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
退﹝免﹞税清算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清算【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苏国税函﹝2005﹞437号【发文日期】2005-12-27【实施时间】2005-12-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企业应在国税发〔2004〕号、国税发〔2004〕1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2005年的出口货物(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退(免)税,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受理、审核、审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对生产企业在2006年1月15日以后申报属于2005年的出口货物,申报的退税所属期统一为“200513”,可以多次申报,其审核通过的退(免)税额按有关规定处理。退(免)税所属期为200601、200602、...的,不包含2005年报关出口的货物。
对外贸企业在2006年1月1日以后申报属于2005年的出口货物,申报的退税所属期统一为“200513”,可以多次申报,其审核通过的退(免)税额按有关规定处理。退(免)税所属期为200601、200602、...的,不包含2005年报关出口的货物。
二、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数据的管理,确保统计上报的各项退(免)税数据的准确性。
三、各地应于每月2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每季度结束后8日内,将《特殊退(免)税季度统计表》、《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