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人才培养制度
第一章 总则
为更好地建立健全科技人才的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更好地落实公司创新型企业的发展要求;必需建立健全科技人才成长的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大力营造自主创新的优良环境;提升公司对人才的吸引力、凝聚力;充分调动广大员工自主创新的积极性;为公司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立和完善现有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一条 创新科技人才选拔任用
在专业技术人员的使用上引入竞争机制;加大各类人才选拔使用方式和选聘力度;积极为各类人才干事创业和实现价值提供机会和条件;促进人岗相适、用当其时、人尽其才;形成有利于各类人才脱颖而出、充分施展才能的选人用人机制..对烟台公司评选出来的科技创新人才重点培养;压担子、挑大梁;条件成熟时适时选用;使他们在工作中发挥骨干作用;有效地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形成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氛围;为专业技术人才成长提供发展舞台;不断开创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新局面..
第二条 加快科技人才培养;加强高素质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培养;是科技人才队伍建设的基础..科技人才队伍主要来源于自己的培养;只有扎扎实实抓培养;才能拥有和掌握一批各专业技术领域的拔尖人才;使我们的科技人才队伍能够面对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要求..一是加
强科技人才的继续教育..每年可有计划地选拔青年科技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举办各个层次的专业技术;可进一步加强与高校合作;举办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各类继续教育..二是培养专业技术人才的实践能力..在实践中锻炼培养青年专业技术人才;建立专家、总工帮教指导制度;可采取“导师带教制;专家促培养”等措施;重点抓好高层次骨干人才的培养和优秀年轻人才培养;重视培养年轻人才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改善高层次专门人才青黄不接的现象;使年轻骨干在专家的传、帮、带下不断成长提高..
第三条 加强专业技术人才交流
按照个人自愿、企业需要、组织调配、因才施用的原则;根据烟台公司发展方向;依托重点项目;针对现有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成长的不同特点;不同发展方向;促进专业技术人才向生产一线锻炼;不断加强专业技术人才的合理交流;实现人才的有序流动..
第四条 量化认定评价;增强科技人才的紧迫感和压迫感 科学地评价科技人才;可以说是现代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性基础工作;又是科技人员工作的难点之一..目前;公司对科技人才的评价主要以人为因素评定为主;缺乏具体的量化标准..要积极探索各类科技人才评价方法;建立以岗位要求为基础;以能力和贡献为重点的评价体系;如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年度考核主要以科技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工作态度、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和岗位贡献等作为主要要数;对专业技术职务的聘评主要以科技人员的基本素能、业绩成果、考核答辩、岗位绩效等作为主要要素..但对一些不易量化的评价项目;例如科技人员的职业道德、工作态度、责
任心、创新意识、服务意识、协作精神;以及学习能力、发展潜力、总体素质提高等内容;如何科学量化等都是值得商榷的问题..
第三章 稳定、培养现有人才的激励办法
第五条 建立创新人才工作保障机制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树立强烈的人才意识;善于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团结人才、用好人才、服务人才;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人才在推进公司跨越式发展中的骨干作用;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才的创造活力..要充分认识人才工作的重要性;高度重视人才工作;形成党政统一领导;人力资源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人才工作格局..公司将把人才工作作为各部门负责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提拔、晋级、奖励的重要依据..对在人才队伍建设中成绩突出的领导班子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建立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才技术岗位津贴制度
本着“一流人才、一流业绩、一流报酬”的原则;提高高层次人才待遇;加快培养出高层次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推动公司科技创新;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公司跨越式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第七条 推行科研成果奖励制度
为激发广大员工开展科研开发、科技创新工作的积极性;对申报的科研攻关、技术推广、自主创新项目等科研成果转化到生产经营实际中进行应用、推广和再创新的科技人员进行奖励;有力激发员工自主创新的潜力;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整体技术水平..
第 完善专业技术人才奖励制度
多渠道、多方式利用开辟专题栏目;抓好表彰先进、宣传典型工作;定期开展“科技人才”、“技术能手”的选拔评比工作;加大奖励力度;对评选出的各类优秀人才;除了给予荣誉奖励外;另给予现金奖励或补贴;在公司形成鼓励人才干事业、支持人才干成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关爱人才;激发动力
适时举行人才座谈会、联谊会、节日联欢会、趣味运动会、丰富其文化娱乐生活;增进其相互间的交流;增强他们对公司的归属感;激发广大人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