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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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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名词解释汇总

1. 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 法理学是对法的一般基础的哲学反思,它一头与哲学相连,另一头与具体法学部门接壤,

是把部门法学与哲学结合起来的一座桥梁。

3. 法是政治活动和实现政治目标的一种常规形式,因而政治和法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4. 阶级分析方法是用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观点去观察和分析阶级社会中各种社会现象的方

法。

5. 价值分析方法就是通过认知和评价社会现象的价值属性,揭示、批判或确证一定社会价

值或理想的方法。

6. 实证研究方法是在价值中立的条件下,以对经验事实的观察为基础来建立和检验知识性

命题的各种方法的总称。

7. 语义分析法是通过分析语言的要素、句法、语境来揭示词和语句意义的研究方法。 8. 法理学是法学世界观和法学方的统一,它既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和基础理论,提供一

系列关于法的基本思想、理论,又是法学的方,提供一系列研究法律现象的基本方法。

9. 意志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产生的自觉的心理状态和心理过程,是支配人的思想的和行

为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行为的精神力量。

10.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11.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

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以权力和义务未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积极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12. 法的一般作用是对法的各种具体作用所作的最抽象的概括,主要是指法通过确定一定的

权利义务并保障其实现,来建立,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社会秩序和社会进程。

13. 整体作用是指法作为统一的法律体系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14. 局部作用是指法律体系中某一子系统或构成要素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 15. 预期作用是立法者立法时设想法律应当或可能发挥的作用

16. 实际作用则是法律在调整社会关系、影响社会生活时实际起到的作用。

17. 法的渊源意指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或指发的立、改、废所依据的原理。 18. 法的历史渊源是指形成法律的历史材料,文献渊源专指法律文件的原始记录、综述和汇

编,文化渊源特指有关法律的百科全书、教材、专著及法学参考材料,效力渊源指具有法律效力的表现形式。

19. 规范性法律文件专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力范围,依据法定程序制定出来、以权

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由约束力的、要求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的总称。 20. 习惯法是不成文法中常见的一种,指那些被国家机关认可的并具有法律效力和习惯规范

的总称。

21. 行规是指我国最高行政机关即依照规定的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和修改

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22. 是国家或政党为了完成一定时期的任务而制定的活动准则。

23. 国内法是指由一国的立法机关制定或认可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4. 国际法是作为国际关系主体的国家、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法律法规

的总称。

25. 公法是为保护国家或公共利益的法,私法是保护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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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成文法专指国家法定机关创制和公布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27. 不成文法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形式但不具有系统

性的法律法规规范的总称。

28. 实体法是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以追求实体正义为主要内容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29. 程序法一般是保障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规定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

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0. 根本法是指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居核心地位的、规定国家根本制度

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制定与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 31. 普通法是相对而言,它是除之外的成文法的总称。 32. 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国内一般人、一般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如民法、

刑法、经济法等。

33. 特别法是指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地区或特定额事项的法律。 34. 法的效力是指由适用对象、适用时间和适用空间三个要素所构成的法的约束力。 35. 法的实效是指法产生了预期的实际效果。

36. 法的溯及力是指新法颁布后对在此以前的行为和时间是否适用的问题,即是否溯及既往

的问题。

37. 法的效力等级是在一国的法律体系中由于制定或认可法律的国家机关地位高低不同而

形成有效力范围上的等级差别。

38. 描述性概念是对外在事物进行描述的概念,通过描述使法律得到表达。 39. 规范性概念是对人的行为有规范意义、本身具有规范内容的概念。 40. 确定性法律概念是外延、内涵相对确定的法律概念,不确定性法律概念是外延与内涵相

对不确定的法律概念。

41. 一般法律概念指适用于整个法领域的法律概念,例如权利、义务、责任、规则、原则等。 42. 部门法律概念是指仅适用于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概念,它的涵盖面远较一般法律概念为

窄。

43. 法律规则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的准则、标准,或是赋予某种事实状态以法

律意义的指示、规定。

44. 授权性规则是指示人们可以作为、不作为或要求别人作为、不作为的规则。 45. 义务性规则是直接要求人们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46. 权义复合性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 47. 标准性规则是指法律规则的部分内容或全部内容具有一定伸缩性,须经解释方可适用且

