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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渠道分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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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渠道分销合同

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签约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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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渠道分销合同

委托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对 项目进行销售渠道分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特签订本合同,以资信守。

第一条 合作内容

乙方对甲方位于 的 物业(以下简称“该项目”)进行销售渠道分销。

第二条 合作期限

合作期限为 6 个月,自 2019 年 11 月 1 日起至 2020 年 4 月 30 日止。

第三条 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甲方应保证其物业销售的合法性,按相关规定申办本项目相关物业销售之法律文件,并与本项目物业的购买方(以下简称“买方”)办理买卖手续。同时须向乙方提供乙方进行销售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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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分销必需的该项目法律文件副本及相关资料,以便乙方可清楚向买方讲解。

2、甲方须确认乙方报备客户的有效性,并具有最终解释权。 3、甲方负责接待乙方推荐的客户。

4、甲方负责与买方签署《认购书》以及签订房屋买卖的相关合同。

5、甲方财务人员统一收取买方的定金、房款及相关税费,并开具甲方的收据或。 6、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7、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符合甲方要求的对接人员。 (二)乙方义务

1、乙方每月(自然月)销售额应不低于该项目销售任务的30%。 2、乙方依托自身销售平台及经纪人资源对该项目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推介。 3、乙方推荐的新客户,须提前进行客户报备,由甲方确认客户有效性。

4、乙方应委派专职人员负责与甲方对接该项目工作,如由于工作的需要,乙方要对有关的专职对接人员进行调整,需提前 2 日书面通知甲方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5、乙方人员在售楼处现场之着装和行为应符合甲方的有关规定;在推介过程中,不得对客户进行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的宣传和承诺。

6、乙方对该项目的各种有关宣传、计划需经甲方书面确认方可实施。

7、乙方不得以口头、书面等任何形式向买方做出未经甲方书面认可的承诺和解释。 8、乙方须每周和每月向甲方提交周度和月度业绩报告,并按时参加甲方所要求的相关培训及会议。

9、乙方不得采取有损甲方商业利益、信誉和形象的不正当行为。 10、不得擅自向买方收取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费用。

11、在合作期限内,乙方不得与甲方委托项目相同地段(即 委托项目周边2公里 )的 除 之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的销售渠道分销和代理业务。

12、销售渠道分销行为的形式和内容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

第四条 渠道分销佣金和结算方式

(一)渠道分销佣金(除非有特别约定,本合同所示的所有价格均应理解为含价格) 1、在甲方收到买方不低于甲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总房款的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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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首期房款、相关税费,且甲方与买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即视为乙方销售成功。成功销售所涉及的房屋累计总价款为累计总销售额。甲方应于每月 10 日前向乙方提供收取房款的情况,并按月向乙方支付佣金。

2、在合作期间,所有成功销售的楼宇(甲方自行进行销售洽谈的楼宇除外)乙方均按以下比例计提佣金:每个自然月为一个考核期,甲方按乙方累计签约额的8%向乙方计付佣金;

3、乙方销售的楼宇若买方交付定金后单方解除合同而甲方无需退还该定金的,乙方仍有权向甲方收取该买方已付定金的一半作为行政费用,不另计提代理佣金,但甲方未收到该买方定金的,则无须向乙方支付任何费用。

4、买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支付首期房款后单方解除合同的,若甲方未收到该买方依合同约定应交违约金的,甲方有权在应付佣金中扣除该单元的一半佣金。 (二)结算方式

1、甲方预留乙方每月结算佣金的5%作为任务保证金。根据乙方每月完成任务情况,按比例发放;当月任务完成率少于60%,任务保证金扣除不予发放;当月任务完成率少于80%,任务保证金发放80%;当月任务完成率高于80%(含),当月任务保证金全额发放。若乙方无违约行为,合同期满后三个月内将应发放的保证金一次性无息支付给乙方。

2、乙方成交客户为一次性付款的,该买方缴纳总房款的100%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甲方结算该套房佣金的100%给乙方。 3、乙方成交客户为分期付款的

(1)该客户缴纳总房款50%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甲方结算该套房佣金的90%给乙方。

