见结构比例等,仍按国家、江苏省和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四条 教师外其他专业技术各级岗位人员聘用,均需在相应岗位有空缺的条件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第五条 根据国家、江苏省有关文件规定(国人部发〔2006〕
—9—
87号、苏办发〔2008〕23号、苏人社发〔2011〕161号),正高三级岗位及副高一级岗位,是学校重点设置的专任岗位,由校人事处统一管理;正高四级、副高二级及其以下岗位,是学校设置的一般岗位,由学院、部门根据学校核定的岗位总量和结构比例确定。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教师外其他专业技术各级岗位聘用基本条件 1.遵守和法律; 2.具有优良的师德师风;
3.具备竞聘岗位所需的专业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 4.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竞聘或延迟竞聘高一级岗位: 1. 年度考核有“基本称职”或受学校通报批评、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
2. 受记过以上处分或年度考核中有“不称职”者,延迟2年;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
3. 有伪造谎报学历、资历、业绩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延迟5年;情节特别严重者,取消竞聘资格。
第三章 聘用条件
第七条 正高级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1. 在正高级岗位任职满10年;
—10—
2. 在学校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发挥重要的带头作用; 3. 近五年来在相关专业技术领域取得有较大影响的学术、技术成果。
第 正高级四级岗位聘用条件 符合现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第九条 副高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在副高级岗位任职满12年,在相关的专业技术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承担重要岗位职责并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条 副高二级岗位聘用的基本条件
在副高级岗位任职满8年,在相关的专业技术领域取得一定的研究成果,承担重要岗位职责并发挥重要作用。
第十一条 副高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符合现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第十二条 中级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在中级岗位任职满10年,专业技术工作任务饱满,业绩突出。 第十三条 中级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在中级岗位任职满6年,能较好地完成相应的专业技术工作任务。
第十四条 中级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符合现行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条件。 第十五条 初级一级岗位聘用条件
在初级岗位任职满6年,能较好地履行岗位职责。 第十六条 初级二级岗位聘用条件
—11—
已在初级岗位任职。
第十七条 初级三级岗位聘用条件 已在员级岗位任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南京师范大学岗位设置与聘用管理办法》(师委字〔2009〕51号)附件2《其他专业技术岗位设置与聘用实施细则》中岗位聘用条件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5年1月14日印发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