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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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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晨检制度

一、每天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上班后,由负责人对每位

工作人员进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检查内容如下:

1、精神状态是否有过度疲劳和病态;

2、眼球、面色是否特黄(有患肝炎的可能); 3、有否咳嗽、咯血(有患肺病的可能); 4、双手有否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5、有否痢疾和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 6、观察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有否带戒指、项链等违规

饰品,指甲是否剪短,个人卫生是否符合要求。

二、每天由晨检人员填写好晨检表,并在晨检表上并

签字,晨检表要求真实、准确。

三、如检查中发现个别餐饮服务从业人员不符合卫生

要求或患有传染性疾病,按以下方法处理:

1、带戒指、项链等违规饰品,要求在工作前脱下; 2、对指甲过长,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搞

好个人卫生后上班。

四、对患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

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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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及管理负责人在出现咳嗽、腹

泻、发热、呕吐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疾病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有碍食品卫生的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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