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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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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追究,规范调查、处理和治理工作,避免再次发生类似事故。根据国家、天津市有关事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统计与分析、回顾等工作适应于本管理制度。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适应于本管理制度;

环境污染事故、自然灾害事故不适应于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 事故的等级应按照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事故的种类应按照GB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 事故的管理工作应以国家、天津市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为依据,以“四不放过”为原则,公正、公平的完成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条 管理职责

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是事故报告的第一负责人;

安委会是事故调查和处理的权利和执行机构,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有关事故管理的工作,编写事故报告,做好事故的统计、事故回顾教育工作;

各部门长、各职工有责任有义务配合完成事故管理工作,服从安全管理和调度;

工会应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权向安委会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条 任何部门、人员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七条 事故报告流程

①发生事故,事故发现人或当事人立即向本部门的部门长报告;

②部门长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专职安全管理部门)报告;

③(专职安全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报告。

若事故情况紧急,事故发现人或当事人可越级报告。

第 公司内部,各级接到事故报告应立即报告至上级部门,动作迅速、紧密联系,报告时间不得超过2分钟。

公司主要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九条 公司内部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时间、地点;

②事故发生部门、人员;

③事故类型;

④事故已经造成的伤亡人员或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向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③事故的简要经过;

④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⑤已经采取的措施;

⑥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根据事故的类型上报相关的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一般事故应当报告安全监督管理局和消防队;

事故涉及特种设备的还应当报告质量技术监督局;

道路交通事故还应当报告;

急性职业危害中毒事故还应当报告卫生局。

第十二条 根据规定,事故出现以下新的情况时,公司应当及时补报。

①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②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事故后,应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应急响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的措施,抢救伤员,防止事故蔓延。

第十四条 接到事故报告后,公司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应立即到事故现场指挥组织抢救。

第十五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

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靠近事故现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不得毁灭相关证据。违反该项规定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到事故现场后,公司各部门、各人员应全力配合上级部门开展的事故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 上级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到事故现场前,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

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应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和物证。

第三章 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 公司安委会履行事故调查和处理的职责。

第十九条 事故发生后,公司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取证。

事故调查小组的组长为安委会主任,或由安委会主任指派;

事故调查小组的成员应当包括:(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动力负责人、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工会、其他技术人员。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小组的职责:

①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②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③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④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整改做事;

⑤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小组应当采取事故现场分析,事故相关人员笔录取证,相关部门安全管理文件检查等方式,对事故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事故调查小组成员进行事故调查时至少为2人同时行动,不得单独进行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平公正对事故进行调查是事故调查小组的权利和义务,任何部门、任何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拒绝,不得阻挠。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小组应当在7日内编制《事故调查报告》,报告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②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③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④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⑤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⑥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专职安全管理部门)负责根据事故调查情况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上报事故调查小组后审查。

事故调查小组审查无误后,各成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六条 事故调查小组组长应将《事故调查报告》上报至安委会审核。

第二十七条 安委会审核《事故调查报告》并做出批复。批复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①对事故性质的确认;

②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处罚决定,受伤人员以及抢险人员的奖惩;

③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实施意见。

第二十 工会应当监督事故调查和处理的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事故调查报告》以及相关的物证、文件资料、影相资料应当存档于(专职安全管理部门),永久存档。

第四章 事故统计和分析

第三十条 (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事故清单和事故台账。

第三十一条(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GB4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和GB42《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定期对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和分析。

第三十二条 统计和分析应有书面的记录,定期向安委会汇报。

第五章 事故回顾

第三十三条(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应统计和汇总公司历年发生的事故,并定期搜索同行业、同类型厂区、同类型设备、同种作业的事故案例。

事故案例应总结出事故原因以及防止事故发生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四条 (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应根据事故案例对相关部门开展事故回顾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必须参加事故回顾和安全教育培训工作,认真反思,吸取教训,防止事故发生。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事故结案后,(专职安全管理部门)应将事故管理相关的文字记录、影相记录、相关的检测报告、技术鉴定报告、会议记录等整理归档。

第三十七条 本管理制度自2012年 月 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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