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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函〔2009〕1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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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9‟10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出口货物 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严峻形势,促进我国外贸出口健康发展,优化退税服务,经研究,税务总局决定对出口货物退(免)税单证备案管理制度进行简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4月1日起,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后,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第二条规定的第二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即在《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的“备案单证存放处”栏内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即可,不再按照第二条规定的第一种方式进行单证备案,不必将备案单证统一编号装订成册。

二、国税发„2005‟199号第四条自2009年4月1日起停止执行,税务机关在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时不再要求其提供备案单证。税务机关可在退税审核发现疑点以及退税评

— 1 —

估、退税日常检查时,向出口企业调取备案单证进行检查。

抄送: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09校对:货物和劳务税司

年3月13日封发— 2 —

二○○九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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