可适当裁量的法律规则。

48. 调整性规则是对已有行为方式进行调整的规则,功能在于控制行为。 49. 构成性规则是祖师人们按规则规定的行为去活动的规则。 50. 强行性规则指要求行为主体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规则

51. 指导性规则指行为人可自己决定是否按规则制指定的行为办事,规则只具有指导意义而

不具强行性。

52. 法律原则是指法律的基础原性真理、原理或是为其他法律要素提供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

原理或出发点。

53. 性原则是国家和其他政治共同体为了达到某一目的或目标或实现某一时期、某一方

面的任务而制定的方略,通常是关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国防的发展目标、战略措施或社会动员等问题。

54. 公理性原则是从社会关系性质中产生并得打广泛认同的被奉为法律公理的法律原则,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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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原则。

基本法律原则是指体现法的根本价值的法律原则,是整个法律活动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构成法律体系的神经中枢。

具体法律原则是基本法律原则的具体化,构成某一法律领域的法律规则的基础或出发点。

实体性原则指规定实体法律问题的原则。

程序性法律原则是规定程序性法律问题的原则。

法律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法制体系是指法制运转机制和运转环节的全系统。 法学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有关法律的学科体系,属于社会科学范畴,具有意识形态和思想文化属性。

法系是指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在历史上所形成的具有相同法的结构和法的表现形式的一种法的类型。

法律部门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按照法律规范自身的不同性质、调整社会关系的不同领域和不同方法等所划分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是指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与公民之间、法人与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调整公民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行是调整有关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惯例或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社会法是调整有关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调整因诉讼活动和非诉讼活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同外国缔结的双边和多边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

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法定权利: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的权利。又称作“客观权利”。 法律义务是设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中的,主体以相对抑制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保障权利主体获得利益的一种约束手段。 应有权利是权利的初始形态,是特定社会的人们基于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政治传统和文化传统而产生出来的权利需要和权利要求,是主体认为或被承认应当享有的权利。 应有义务是虽未被法律明文规定,但根据社会关系的本质和法律精神,应当由主体承担和履行的义务,通常以“道德义务”的形式存在,但不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习惯权利是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活过程中形成的或先前的社会传承下来的,表现为群体性、重复性自由行动的一种权利。

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并行使的权利, 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是源于社会关系的本质,与主题的生存、发展、地位直接相关的,人生而应当有之的,不可剥夺、转让、规避且为社会公认的,因而也可说是“不证自明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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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 一般权利其特点是权利主体无特定的义务人与之相对,而以一般人作为可能的义务人。 80. 法律行为就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

81. 行为方式(手段)是考察行为的目的并进而判断行为的法律性质的重要标准,是考察法

律行为是否成立以及行为人应否承担责任、承担责任之大小的根据。 82. 个人行为是公民基于个人意志和认识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83. 集体行为是机关、组织或团体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效果、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84. 国家行为是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或由其代表机关以自己的名义所从事的具有法律意义的

行为。

85. 单方行为指由行为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遗嘱、行政命令。 86. 多方行为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多方行为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87. 自主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其他主体参与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的法律行为。 88. 代理行为是指行为人根据法律授权或其他主体的委托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从事的法

律行为。

. 合法行为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具有一定的法律意义、与法律规范内容要求相符合的行

为。

90. 违法行为是行为人所实施的违反法律规范的内容要求、应受惩罚的行为。

91. 公法行为是具有公法效力、能够产生公法效果的行为,如立法行为、行律行为、司

法行为等。

92. 私法行为是指具有私法性质和小李、产生私法效果的行为。如民事法律行为、商法行为

等。

93. 积极行为指以积极、主动作用于客体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94. 消极行为指以积极的、意志的形式表现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95. 主行为是指无须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前提而具有存在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

为。

96. 从行为,是指起成立以另一种行为的存在作为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 97. 表示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意思表示而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98. 非表示行为指非经行为者意思表示而是基于某种事实状态即具有法律效果的行为,。 99. 要式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特定形式和程序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100. 非要式行为是指无需特定形式或程序既能成立的法律行为。 101. 完全行为是指发生完全的法律效力的行为

102. 不完全行为是指不发生法律效力或仅有部分效力的法律行为。

103.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形成的以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104.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人。 105. 自然人是指具有生命的、个体意义上的人。

