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安全防护⽤具设备清单
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安全防护⽤具设备清单
集团公司⽂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安全防护⽤具、设备清单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安全⽣产许可证条例》的精神,特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1、职业病防治⼯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针,实⾏分类管理、综合治理;2、公司职⼯、临时⼯、民⼯都依法享有职业卫⽣保护的权利;3、前期预防
公司下属单位(项⽬部)提供给职⼯的⼯作场所环境应当符合下列职业卫⽣要求:(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标准;(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害作业分开的原则;(4)有配套的更⾐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设施;
(5)设备、⼯具、⽤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理、⼼理健康的要求;(6)法律、⾏规和卫⽣⾏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4、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公司下属单位(项⽬部)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专业⼈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案;(3)建⽴、健全职业卫⽣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5、公司下属单位(项⽬部)必须采⽤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使⽤的职业病防护⽤品;
公司下属单位(项⽬部)为劳动者个⼈提供的职业病防护⽤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6、公司下属单位(项⽬部)应当优先采⽤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艺、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艺、材料;
7、如果产⽣职业病危害的施⼯场所,应当在醒⽬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对产⽣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位置,设置警⽰标识和中⽂警⽰说明。警⽰说明应当载明产⽣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8、对可能发⽣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作场所,公司下属单位(项⽬部)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使⽤的职业病防护⽤品,应当进⾏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拆除或者停⽌使⽤;
9、公司下属单位(项⽬部)应当实施由专⼈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状态;10、公司下属单位(项⽬部)应当定期对⼯作场所进⾏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公司职业卫⽣档案;
11、发现⼯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标准和卫⽣要求时,应当⽴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标准和卫⽣要求的,必须停⽌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标准和卫⽣要求的,⽅可重新作业;
12、公司下属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将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不得接受产⽣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13、对采⽤的技术、⼯艺、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的职业病危害,公司下属任何单位和个⼈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艺、材料隐瞒其危害⽽采⽤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14、项⽬部应当将⼯作过程中可能产⽣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施⼯⼈员,并实⾏交底签字后⽅可上岗,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15、项⽬部对施⼯⼈员进⾏上岗前的职业卫⽣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培训,普及职业卫⽣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施⼯⼈员正确使⽤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使⽤的职业病防护⽤品;
16、项⽬部不得安排未成年⼯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职⼯从事对本⼈和胎⼉、婴⼉有危害的作业。
17、施⼯⼈员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使⽤的职业病防护⽤品,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18、项⽬部组织施⼯⼈员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施⼯⼈员。职业健康检查费⽤由项⽬部承担;
项⽬部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施⼯⼈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施⼯⼈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施⼯⼈员,应当调离原⼯作岗位,并妥善安置;19、发⽣或者可能发⽣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项⽬部应当⽴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启动应急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