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微智科技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QC/T 19-1992 汽车用分电器技术条件

QC/T 19-1992 汽车用分电器技术条件

来源:微智科技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汽车行业标准

QC/T 19一92

汽车用分电器技术条件 代替JB 2742一80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分电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及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汽车用汽油发动机蓄电池点火系统中的触点式分电器。

2 引用标准

ZB T35 001 汽车电气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ZB T36 002 点火系统的测试方法

ZB T37 006 汽车用高压塑料件技术条件

QC/T 26 汽车用分电器安装尺寸

JB 3254 汽车断电器用电容器技术条件

JB 3679汽车分电器用断电器技术条件

JB 1546 汽车电器设备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GB 2828 逐批检查计数程序及抽样表

3 技术要求

3.1 分电器应符合本标准要求,并按照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文件制造。

3.2 分电器的型号应符合JB 1546的规定。

3.3 分电器安装尺寸应符合QC/T 26的规定。

3.4 分电器盖与分火头应符合ZB T37 006的规定。

3.5 分电器的工作环境温度范围为一40~+75℃。

3.6 分电器应能承受表1,表2条件的振动试验:

3.7 分电器的外表面上不得有磕碰伤痕。外壳油漆层应均匀、无气泡、空白堆

积和流溢现象,与被覆盖的表面结合牢固,经规定的试验后无皱缩和起层现象。

3.8 分电器与分火头应牢固地装在相应位置上,且能方便地拆装。

3.9 分电器与相应的点火线圈共同工作,在点火线圈产生最高电压的转速、分

电器旁电极输出开路的情况下应能工作5min。

3.10 分电器与相应的点火线圈共同工作,分电器轴按规定的最高转速旋转时,

应保证在间隙为7mm的三针放电器上连续发火而无断电现象。

3.11 分电器发火间隔角度应均匀,以任一缸为基准,其余各缸发火角度的偏

差应不大于±1.5°。

3.12 分电器离心提前机构的工作特性应符合该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3.13 分电器真空提前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3.13.1 真空提前机构的工作特性应符合该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3.13.2 当真空提前机构的真空度为34kpa(250mmHg)时,因漏气产生的真空

度的降低量在1min内不得超过2kPa(15mmHg)。

3.14 分电器应能承受历时2min的超速试验。试验后仍能正常工作,零部件无

损伤。分电器超速试验的转速值按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

3.15 分电器凸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15.1 凸轮的工作表面粗糙度Ra应不大于0.4μm,表面不得有裂纹、黑皮及