106. 组织是指众多自然人为实现特定目的而有意识地组合起来的群体。 107. 国家是指拥有一定的居民、领土、政权组织和主权的社会实体。

108. 权利能力是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一定权力和承担一定义务的法律资格。

109. 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实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 110.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发横权利义务联系的中介,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

务所指向、影响和作用的对象。

111. 行为是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指义务人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义务而必须实施的行为,包括作

为和不作为两种情形。

112. 法律事实就是法律规范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或现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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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 法律事件是法律规范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

灭的客观事实。

114. 肯定法律事实是指只有当这种事实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事实。

115. 否定法律事实是指只有当这种法律事实不存在时,才能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116. 法律责任是由特定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对损害予以补偿、强制履行或接受惩罚的特殊义

务。

117. 责任主体是指因违反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事由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

118. 作为是指人的积极的身体活动,直接做了法律所禁止或合同所不允许的事自然要导致法

律责任。

119. 不作为是指人的消极的身体活动,行为人在能够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情况下不履行该义

务。

120. 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侵犯他人或社会的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损失和损害,

包括实际损害、丧失所得利益及预期可得利益。

121.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122.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公民或法人因侵权、违约或者因法律规定的其他事由而依法承担的不

利后果。

123. 行律责任是指因违反行律或因行规定的事由而应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124.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因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125. 违宪责任是指因违反而应当承担的法定的不利后果。 126. 法律责任的认定和归结是指对因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引起的法律责任,进

行判断、认定、追究、归结以及减缓和免除的活动。 127. 法律制裁,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责任主体依其所负的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惩罚性或保护

性强制措施。

128. 民事制裁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

制措施,通常是由侵权或违约引起的,主要内容包括在国家的强制下进行赔偿或支付违约金等。

129. 行政制裁是指依照行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律责任而实施的强

制措施。

130. 刑事制裁是指依照刑事法律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

制措施。

131. 违宪制裁是指依照的规定对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违宪责任而实施的一种强制

措施。

132. 补偿是通过国家强制力或当事人要求由责任主体以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所造

成损失的责任方式。

133. 强制是指国家通过强制力迫使不履行义务的责任主体履行义务的责任方式。 134. 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

责任的条件,但由于法律规定的某些主观或客观条件,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责任。

135. 时效免责即违法者在其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不再承担强制性法律责任。

136. 自首、立功免责即对那些违法之后由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137. 补救免责即对于那些实施违法行为,造成一定损害,但在国家机关归责之前采取及时补

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责任。

138. 协议免责或意定免责即基于双方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的协商同意的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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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 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140. 人道主义免责是指在权利相对人没有能力履行责任或全部责任的情况下,有关的国家机

关或权利主体可以出于人道主义考虑免除或部分免除有责主体的法律责任。 141. 法的历史类型是指将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以及现实生活中存在着的法,根据其经济基础

和阶级本质做出的基本分类。

142. 法律演进是指某一个国家或者社会之中的法律制度,在整体上从落后状态向先进状态的

不间断却是长期而缓慢的发展或者进步过程。

143. 法律继承就是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之间的延续相继、继受,一般表现为旧法律制度

对新法律制度的影响和新法律制度对旧法律制度的承接和继受。

144. 法律移植是现成的可用来表征同时代的国家间相互引进和吸收法律这种事件的术语。 145. 法制改革指的是一个国家或社会自其社会的本质属性与基本的社会制度结构保持相对

稳定,其现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也没有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整体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在法律的时代精神、法律的运作与框架、具体的法律制度等方面的自我创造、自我更新、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

146. 立法是由特定的主体,依据一定职权和程序,运用一定技术,制定、认可和变动法这种

特定社会规范的活动。

147. 法的制订是指以拟订法案或对有关方面拟订的法案加以审议、修改、抉择和认可为基本

内容所进行的一种活动,它是立法准备的一个重要阶段,而不是完增的立法的意思。 148. 法的拟订则指草拟、订立法案的活动,是法的制订的一个组成部分或初级阶段,更不是

完整意义上的立法。

149. 立法是关于立法权限、立法权运行和立法权载体诸方面的体系和制度所构成的有机

整体。

150. 立法程序是立法主体在制定、认可、修改、补充和废止法的 活动中,所应遵循的法定

步骤和方法。

151. 提出法案是由有立法提案权的机关、组织和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向有权立法的机关提出

