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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加固外粘或外包型钢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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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加固外粘或外包型钢工程

9 外粘或外包型钢工程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主要适用于混凝土结构、构件外粘型钢(旧称湿式外包钢)加固工程的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检验;同时也适用于混凝土结构、构件无粘结外包型钢(以下简称干式外包钢)加固工程的施工过程控制和施工质量检验。

9.1.2 混凝土结构、构件外粘或外包型钢加固工程的施工程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清理、修整原结构、构件并画线定位;

2 制作型钢骨架;

3 界面处理;

4 型钢骨架安装及焊接;

5 注胶施工(包括注胶前准备工作);

6 养护;

7 施工质量检验;

8 防护面层施工。

注:对干式外包钢,注胶工序应改为填塞砂浆或灌注水泥基注浆料的注浆工序。

9.1.3 外粘型钢工程的施工环境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现场的温湿度应符合灌注型结构胶粘剂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若未作规定,应按不低于15℃进行控制。

2 操作场地应无粉尘,且不受日晒、雨淋和化学介质污染。

9.1.4 干式外包钢工程施工场地的气温不得低于10℃,且严禁在雨雪、大风天气条件下进行露天施工。

9.1.5 外粘型钢或干式外包钢的钢构件施工过程所需搭设的支撑和工作平台,应遵守本规范第3章及国家现行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

9.2 型钢骨架制作

(Ⅰ)主控项目

9.2.1 钢骨架及钢套箍的部件,宜在现场按被加固构件的修整后外围尺寸进行制作。当在钢部件上进行切口或预钻孔洞时,其位置、尺寸和数量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量测。

9.2.2 钢部件的加工、制作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加工、制作质量的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也应按该规范的规定执行。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和损伤,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经设计和监理单位共同认可后,予以实施。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检查验收。

9.2.3 钢部件及其连接件的制作和试安装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其检查数量、检验方法和合格评定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执行。对已出现的过大尺寸偏差的部位,应按设计提出的技术处理方案,由施工单位实施后,重新检查验收。

(Ⅱ)一般项目

9.2.4 钢部件加工制作外观质量应检查的一般项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且不宜有一般缺陷。对已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实施,并重新检查验收。

9.3 界面处理

(Ⅰ)主控项目

9.3.1 外粘型钢的构件,其原混凝土界面(粘合面)应打毛;打毛的质量应符合本规范第5.2.1条的要求,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凿成沟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及触摸。

9.3.2 钢骨架及钢套箍与混凝土的粘合面经修整除去锈皮及氧化膜后,尚应进行糙化处理。糙化可采用砂轮打磨、喷砂或高压水射流等技术,但糙化程度应以喷砂效果为准。

注:钢加固件表面处理用的喷砂机,其工作压力应为0.45MPa;其所配的喷砂料应为通过80R筛孔,但通不过60R筛孔的筛余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及触摸。

9.3.3 干式外包钢的构件,其混凝土表面应清理洁净,打磨平整,以能安装角钢肢为度。若钢材表面的锈皮、氧化膜对涂装有影响,也应予以除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以靠尺检查平整度。

(Ⅱ)一般项目

9.3.4 原构件混凝土截面的棱角应进行圆化打磨,圆化半径应不小于20mm,磨圆的混凝土表面应无松动的骨料和粉尘。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圆弧样板(靠尺)检查,尖头小槌轻敲。

9.3.5 外粘型钢时,其原构件混凝土表面的含水率不宜大于4%,且不应大于6%。若混凝土表面含水率降不到6%,应改用高潮湿面专用的结构胶进行粘合。

检查数量:每一检验批不少于5处。

检验方法:用含水率测定仪检测。

9.4 型钢骨架安装及焊接

(Ⅰ)主控项目

9.4.1 钢骨架各肢的安装,应采用专门卡具以及钢楔、垫片等箍牢、顶紧;对外粘型钢骨架的安装,应在原构件找平的表面上,每隔一定距离粘贴小垫片,使钢骨架与原构件之间留有2mm~3mm的缝隙,以备压注胶液;对干式外包钢骨架的安装,该缝隙宜为4mm~5mm,以备填塞环氧胶泥或压入注浆料。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用塞尺或钢片检查。

9.4.2 型钢骨架各肢安装后,应与缀板、箍板以及其他连接件等进行焊接。焊缝应平直,焊波应均匀,无虚焊、漏焊;焊缝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要求。其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也应按该规范的规定执行。