(2)该客户缴纳总房款的100%后,甲方结算该套房佣金的剩余10%给乙方; 4、乙方成交客户为按揭付款的

(1)该客户缴纳总房款的50%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配合将该客户所需银行按揭全部资料交齐后,甲方再结算该套房佣金的90%给乙方。

(2)该客户申请的按揭贷款经甲方确认到账后结算该套房佣金的剩余10%给乙方; 5、合作期开始后,次月10日前甲方需与乙方确认上一个月的销售总额及确认上一个月应计提的佣金,在双方确认后 5 个工作日内,甲方须支付佣金予乙方。

6、以上付款,甲方将以转帐支票或电汇的方式支付。每次乙方申请支付相应款项时,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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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先向甲方提交正规的专用,如果乙方未提交合格的,甲方有权暂不付款且不构成违约。

7、关于的特别约定:

(1)在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款前,乙方应向甲方开具专用,乙方所提供的专用必须为乙方直接从税务机关购买的、根据本合同经济业务事项所开具的真实、合法、有效专用。甲方在支付合同价款前有权验证或认证(包括但不限于到税务机关直接认证、通过税务机关网站网上认证等)专用的有效性,如不能通过认证完成甲方抵扣申报的,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甲方在支付合同价款前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税务机关核发的专用领购簿、货物委托运输凭证、货物验收记录等业务相关凭证供甲方查验,以证明专用的真伪。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或顺延付款时间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乙方向甲方开具的专用,乙方必须确保及票面信息全部真实、合法,所列相关货物或服务的品目、价款等各项内容与本合同约定一致。如因乙方开具的专用不合规(专用各要素漏项、错项等)、不合法(包括虚开专用或涉嫌虚开专用等)而导致甲方专用不能依法抵扣销项税款或被认定为接受虚开专用等税务问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开具专用,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可抵扣税款、税收滞纳金、罚款、多缴税款的利息及一切相关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不低于相当于虚假、违规票面金额10%的违约金。上述赔偿金和违约金甲方有权在书面通知乙方后从任何应付合同款中直接扣减,如果合同款项已支付完毕,甲方有权无限期向乙方追索赔偿金及违约金。

(4)乙方收取价外费用(在本合同约定的价款之外再另行收取的任何款项),均必须依法开具专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提供开票所需资料。

(5)本合同内容经双方同意变更的,如果变更的内容涉及到价款等专用记载项目发生变化的,则应作废、重开、补开、红字开具专用。甲乙双方需履行各自的协助义务。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物业销售法律文件和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2、在销售期间,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所涉及与买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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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甲方负责处理,乙方须提供必要协助;

3、若乙方负责制订的物业销售策划、建议未经甲方批准就擅自实施,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支付甲方累计付款总额(包括应付未付代理佣金)的20 %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未付代理佣金或保证金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4、乙方擅自向买方收取费用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退回擅自所收费用予甲方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此引发与买方纠纷的,由乙方承担责任,并支付甲方累计付款总额(包括应付未付佣金)的20%作为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未付佣金或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向乙方继续追偿。

5、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名誉、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乙方应支付甲方累计付款总额(包括应付未付佣金)的20%作为违约金,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甲方有权直接在应付未付佣金中扣除,不足部分可向乙方继续追偿。

6、如乙方违反《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宣传和承诺,或其销售代理行为的形式和内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因此而给甲方造成任何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乙方应予赔偿。

7、若由于乙方违反本合同项下的任何约定或乙方与第三方产生纠纷导致甲方面临任何第三方(包括行政机关)的索赔、处罚或其他权利主张,乙方应赔偿甲方由此所招致的一切成本和支出(包括律师费)以及甲方由此向第三方(包括行政机关)所承担的一切赔偿、罚款或其他任何责任,且甲方有权直接从任何对乙方的应付款项中扣除与其损失相当的金额而不予支付。

第六条 转让条款

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合同终止 (一)因解除而终止

1、由于乙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认为本合同已无必要继续履行或乙方在收到甲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乙方时生效,乙方除承担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外,另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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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支付违约金 壹拾万 元人民币,甲方有权直接在甲方应付未付款中扣除,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追偿。

2、由于甲方违约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如果甲方在收到乙方要求其纠正违约的通知后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则乙方有权向甲方发出解除本合同的书面通知,该通知自送达甲方时生效,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双方确认已完成工作量的款项,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合同一方依本合同约定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之日起终止。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4、合同终止后,不妨碍一方向违约方追究违约责任。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1、本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2、本合同经各方协商一致而终止;