关于制定、认可、变动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提议和议事原型的专门活动。 152. 审议法案就是在由法案到法的阶段,由有权主体对法案运用审议权,对法律草案进行正

式的审查和讨论。

153. 表决法案是有权的机关和人员通过一定的方式对法案作出的最终的、具有决定意义的裁

决。

154. 公布法亦称法的颁布,是指由有权机关或人员,在特定的时间内,采用特定方式,将法

公之于众。

155. 立法原则是立法主体依据以进行立法活动的重要准绳,是立法指导思想在立法实践中的

重要体现。

156. 法的实施,也叫法律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包括法的执行、法

的适用,法的遵守和法律监督。

157. 守法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的规定,行使权利(权力)和履行义务

(职责)的活动。

158. 守法主体是指在一个国家和社会中应当遵守法律的主体。 159. 守法的主观条件是守法主体的主观心理状态和法律意识水平。

160. 守法的客观条件是守法主体所处的客观社会环境,如法制状况、政治状况、经济状况、

民族传统、国际形势、科学技术的发展等,它们都会对守法行为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161. 狭义的执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授权、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在行使行政管理权

的过程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法律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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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 执法的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对执法的基本要求,也是执法的最重要的一项原则。

163. 执法的合理性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执法活动中,特别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必须客观、

适度、合乎理性。

1. 执法的效率全责是指在执法行政的前提下,行政机关对社会实行组织和管理过程中,以

尽可能低的成本取得尽可能大的收益,获得最大的执法效益。

165.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166. 司法体系是指由国家所规定的享有国家司法权依法处理案件的专门组织机构即司

法主体所构成的体系。

167. 司法原则是指在司法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68. 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过程中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

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应承担责任的一种制度。 169. 司法公正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其中实体公正主要

是指司法裁判的结果公正,当事人的权益人得到了充分的保障,违法犯罪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和制裁。

170. 程序公正是指司法过程的公正,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的

对待。

171. 法律职业是指以律师检查官与法官为代表的,受过专门的法律专业训练,具有娴熟的法

律既能与伦理的人士所构成的具有自治性的职业共同体。

172. 法律职业制度是指国家关于法律职业培养、考试、培训、任职、待遇、惩戒、机构等一

系列法律制度的总称。

173. 法律职业任职制度主要是指国家基于法律职业的特性,对法律职业的任职条件与资格所

作的性规定。

174. 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175. 法律推理是逻辑思维方法在法律领域中的运用,是法律方法一个重要的具体体现。 176. 形式推理又称分析推理就是运用形式逻辑进行推理,包括演绎推理、归纳推理和类比推

理。

177. 演绎推理是指从一般的法律规定到个别特殊行为的推理。 178. 归纳推理是指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

179. 类比推理在法学上也称为类推适用和比照适用,是指在法律没有明确的文字规定的情况

下,比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的推理形式。 180. 辩证推理又称实质推理,是指在两个相互矛盾的、都有一定道理的陈述中选择其一的推

理。

181. 法律解释是指对法律内容和含义所做的说明。

182. 立法解释在狭义上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对有关法律、法规如何具体应用

问题所作的解释。

183. 司法解释使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法规的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

规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184. 语法解释是指根据语法规则对法律条文的含义进行分析,以说明其内容的解释方法。 185. 逻辑解释是指运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规范的结构、内容、适用范围和所用概念之

间的关系,以保持法律内部统一的解释方法。

186. 系统解释是指将需要解释的法律条文与其他法律条文联系起来的,从该法律条文与其他

法律条文的关系,该法律条文在所属法律文件中的地位,有关法律规范与法律制度的联系等方面入手,系统全面地分析该法律条文的含义和内容,以免孤立地、片面地理解该法律条文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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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 历史解释是指通过研究立法时的历史背景资料、立法机关审议情况、草案说明报告及档

案资料,来说明立法当时立法者准备赋予法律的内容和含义。 188. 当然解释是指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格局已有的法律规定,某一行为当然应该

纳入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内,对适用该规定的说明。 1. 字面解释是指对法律所作的忠于法律文字含义的解释。 190. 目的解释是指从法律的目的出发对法律所做的说明。 191. 扩充解释是指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过于狭窄,不足以表现立法意图、体现社会需要时,

