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微智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

来源:微智科技网
乐税智库文档

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

退﹝免﹞税清算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出口货物,出口退税,清算【颁布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苏国税函﹝2005﹞437号【发文日期】2005-12-27【实施时间】2005-12-27【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出口退税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出口企业应在国税发〔2004〕号、国税发〔2004〕11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的退(免)税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申报2005年的出口货物(以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退(免)税,各地税务机关按照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受理、审核、审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

  对生产企业在2006年1月15日以后申报属于2005年的出口货物,申报的退税所属期统一为“200513”,可以多次申报,其审核通过的退(免)税额按有关规定处理。退(免)税所属期为200601、200602、...的,不包含2005年报关出口的货物。

  对外贸企业在2006年1月1日以后申报属于2005年的出口货物,申报的退税所属期统一为“200513”,可以多次申报,其审核通过的退(免)税额按有关规定处理。退(免)税所属期为200601、200602、...的,不包含2005年报关出口的货物。

  二、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后,各地应进一步加强对出口货物退(免)税数据的管理,确保统计上报的各项退(免)税数据的准确性。

  三、各地应于每月2日前(节假日顺延)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每季度结束后8日内,将《特殊退(免)税季度统计表》、《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关联知识: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

乐税网( http://www.leshui365.com/ )邮箱: Jiufu@leshui365.com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7swz.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