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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执行标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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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执行标准一览表

作者: 匡莹 来源: 《中国轻工业标准汇编》一书 日期: 2008-8-6,15:59

化妆品执行标准一览表

标准代号 标准名称 适用范围

QB/T 15 洗面奶(膏) 性剂型和脂肪酸盐型二类。

以清洁面部皮肤为主要目的,同时兼有保护皮肤作用的洗面奶(膏),含表面活

QB/T 1857 雪花膏 用于供人体皮肤滋润的雪花膏、水包油及油包水护肤膏霜,如面霜、按摩膏、水洗面膜等。

QB/T 2660 化妆水 用于补充皮肤所需水分、保护皮肤的水剂型护肤品,如爽肤水、柔肤水等。

QB/T 1975 护发素 用于漂洗头发,使头发有光泽且易于梳理的漂洗型护发素。

QB/T 2286 润肤乳液 用于滋润人体皮肤的具有流动性的水包油乳化型化妆品,如润肤乳、浴后乳等。

QB/T 1974 洗发液 以表面活性剂为主体复配而成的,具有清洁人的头皮和头发,并保持其美观作用的液体洗发用品。

QB 1994 沐浴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以表面活性剂和调理剂调制而成的用于清洁和滋润皮肤的洗涤产品(香皂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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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2874 护肤啫喱 适用于以护理人体皮肤为主要目的的凝胶状产品.

Q/TDVH 02 卸妆油 用于脸部卸妆类纯油基产品

Q/TDVH 03 去角质霜 用于清洁面部及全身皮肤、同时兼有保护皮肤作用的去角质类产品,如乳化型去角质膏、凝胶型去角质素。

Q/TDVH 04 修饰乳液 具有流动性的油包水乳化型化妆品,具有滋润皮肤及改善肤色的作用,如油包水乳液、油包水粉底液。

QB/T 2873-2007 发用啫喱(水) 英文名称:Hair care gel (lotion)

QB/T 4077-2010 焗油膏(发膜) 英文名称:Hair mask

QB/T 1858.1-2006 花露水 Florida water

QB13—1998发用摩丝

QB14—1998定型发胶

QB/T15—2004洗面奶(膏)

QB/T1857—2004润肤膏霜

QB/T1858—2004香水、古龙水

QB/T1859—2004香粉、爽身粉、痱子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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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1862—1993发油

QB/T1974—2004洗发液(膏)

QB/T1975—2004护发素

QB/T1976—2004化妆粉块

QB/T1977—2004唇膏

QB/T1978—2004染发剂

QB/T2284—1997发乳

QB/T2285—1997头发用冷烫液

QB/T2286—1997润肤乳液

QB/T2287—1997指甲油

QB/T2488—2000化妆品用芦荟制品

QB/T2660—2004化妆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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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1857-2004 润肤膏霜

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

QB/T 1857-2004

代替QB/T 1857-1995,QB/T 1861-1993

润 肤 膏 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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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in care cream

前言

本标准是对QB/T1857-1993《雪花膏》、QB/T1861-1993《香脂》的修订,主要对如下内容进行了修改:

--产品分为W/O型和O/W型;

--增加了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的引用;

--净含量按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香料香精化妆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春丝丽有限公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联合利华股份有限公司、大宝化妆品有限公司和南京金芭蕾化妆品有限公司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谢建红、王寒洲、焦晨星、戚 玲、戴 莉。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QB 963-1985、QB/T 1857-1993;

--ZB/TY42001-1986、QB/T 1861-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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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原轻工业部发布的轻工行业标准QB/T1857-1993《雪花膏》、QB/T1861-1993《香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润肤膏霜的产品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滋润人体皮肤的具有一定稠度的乳化型膏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296.3 消费品使用说明 化妆品通用标签

GB/T 13531.1 化妆品通用试验方法 pH值的测定

QB/T 1684 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 1685 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JJF 1070-200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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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 化妆品卫生规范

3 产品分类

产品可分为水包油型(O/W型)和油包水型(W/O型)二类。

4 要求

4.1 卫生指标应符合表1的要求。使用的原料应符合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规定。

表 1 卫生指标

项 目要 求

微生物指标细菌总数/(CFU/g)≤1000 (眼部用、儿童用产品≤500)

霉菌和酵母菌总数/(CFU/g)≤100

粪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绿脓杆菌不得检出

有毒物质限量铅/(mg/kg)≤40

汞/(mg/kg)≤1 (含有机汞防腐剂的眼部化妆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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砷/(mg/kg)≤10

4.2 感官、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感官、理化指标

项目 要求

O/W型

感观指标外观膏体细腻,均匀一致

香气符合规定香型

理化指标耐热(40±1)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膏体无油水分离现象(40±1)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渗油率≤3%

耐寒-5℃~-10℃保持24h,恢复至室温后与试验前无明显性状差异

pH4.0~8.5 (粉质产品、果酸类产品除外)-

4.3 净含量偏差

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局令[1995]第43号规定。

5 试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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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卫生指标

按卫法监发[2002]第229号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5.2 感观指标

5.2.1 外观

取试样在室温和非阳光直射下目测观察。

5.2.2 香气

取试样用嗅觉进行鉴别。

5.3 理化指标

5.3.1 耐热(O/W型)

5.3.1.1 仪器

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1℃;

5.3.1.2 操作程序

预先将恒温培养箱调节到(40±1)℃,把包装完整的试样一瓶置于恒温培养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目测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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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 耐热(W/O型)

5.3.2.1 仪器

a)恒温培养箱:温控精度±1℃;

b)培养皿:外径90mm;

c)天平:精度0.001g;

d)角架:15°

5.3.2.2 操作程序

预先将恒温培养箱调节到(40±1)℃,在已称量的培养皿中称取试样约10g(约占培养皿面积的1/4),刮平,再精密称量,斜放在恒温培养箱内的15°角架上。24h后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后再称重。如有油渗出,则将渗油部分小心揩去,留下膏体部分,然后将培养皿连同剩余的膏体部分进行称量。试样的渗油率,数值以%表示,按公式(1)计算。

渗油率(%)=m1- m2×100

m

式中:

m--试样的质量,单位为克(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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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24h后试样的质量加培养皿的质量,单位为克(g);

m2--渗油部分揩去后试样的质量加培养皿的质量,单位为克(g)

5.3.3 耐寒

5.3.3.1 仪器

冰箱:温控精度±2℃。

5.3.3.2 操作程序

预先将冰箱调节到-5℃~-10℃,把包装完整的试样一瓶置于冰箱内。24h后取出,恢复至室温后目测观察。

5.3.4 pH

按GB/T 13531.1中规定的方法测定(稀释法)。

5.4 净含量偏差

按JJF 1070-2000中6.1.1规定的方法测定。

6 检验规则

按QB/T 168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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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

7.1 销售包装的标志

按GB 5296.3执行。

7.2 包装

按QB/T 1685执行。

7.3 运输

应轻装轻卸,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避免剧烈震动、撞击和日晒雨淋。

7.4 贮存

应贮存在温度不高于38℃的常温通风?稍锊挚饽冢坏每拷础⒒鹇蚺V媸庇嗟孛嬷

辽?0cm,距内墙至少50cm,中间应留有通道。按箱子图示标志堆放,并严格掌握先进先出原则。

7.5 保质期

在符合规定的运输和贮存条件下,产品在包装完整和未经启封的情况下,保质期按销售包装标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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