对法律条文所作的宽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

192. 解释是指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较之立法意图明显矢之过宽时,对法律条文所作的窄

于其文字含义的解释。

193. 狭释又称严格解释是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对法律的解释。 194. 广释是指不拘泥于法律条文的文字含义,对法律的比较自由的解释。 195. 法律论证是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和

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196. 法律论证是通过提出一定的理由来证明某个法律规则、法律陈述或法律决定的正确性。 197. 法律论证的一般规则是指各种类型的法律论证都必须遵循的原则。

198. 法律论证的特殊规则是指各种类型的法律论证活动各自应该遵循的规则。

199. 价值体系是由一组与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法的创制、实施相关的价值所

组成的系统。

200. 法的行使价值是指法律制度在形式上所具有的优良品质,构成了‘良法’或‘善法’在

形式上所必需具备的特殊品质。

201. 法的评价标准也就是在法律上对各种事物进行价值判断时所遵循的准则。 202. 权力指个人、集团或国家不管他人同意与否而贯彻自己的意志或以及控制、操纵或

影响他人行为的能力,它的运行既可能给社会带来利益,也可能对社会造成危害。 203. 交易费用指生产以外的所有费用,包括信息费用,测量、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时间

费用,执行合约的费用,监督违约行为并对之实行制裁,维护交易秩序的费用以及风险的费用。

204. 是人的价值的社会承认,是人区别于动物的观念上的、道德上的、政治上的、法律

上的标准。

205. 基本权利就是那些对于人和公民不可缺的、不可取代的、不可转让的、稳定的、具有母

体性的共同权利。

206. 政治就是为了维护或反对现行国家政权而进行的,处理阶级关系、政党关系、民族关系、

国家关系以及其他由关社会关系的活动。 207. 政治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基于特定利益要求而形成的,以政治强制和权利分配为

特征的社会关系。

208. 政治行为是人们在特定利益基础上,围绕着政治权力的获得和运用、政治权利的获得和

实现而展开的社会活动。

209. 政治发展是指对政治关系的变更和调整,表现为政治和政治改革。

210. 国家指政权和行使政权的机构体系,是由、、法庭、监狱和官僚集团组成的一

套机构,是来自社会又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公共权力。 211. 政党政治即实行以政党制度为基础的权力配置与运作机制。 212. 政党是指一定的政党在一定的历史时期,为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和实现特定的任务

而规定的路线、方针、规范和措施等行动准则的统称。 213. 执政党的总就是执政党在某一个历史时期根本的、全局性的总路线,它决定着执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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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各项基本和具体,在国家生活中起主导作用。 214. 执政党的基本是指执政党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为实现总任务、总所规定的

重大决策和基本原则。 215. 执政党的具体,主要是指在总和基本的指导下,执政党为了解决某一类或

一个具体问题,或者为额完成某一项具体工作所规定的具体行动准则。

216. 民主广义上泛指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实行按照多数人的意志进行决定的社会活动

机制。狭义上指的民主政治,主要表现为国家政治制度层面的民主。 217. 生产方式指人类获得物质生活资料的方式,故也叫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218. 生产关系是人民在生产过程中结成的相互联系以及把这种联系规范化和制度化的。 219. 生产力作为人类征服和改造自然的客观物质力量,是由生产者、劳动资料、劳动对象以

及参与社会生产和再生产的其他一切物质技术要素构成的一个复杂系统。 220. 保障作用旨在通过市场经济提供良好的外部法律钻井,为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市场经

济的发展创造民主稳定的政治局面、安居乐业的社会秩序和切实有效的社会保障体系。 221. 引导作用旨在通过规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价值目标、基本和利益关系,

指引市场经济沿着正确、合法、高效和安全的路线破浪前进。

222. 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

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范和原则的总和。 223. 法律文化概念是在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作用的基础上,国家政权所创制的法律规

范、法律制度,以及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态度、价值、信念、心理、感情、习惯及理论学说的复合有机体。

224. 指令作用是指法律文化驱动和控制法律制度的运作,指导社会活动主体作出符合法律规

范的行为。

225. 整合作用指的是将各种不同的要素或部分调整为一个系统的活动、方法、过程与结果。 226. 社会化作用指一个自然人成为社会人的过程,即在社会文化的背景中学习和接受社会文

化、形成自己社会品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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