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有限公司
生产现场管理制度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创建一个科学、规范、整洁、文明、高效、安全、节约、环保的工作环境,不断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员工的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采用6S管理模式对公司的生产现场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西农垦糖业集团天成纸业有限公司范围内的公共环境、公共场所、施工、生产和办公现场。
第二章 各级部门和人员的生产现场管理责任
第四条 管理部门的生产现场管理责任
生产技术部是公司生产现场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公司级的生产现场管理大检查,对各单位的生产现场进行巡查和抽查。对生产现场管理大检查、巡查和抽查的结果进行统计、考核。负责协调处理公司生产现场管理活动中出现的各种问题。
第五条 各车间、部室单位的生产现场管理责任
(一) 负责本单位现场管理活动的宣传、培训、教育和具体组织落实工作;
(二) 划分本单位现场管理责任区域,确定责任人; (三) 制定本单位现场管理检查考核制度及活动计划;
(四) 不断分析本单位现场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对现场管理进行持续改进;
(五) 督导员工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 (六) 检查员工服装仪容、行为规范。 第六条 员工的生产现场管理责任
(一) 自己的工作环境须不断地整理、整顿,物品、材料及资料不可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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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
(二) 不用的东西要立即处理,不可使其占用作业空间; (三) 通道必须维持清洁和畅通;
(四) 物品、工具及文件等放置于规定场所;
(五) 灭火器、配电盘、开关箱、电动机、冷气机等周围环境要时刻保持清洁;
(六) 物品、设备要安全妥善放置,较大较重的物品置于下层; (七) 保管的工具、设备及所负责的责任区域要整理;
(八) 要养成随时随地拾起地面上的纸屑、玻璃块、废旧材料、零件的习惯,并集中存放于规定场所; (九) 不断清扫,保持清洁;
(十) 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服从上级的指令。
第三章 生产现场管理检查
第七条 按照《生产现场管理检查考核办法》进行生产现场管理检查。
第 检查人员参照《生产现场管理检查考核办法》标准,按每处(件、人次)对责任人或责任单位进行扣罚。
第九条 生产现场管理检查考核办法 (一)检查制度
1、公司生产现场管理检查每月进行定期与不定期检查,一般每月检查2-3次,定期检查一般安排在每月25日后进行。
2、公司生产现场管理检查小组负责对生产车间(部室)现场管理进行检查,检查小组成员每次检查必须到位,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要向公司生产现场管理检查小组办公室主任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3、公司生产现场管理检查小组成员,每次检查必须认真负责,不得走过场,按考核要求逐项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项,按扣罚规定扣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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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检查方法
1、每月的不定期检查,由公司生产现场管理检查小组,分组轮流进行检查,每组每次抽查一至二个单位,按考核要求抽查其中部分项目,不进行全部项目的检查。
2、每月定期检查,由公司生产现场管理检查小组分组进行检查。每组检查一至二个单位,不对所有单位检查;但对被选定的单位进行检查,要按考核要求,进行全部项目的检查。
3、每月对生产车间(部室)的检查,由公司生产现场管理检查小组办公室确定被检查单位。
4、公司检查小组对在生产现场管理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及时发出整改通知单限时整改,并将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和被扣罚情况,生产技术部每月对生产现场管理大检查、巡查和抽查的考核的扣罚结果进行统计,交由人力资源部从各单位的工资总额中扣除。并且每月进行一次通报并在“宣传牌”择录刊登,对生产现场管理搞得差的还要拍照在宣传牌上张贴。
(三)其他规定
1、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生产车间(部室)要及时整改,凡是重复出现的问题,要在前次扣罚金额的基础上加倍扣罚,直至问题解决。
2、对检查中发现的存在问题,原则上要求责任单位及时落实整改。如无法及时整改的项目,必须作出整改承诺或整改计划。若未按时落实整改或拒不整改,第二次检查到期仍不整改的,则扣罚责任单位负有管理责任的中层正副职领导工资每项各20元。
3、公司生产现场管理检查小组成员,每次检查必须到位,有特殊情况者要按规定请假,无故缺席者,每人次扣罚当月浮动工资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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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司生产现场管理检查小组根据检查情况,发出的整改通知单,单位领导要正确对待,不得拒绝签收。如果检查小组发出的整改通知单,情况属实的,单位领导不管是否签收,都按有关规定进行扣罚。
5、生产车间(部室)被扣罚,由人力资源部按罚单金额,在每月计算各单位的浮动工资总额扣罚。中层领导和公司生产现场管理检查成员被扣罚,由人力资源部在每月发放个人浮动工资中扣罚。
6、生产现场检查采用检查表的形式,检查人员对存在问题须详细记录,记录归档保存,保存期限3年。
7、生产现场检查的结果作为年终评比(先进单位、优秀班组、优秀党员、先进生产者、先进女工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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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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