其它使断电臂顶块加速磨损的缺陷。

3.15.2 凸轮工作表面的硬度为HRC 56~62。

3.16 分电器凸轮与外壳的径向游隙应不大于0.1mm,轴与外壳的轴向游隙应不

大于0.25mm。

3.17 分电器用断电器应符合JB 3679的规定。

3.18 分电器用电容器应符合JB 3254的规定。

3.19 在符合使用和贮存要求的条件下,分电器在台架上或实际装车,能经受

耐久性试验1000h。

3.20 本标准未规定者,应符合ZB T35 001中的有关规定。

4 试验方法

4.2 发火间隔角度试验

将分电器装在专用试验台上(图1),当分电器轴转速为50~100r/min时,在

试验台角度盘上检查各缸的发火角度,以任一缸为基准时,其余各缸发火角度的

偏差不大于±1.5°。用数字式仪器测试或用肉眼观察,火花的晃动量应不大于1°。

试验台角度盘的直径不得小于240mm。

4.3 离心提前机构性能试验

分电器在经过1000r/min历时2min和2000r/min历时2min的试运转之后,其离

心提前角应符合产品技术条件的规定。用数字式转速表测量时,数值偏差不得超

过±20转。

4.4 真空提前机构性能试验

4.4.1 将分电器装在专用试验台上,分电器轴的转速为1000r/min,使真空度

均匀升高,然后均匀下降,按规定检查真空提前角。真空表的精度不得低于1.5级

;用数字式转速表测量时,数值偏差不得超过±20转。

4.4.2 在同一试验台上,按3.13.2的规定检查真空提前装置。

4.5 分电器凸轮检验

4.5.1 按3.15条的规定,用轮廓仪检查凸轮工作表面的粗糙度;用肉眼观察

凸轮工作表面缺陷;用洛氏硬度计检查凸轮工作表面的硬度。

4.5.2 按3.16条的规定,将20N(2kgf)的力压于凸轮的工作表面,用百分表

测量凸轮与外壳的径向游隙;从凸轮上端将轴与外壳压紧,在外壳尾部用厚薄规

测量轴与外壳的轴向游隙。

4.6 分电器断电器检验

4.6.1 检验断电臂的弹簧张力时,如图2所示,用0~10N的测力计成水平方向

沿触点的轴向加力,记录当灯泡熄灭时测力计指示的数值。

4.6.2 断电器其余检查项目按JB 3679

4.7 电容器检验

按JB 3254的有关规定

4.8 漆层检查

按ZB T35 001第4.13条的规定。

4.9 振动试验

按本标准第3.6条和ZBT35001第4.7条的规定试验后,按4.3条和4.4.1条检查

提前角,其值不得超过产品技术条件规定值的0.5°。

4.10 超速试验

将分电器安装在专用试验台上进行超速试验,结果应符合3.14条规定。

4.11 耐电压试验

4.11.1 分电器盖与分火头的耐电压试验按ZB T37 006的有关规定进行。

4.11.2 低压部分的耐电压试验按ZB T35 001第3.15条和第4.9条的规定进行。

4.11.4 开路试验

将分电器装在专用试验台上按3.9条的规定试验后,分电器的性能应符合3.9

条的要求。

4.12 低温试验

按ZBT35001第4.2条的规定进行试验。试验后,在2min内按3.10条检查,然

后按3.12条、3.13条和3.7条的规定进行检查。

4.13 高温试验

将分电器放入温度为75℃的高温箱中按ZBT 35001第4.4条的规定进行试验。

试验后的测试同4.12条,同时还要检查分火头与凸轮、分电器盖与外壳的紧固情

况。

4.14 温度变化试验

按ZBT 35001第4.3条的规定进行。其中高温箱的温度为75℃。试验后按3.7条、

3.12条和3.13条的规定进行检查。

4.15 湿热试验

按ZB T35 001第4.5条的规定进行。试验后,按3.10条规定检查。

4.16 盐雾试验

按ZB T35 001的规定进行。试验后,按3.10条规定进行检查。

4.17 互换性检查

互换性检查按ZB T35 001第4.14条的规定进行。

4.17.1 分电器的可拆零部件项目为:分电器盖、分火头、断电器、电容器及

真空提前机构总成。

4.17.2 混装后产品按3.7、3.12条和3.13条的规定进行检查。

4.18 耐久性试验

分电器耐久性试验结果应符合3.19条的规定。根据情况本项试验可采用装车

试验或台架试验。

4.18.1 装车试验时,每行驶5000公里允许打磨触点、调整触点间隙及在凸轮

表面和轴孔处加润滑油。

4.18.2 台架试验时,将分电器按实车工作状态安装在带强制通风的恒温箱内

的传动轴上,恒温箱内温度为75℃,配合相应的点火线圈及蓄电池或符合ZBT3600

2第1条要求的电源联合工作。点火线圈初级端电压按4.11.3条的规定,将分电器

的旁电极输出端分别接在放电间隙为7mm的三针放电器上,试验时,分电器转速

200r/min、1000r/min、1500r/min之间变换,每次循环为10min,其中200r/min为

3min、1000r/min为5min、1500r/min为2min,每次变速的时间不大于5s。真空度

的变化从0到60kpa(450mmHg)再到0为一次循环,真空提前装置应能工作100万次

。每隔150h允许打磨触点及调整触点间隙,在凸轮表面及油孔处加润滑油。500h

允许更换断电器总成一次。

4.18.3 耐久性试验期满后分电器点火提前特性应符合该产品技术条件要求,

或者与试验前实测值相比,离心提前角变化不超过1°,真空提前角变化不超过

1.5°。

4.19 镀层检验

按ZB T35 001的规定

5 检验规则

5.1 出厂检验

5.1.1 每台分电器需经检验合格后才能出厂,并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

件。

5.1.2 分电器的出厂试验按下列项目顺序进行。

a.分电器凸轮检验(按3.15);

b.分电器用断电容器检验(按3.17条);

c.断电器用电容器检验(按3.1);

d.安装尺寸检验(按3.3条);

e.外观检验(按3.7条);

f.装配质量检验(按3.8、3.16条);

g.发火均匀性检验(按3.11条);

h.发火性能检验(按3.10条);

i.离心提前机构性能检验(按3.12条);

j.真空提前机构性能检验(按3.13条);

其中,a、b、c三项允许在总装前进行。以上各项为全数检查。

5.2 型式试验

5.2.1 应按ZB T35 001第5.5条的规定,对分电进行型式试验。

5.2.2 分电器的型式试验项目包括:

a.全部出厂试验项目;

b.漆层检验;

c.振动试验;

d.超速试验;

e.耐电压试验;

f.温度变化试验;

g.低温试验;

h.高温试验;

i.湿热试验;

j.互换性试验;

k.镀层检验;

l.盐雾试验;

m.耐久性试验。

5.2.3 抽样方案

作型式试验的分电器从出厂试验合格的同一批分电器中抽取,数量不得少于

9台。首先,按出厂试验项目进行复验,然后将分电器等分成三组进行试验。

a.一组分电器依次进行本标准5.2.2中的c、e、f、j、l项试验。

b.另一组分电器依次进行本标准5.2.2中的b、d、g、h、i、k项试验。

c.第三组分电器做耐久性试验。

5.2.4 判定规则

分电器的型式试验,若有一个项目不合格时,按ZB T35 001第5.7条定处理

5.3 验收规则

用户有权按GB 2828的规定进行验收,本标准规定:

a.一般检查水平:Ⅱ

b.抽样方案:一次正常检查方案

c.验收项目,缺陷分类,合格质量水平如表3所示:

6 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

分电器标志、包装、运输及贮存应符合ZB T35 001的有关规定。

7 质量保证期

在用户遵守产品的贮存要求及安装使用规则条件下,自发货之日起算一年内

或装车行驶25×103km,以先到期者为限,产品确因质量不良或材料缺陷而造成损

坏时,制造厂应免费为用户修理或更换。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长沙汽车电器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董辉。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

Copyright © 2019- 7swz.com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8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