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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索赔时效的相关规定探析-国际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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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合同索赔时效的相关规定探析-国际文-法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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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使用FIDIC合同1999版、2005、2006和2010版的情况下,

(监理)工程师和业主均将28天视为承包商索赔的索赔时效,并要求承包商出示证明28天提出书面索赔通知的证据,用以证明承包商在28天内发出书面索赔通知,从而有权索赔工期延长和/或额外费用。

中国承包商错失索赔时效的主要原因超过索赔通知时间造成

承包商丧失索赔权利的现象普遍存在于中国企业中。经分析,其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点。

第一,中国企业国际工程项目管理能力存在缺失,重技术、

轻管理,不懂或不理会合同和法律。

第二,国内施工企业将国内轻视合同的文化和观念带到国际

工程项目中,必然与国外重合同、讲规范和严格执行监理制度的施工制度形成巨大反差。

第四,中国很多企业普遍存在怕提出索赔会得罪业主和影响 第三,中国企业合同管理观念淡薄,索赔意识弱化或缺失。

与业主关系的心理,主动放弃索赔权利。

第五,合同管理人才短缺,合格的合同管理人员缺乏。与技

术不同,合同管理是复合型知识体系,在国际工程项目中,不仅需要知识、能力和语言,还需要阅历、经验和胆识,中国企业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索赔通知的成立FIDIC合同第20.1款规定承包商发出书面索

赔通知,说明引起索赔的 或情况,但FIDIC合同并未明示规定索赔通知的格式,或者什么样的通知才能构成一份合格的索赔通知。

在实践中,常常会发生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商对书

面索赔通知认定的问题。承包商认为其提交的信函构成了一份合格的索赔通知,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商提交的信函不能构成索赔通知,因此否决承包商的索赔权利。

从实证索赔案例看,按照FIDIC合同的规定,下述情况构成一

份合同的索赔通知:信函标题标注为索赔通知,或者索赔意向通知等含有索赔文字的信函;信函标题没有标注索赔通知或索赔意向通知文字,但信函内容中写有承包商保留索赔权利,或该函件将视为第20.1款项下的索赔通知,或索赔不可避免等此类文字的信函;信函中某处只要写有索赔或要求补偿或赔偿之类文字,哪怕仅有一个此类文字的信函。如果信函内容仅说明 或情况,而承包商没有在信函中出现索赔字样,则可能出现此函是否构成索赔通知的争议。一般而言,如果承包商仅仅描述 或情况,而没有明示提出索赔要求,则应认为此函不构成索赔通知。

建议中国企业规范国际工程项目合同管理,在发生索赔 时,

以索赔通知为标题发出索赔通知,避免出现是否构成索赔通知的争议。根据FIDIC合同规定,承包商不能采取防御性的措施,在项目开工时,

在索赔 尚未发生之前,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出一份声明,主张无论何时发生索赔 ,本声明均构成索赔通知。

索赔 的确定不重视索赔时效,不仅会导致承包商丧失索赔权

利,而且在国际工程实践中,索赔时效规定还将产生更为深远的影响。

引起承包商索赔的索赔 可分为两类。一是显性 ,是指承包

商容易判断的引起索赔的 或情况,例如当地居民的干扰、业主延迟支付工程进度款、 、战争、恐怖活动等;二是隐性 ,是指在 或情况发生时使承包商不易察觉的 或情况,例如工效损失索赔、施工方法的改变 、某些技术问题可能导致的索赔 、变更导致的索赔等。在实证索赔案例中,中国承包商对于显性 ,例如当地居民的干扰,均能够在 发生当日或次日向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发出索赔通知。但对于隐性 ,例如工效损失、施工方法的改变、变更导致的索赔和图纸改变等,均未能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从而导致承包商丧失索赔权利。在承包商无法对隐性 根据FIDIC合同第20.1款的规定在28天发出索赔通知时,承包商就丧失了索赔权利。

索赔 发生时间的界定FIDIC合同第20.1款规定索赔通知应在

索赔 发生后的28天内提出通知。在多个实证索赔案例中,特别是在工程实践中,索赔 的发生可分为两类:一是瞬间发生或持续时间短暂的 ,二是持续发生的 。

对于瞬间发生的 ,例如 、当地居民的非持续性干扰或暴雨

等,承包商能够在FIDIC合同规定的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但对于持续性的 ,何时起算索赔时效成为业主和承包商双方争执的焦点。承包商能否在持续发生 的过程中,即超过首次发生的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或者在持续性 结束日期之后,主张自己的索赔权利,在实证索赔案例中,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否决了这项主张。因此,承包商应该在持续发生的 首次发生后的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否则将丧失索赔权利。

英国普通法判例支持这项主张,即承包商未能在规定的时间

内发出索赔通知,则丧失索赔权利。在Teron Lt诉Stevenage Development Corporation(1963)案中,根据ICE合同条款第52(2)款规定,承包商负有义务在索赔额外付款时向工程师发出书面通知。

根据第52(4)款,进一步要求承包商递交额外付款的月索

赔金额的通知。在收到工程师图纸的大约6个月后,承包商向工程师发出了打算索赔额外付款的通知。

上诉判决仲裁庭的裁定符合合同第52条规定的,对任何

变更提出索赔须递交书面通知的前提条件,即使没有递交月索赔金额的通知,但承包商应尽快地就特定 发出充分的通知。判决承包商未能遵守索赔的时间要求,无权就图纸中的变更提出索赔。

FIDIC合同2005、2006和2010版对1999版FIDIC合同第20.1

款进行了修订,明示规定在持续性 发生时,承包商应保存当期记录,按月递交索赔详情,并在持续性 结束时递交此项 的最终索赔报告。

知道或应当知道的验证FIDIC合同第20.1款规定该项通知应

尽快在承包商知道或应当知道该 或情况后的28天内发出。在上述实证索赔案例中,承包商与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就知道或应当知道(became aware, or houl havebecome aware of)产生争议。产生争议的焦点是承包商是否可以以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为由,主张其未能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是否依然有权进行索赔。

在此类争议中,从法律实践和普通法判例看,知道或应当知

道是人的主观心理活动,很难成为一个客观标准,在索赔权利人在没有按时行使权利时,以知道或应当知道为理由延长索赔时效,主张索赔权利仍然成立,作为索赔权利人免责的理由将无法成立。索赔权利人不能以我在 发生28天后,才知道权利被侵害为由,主张其在28天后递交索赔通知的行为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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