注:当采用压力注胶法(或注浆法)施工时,扁钢制作的缀板,应采用平焊方法与角钢连接牢固;平焊时,应使缀板底面与角钢内表面对齐,在保持平整状态下施焊;对干式外包钢灌注充填用注浆料时,也应采用平焊方法,但若采用环氧胶泥填塞缀板与原构件混凝土之间的缝隙时,缀板可焊在角钢外表面上。

9.4.3 外粘或外包型钢骨架全部杆件(含缀板、箍板等连接件)的缝隙边缘,应在注胶(或注浆)前用密封胶封缝。封缝时,应保持杆件与原构件混凝土之间注胶(或注浆)通道的畅通。同时,尚应在设计规定的注胶(或注浆)位置钻孔,粘贴注胶嘴(或注浆嘴)底座,并在适当部位布置排气孔。待封缝胶固化后,进行通气试压。若发现有漏气处,应重新封堵。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沿封堵全线涂抹皂液;通过空气压缩机压气进行检查。

(Ⅱ)一般项目

9.4.4 型钢骨架及其套箍的安装尺寸偏差和焊缝尺寸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对尺寸允许偏差的规定;其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也应按该规范的规定执行。

9.4.5 型钢骨架上的注胶孔(或注浆孔)、排气孔的位置与间距应符合施工技术方案或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当两者的规定值不一致时,应取较小间距。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及量测。

9.5 注胶(或注浆)施工

(Ⅰ)主控项目

9.5.1 注胶(或注浆)设备及其配套装置在注胶(或注浆)施工前应按该产品标准规定的技术指标进行适用性检查和试运作安全检查,其检验结果应合格。

检查数量:每检验批一次。

检验方法:按产品标准出厂检验的规定执行。

9.5.2 灌注用结构胶粘剂应经试配,并测定其初黏度;对结构构造复杂工程和夏期施工工程还应测定其适用期(可操作时间)。若初黏度超出本规范及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上限,应查明其原因;若属胶粘剂的质量问题,应予以更换,不得勉强使用。对气温异常的夏期工程,若适用期达不到本规范表4.4.6的要求,应采取措施降低施工环境气温;对结构构造复杂工程,宜改用其他优质结构胶粘剂。

灌注干式外包钢缝隙用的注浆料,应按本规范第4.8.3条进行试配和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批号胶粘剂不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按本规范表4.4.6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配和检验。

9.5.3 对加压注胶(或注浆)全过程应进行实时控制。压力应保持稳定,且应始终处于设计规定的区间内。当排气孔冒出浆液时,应停止加压,并以环氧胶泥堵孔。然后再以较低压力维持10min,方可停止注胶(或注浆)。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监控记录。

(Ⅱ) 一般项目

9.5.4 注胶(或注浆)施工结束后,应静置72h进行固化过程的养护。养护期间,被加固部位不得受到任何撞击和振动的影响。养护环境的气温应符合灌注材料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若养护无误,仍出现固化不良现象,应由该材料生产厂家承担责任。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养护记录。

9.6 施工质量检验

(Ⅰ)主控项目

9.6.1 外粘型钢的施工质量检验,应在检查其型钢肢安装、缀板焊接合格的基础上,对注胶质量进行下列检验和探测:

1 胶粘强度检验 应在注胶开始前,由检验机构派员到现场在被加固构件上预贴正拉粘结强度检验用的标准块(本规范附录U);粘贴后,应在接触压条件下,静置养护7d。到期时,应立即进行现场检验与合格评定。其检查数量及检验方法应按本规范附录U确定。

2 注胶饱满度探测 应由检验机构派员到现场用仪器或敲击法进行探测,探测结果以

空鼓率不大于5%为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9.6.2 对干式外包钢的注浆质量检验,应探测其注浆的饱满度,且以空鼓率不大于10%为合格。对填塞砂浆的干式外包钢,仅要求检查其外观质量,且以封闭完整,满足型钢肢安装要求为合格。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Ⅱ) 一般项目

9.6.3 被加固构件注胶(或注浆)后的外观应无污渍、无胶液(或浆液)挤出的残留物;注胶孔(或注浆孔)和排气孔的封闭应平整;注胶嘴(或注浆嘴)底座及其残片应全部铲除干净。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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