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宣传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的新闻宣传工作,及时向社会反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新情况、新作法、新经验、新问题,使新闻宣传工作更好地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服务,树立食品药品监管系统新形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新闻宣传工作,是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络等新闻媒介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工作进行文字、图片、影像等方面的报道。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的新闻宣传工作立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面向社会,以促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保障人民健康为宗旨。
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是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辅助手段,局工作人员应重视对本部门的新闻宣传工作。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新闻宣传工作的主要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局的新闻宣传工作,联系各级新闻宣传部门。
第六条 加大新闻宣传是每名机关工作人员的一项重要职责,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导向作用,积极收集、归类、宣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机关工作人员要紧紧围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中心工作开展新闻宣传服务,其主要宣传范围包括:
(一)本部门贯彻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及自治区食品药品管
理局有关方针、、法律法规和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以及在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新办法、新措施;
(二)区局统一部署开展阶段性工作和重要活动的动态、情况、典型事例、成功经验和问题;
(三)围绕食品药品监管中心工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的新思路、新经验以及新成绩;
(四)在执法过程中查处的重大案件;
(五)关系人民饮食用药安全的重大社会动态和重要社情、重大突发事件、重大事故以及事件进展和处理情况;
(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统计数据及统计分析结果;
(七)重要会议情况;
(八)其他有利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发展的情况。
第 新闻宣传工作要体现讲求实效,突出新、活、快、准、深的特点。
第九条 新闻宣传要注意保密性,实行新闻报道审批制,凡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适合向社会宣传的事项,一律不准报道;新闻报道由办公室主任审批,重大新闻事件要及时报送局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条 新闻报道以正面宣传为主,批评性报道要注意形式和范围,凡不利于食品药
品管理工作开展的,原则上一律不准报道。
第十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新闻宣传的导向作用,调动干部新闻宣传的积极性,制定奖励措施如下:
(一)凡被区局刊物及互联网采用的,500字以内,每篇奖励30元;500字以上,每篇奖励50元。
(二)自治区、办采用的信息,每篇奖励100元;被吴忠办、办采用的信息,每篇奖励50元。
(三)被《中国医药报》、《宁夏日报》、《中国药事》、《中国食品药品监管》、《党人》采用的,500字以内,每篇奖励50元;500字以上每篇奖励100元。
(四)被《吴忠日报》《新消息报》等其他报刊采用的,500字以内,每篇30元,500字以上每篇50元。
(五)对一稿多用的,按采用奖励金额最高的标准奖励。
第十二条 新闻宣传奖励工作每年底与公务员考核同时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