3、本合同因一方出现本条第(一)款的违约情况(包括因一方擅自转让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行为),另一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

4、法律法规规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第 保密条款

1、在本合同订立前、履行中、终止后,未经合同其他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对本合同和各方相互提供的资料、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秘密、技术资料、图纸、数据、以及与业务有关的客户的信息及其他信息等)负保密责任,并不得向任何人披露上述资料和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除外。

2、任何一方违反上述约定的,责任方应向合同其他方支付违约金即 贰万元整 ,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合同其他方损失的,应按合同其他方的实际损失赔偿。

3、本保密条款具有性,不受本合同的终止或解除的影响。

第九条 免责条款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自然原因或社会原因,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时,遇到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其他方,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十五天内,向合同其他方提供经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地区县级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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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部分履行的有效证明文件。由合同各方按事件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或全部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未履行上述义务的,不能免除违约责任。

本条款所定义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对于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安排不周及税收的调整等情形,无论严重程度如何,均不理解为不可抗力。

第十条 法律适用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第十一条 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起诉。

第十二条 其他

1、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执 肆 份、乙方执 贰 份,每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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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共 件)

1、 附件一:廉洁协议

2、 附件二:新华联鸠兹古镇商业联合案场管理制度 3、 附件三:分销客户到访确认表 4、 附件四:分销客户成交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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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廉 洁 协 议

甲方: 乙方:

在甲乙双方订立、履行合同过程中,为保持廉洁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甲乙双方订立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地方法律法规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在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廉洁自律。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开展业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如甲方工作人员确因实际情况须参加宴请、进行娱乐活动的,须事先按行政隶属关系上一级批准。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乙方不得接受甲方工作人员介绍的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合同相关的业务。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关业务,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或给甲方工作人员报销其个人费用,或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或为甲方工作人员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八、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洁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与乙方继续合作。

九、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十、本廉洁协议作为 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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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新华联鸠兹古镇商业联合案场分销管理制度

一、分销商管理 (一)、日常管理

分销商人员须服从开发商人员管理,不得在销售案场与开发商人员发生冲突,情节严重者,开发商有权对分销商进行罚款处理,直至解除合作合同。 (二)、工作节点管理

分销商须每天向开发商管理人员汇报当日工作,每周汇报周报,每月上报下月任务完成保障方案,项目营销总监做好相应档案留存以供检查。 (三)、客户管理

1. 分销商通过案场指定系统进行来访客户报备,保留全号段。

2. 分销商预约客户到访,需提前将该客户姓名和电话提前1小时报备至案场明源系统,报备采取竞争带

看模式,客户以首次实际到访为准,到访后该分销商享有客户30天保护期,超过保护期按新客户处理。

3. 分销商预约客户到达案场后,由开发商指定人员做到访确认手续,未报备至明源系统的客户不受保护,

由开发商营销管理人员重新分配该客户。

4. 分销商报备客户确认到访后的保护期为30日,如客户在保护期满后仍未认购缴定金,则保护期失效,

开发商营销管理人员重新分配该客户。

5. 分销商预约首次到访本项目,或未在首次到访日期之前在明源系统中有过来电或来访登记的可视为有

效客户,否则该客户由开发商营销管理人员重新分配该客户。

6. 分销商客户如与开发商自销团队发生撞单情况的,该客户归属根据明源系统判定。

7. 分销商合同到期不续约或提前解约的,从合同到期或解约当日开始分销商的客户由开发商营销管理人

员重新分配该客户。

二、客户业绩归属

业绩判定原则以客户在保护期内为准,如对客户有异议的分销公司预约的客户都在保护期内,则以报备确认时间靠前的为准,如都不在保护期,则客户由开发商案场负责人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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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有疑似争议客户成交,有异议方在该客户认购后 3 日内向开发商提出判单申请,超过 3 日提出的判单申请不予受理。

2.如鉴定客户的归属,依据客户正确的电话、身份证号等信息为准。

3.如出现客户投诉或分销公司恶意抢单并经案场调查属实的,案场负责人有权重新判决客户的归属。 4.如在有效的保护期内,同一客户使用正确的个人信息(包括不限于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分别登记到了不同的分销公司,则客户归属于锁定时间在先的分销公司。

