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
意见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号 主题类别 效力等级 时效性
2015.11.09 2015.11.09 铁政办发[2015]59号 机关工作 地方规范性文件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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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办公室关于清理规范市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 铁政办发[2015]59号
市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辽宁省关于清理规范省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除法律、法规、规章、决定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前置中介服务以及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 (二)市场导向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决消除行业垄断,切断利益关联,彻底解决“红顶中介”问题,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充分竞争机制,激发中介服务的发展活力。 (三)归口管理原则。
此次清理规范工作由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审改办)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市行政中心管理办配合,各审批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 二、清理规范的范围
市部门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称中介服务),具体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
各审批部门对本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清理工作要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除法律、法规、规章、决定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原则,依照规定应由审批部门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纳入行政审批程序,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增加或变相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审批部门能够通过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解决以及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事项,一律不得设定中介服务;现有或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转为中介服务;严禁将一项中介服务拆分为多个环节。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
放宽中介服务机构准入条件,除法律、法规、决定明确规定的资质资格许可外,其他各类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一律取消。各部门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一律取消。进一步放开中介服务市场,严禁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各部门现有的限额管理规定一律取消。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
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应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审批部门必须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由市审改办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后按程序报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指定中介服务机构,对各类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同等对待;对申请人已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事项,不得再委托同一机构开展该事项的技术性审查。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一律与审批部门脱钩,平等参与中介服务市场竞争。机关工作人员一律不得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机关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的,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不得领取报酬。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定价范围。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严禁通过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取费用、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严禁相互串通、操纵中介服务市场价格。 (五)编制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通过清理规范,各审批部门要提出拟保留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包括项目名称、设置依据、服务时限等内容,其中实行定价或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项目要同时注明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市审改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市行政中心管理办等有关部门对审批部门提出的拟保留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审核论证,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今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确需新设的,必须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依照法定程序设定并纳入清单管理。各审批部门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领导,将清理规范工作与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推进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结合起来,制定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明确任务分工。
各审批部门负责本部门、本系统清理规范工作,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梳理,提出清理规范的意见和拟保留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于2015年12月底前报市审改办。市审改办
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汇总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组织各审批部门于2016年3月底前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分别负责研究提出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强化行业自律等方面的配套改革措施。 (三)严格监督检查。
各审批部门要建立健全申请人对中介服务评价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电子邮箱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市审改办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市行政中心管理办、市督查室等部门,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取得实效。 铁岭市办公室 2015年11月9日 附件
主要任务分工和进度安排表 一、全面清理中介服务事项
1、全面清理本部门行政审批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形成拟保留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各审批部门,12月底前完成。
二、破除中介服务垄断
2、清理取消没有法律、法规、决定明确规定的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审批。市审改办牵头,2016年3月底前。
3、清理取消各部门自行设定的区域性、行业性或部门间中介服务机构执业。各审批部门,2016年3月底前。
4、清理取消各部门通过限额管理控制中介服务机构数量的规定。各审批部门,2016年3月底前。 三、切断中介服务利益关联
5、对于审批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主管的社会组织及其举办的企业,不得开展与本部门行政审批相关的中介服务。需要开展的,推行转企改制或与主管部门脱钩。各审批部门,2016年3月底前。
6、对专业性强、市场暂时无力承接,短期内仍需由审批部门所属(主管)单位开展的中介服务,由审批部门明确过渡期限,提出改革方案,报市审改办。市审改办、各审批部门,2016年3月底前。 7、推行行业协会商会类中介服务机构与审批部门脱钩。市民政局,2016年3月底前。
8、对本部门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违规在中介服务机构兼职(任职)情况进行清查。各审批部门,2016年3月底前。 四、规范中介服务收费
9、规范中介服务收费,对市场发育成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竞争充分规范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通过市场调节价格;对垄断性较强,短期内无法形成充分竞争的,实行定价管理,同时深入推进中介服务收费改革,最大限度地缩小定价范围。市物价局牵头,2016年3月底前。
10、对于事业单位提供中介服务的,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市财政局牵头,2016年3月底前。 11、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一律由审批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市财政局、各审批部门,2016年3月底前。 五、编制公布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12、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组织各审批部门在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市审改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市行政中心管理办;各审批部门,2016年3月底前。
13、对确需新设中介服务事项的,进行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审查论证。市审改办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法制办 ,2016年3月底前。 六、加强中介服务监管
14、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各审批部门,2016年3月底前。
15、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建立惩戒和淘汰机制,严格查处违规收费、出具虚明或报告、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各审批部门,2016年3月底前。
16、完善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和考核评价机制,相关信用状况和考评结果定期向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委牵头,2016年3月底前。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