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河畔新城(五期)”住宅小区前期物
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 【发文字号】沈价审批[2008]104号 【发布部门】沈阳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8.10.30 【实施日期】2008.10.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沈阳市物价局关于沈阳“河畔新城(五期)”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批
复
(沈价审批[2008]104号)
沈阳华新联美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制定沈阳“河畔新城(五期)”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对沈阳“河畔新城(五期)”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收费标准进行了成本监审,根据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中标的收费标准,以及物业的设施功能、服务内容和费用支出等情况,现批复如下:
一、住宅部分物业服务收费指导标准,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0元。 1 / 2
二、非住宅部分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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