5.如在有效的保护期内,同一客户同时使用了正确与不正确的个人信息(包括不限于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分别登记到了不同的分销公司,则客户归属于登记了正确客户信息的分销公司。

6.如在有效的保护期内,同一客户使用不正确的个人信息(包括不限于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码等)分别登记到了不同的分销公司,则客户归属于锁定时间在先的分销公司。

7.如在有效的保护期内,客户夫妻双方分别锁定在不同的分销公司,则客户归属于锁定时间在先的分销公司。

8.如在有效的保护期内,网签合同中签署的购房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如上述购房人分别锁定在不同的分销公司名下,则客户归属于锁定时间在先的分销公司。

9.如发生此制度中未涉及到的情况,以开发商案场负责人的判定为准。

三、业绩考核

分销公司由项目营销负责人下达月度书面任务指标,分销公司于一周内将任务指标盖章后返回项目营销部存档,任务指标不得低于项目整体月度任务指标的 30%。

分销公司合作合同期限为六个月,合同到期后提出续期的,由项目营销部和营销管理中心联合对分销公司进行业绩考评合格后,可续期使用。合同期内未完成销售任务的,原则上不予续期。

采用分销模式的项目公司,须在每月 5 日向总公司营销管理中心上报上月的《分销团队销售台账》,总公司营销管理中心根据上报的业绩达成情况,每三个月评判分销公司的入场资格,合格的留用,不合格的淘汰,并在 OA 中进行公示。

四、处罚制度

分销商有如下行为的,项目有权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直接解除合同,不再合作:

1. 分销商的经纪人在销售过程中,未向客户作如实介绍,或夸大、隐瞒、过度承诺,造成新华联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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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壹万元(情节严重可增加罚款金额);

2. 分销商在未得到新华联的书面确认,擅自在公众场合及媒体上发布任何与新华联有关的信息,并给新华联造成不良影响的,罚款壹万元(情节严重可增加罚款金额);

3. 分销商在项目售楼处内至1000米范围内拦截客户,第一次罚款伍万元/次(情节严重可增加罚款金额),第2次直接解除合同;

4. 分销商私自收取客户财物、订(定)金、购房款或看房团费用等行为的,第1次警告并罚款拾万元(情节严重可增加罚款金额),第2次直接解除合同;

5. 分销商鼓动经纪人、客户或其他分销商(人员)在案场的,罚款拾万元(情节严重可增加罚款金额);

6. 分销商经纪人有切客行为(将自然客户或其他分销客户违规转为预约客户)的,罚款拾万元(情节严重可增加罚款金额),第2次直接解除合同;

7. 分销商人员在案场出现打架、斗殴等扰乱案场正常销售秩序的,罚款拾万元(情节严重可增加罚款金额)并直接解除合同;

8. 如分销商出现其他未在本制度内规定的违规行为的,由项目营销总监酌情进行处罚;

9. 上述因分销商违规产生的罚款金由项目营销部出具书面罚款单,在一周内交至项目财务部,财务部门可开具收据; 10. 11.

新华联集团内部领导、员工推荐或自购、本项目老业主自购或直系亲属的客户业绩归属自销团队; 分销商恶意请人冒充客户冲开发商自销团队轮排的,第1次警告并罚款伍万元(情节严重可增加

罚款金额),第2次直接解除合同; 12.

售楼部所有自然来访、来电均由开发商自销团队接待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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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分销客户到访确认书

分销客户到访确认书

客户信息 客户姓名 身份证号 分销商信息 公司名称 分销顾问 案场确认 置业顾问 营销负责人 客户签字 手机号码 到访日期 备注:此表一式三份,客服、案场财务及分销团队各存留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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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分销客户成交确认书

分销客户成交确认书

客户姓名 客户信息 身份证号 初次到访日期 购买房号 分销商信息 公司名称 分销顾问 置业顾问 营销负责人 手机号码 签约日期 成交总价 签字日期 案场确认 客户签字 备注:填写此表时需提供《客户到访确认表》。此表一式三份,客服、案场财务及分销 团队各存留一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签约人): (或授权签约人):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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