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出⼯伤保险⽬录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超出⼯伤保险⽬录的医疗费由谁承担
《⼯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治疗⼯伤所需费⽤符合⼯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伤保险基⾦⽀付。⼯伤⽬录、⼯伤药品⽬录是由卫⽣⾏政部门参与制定的,制定时已经考虑了⼯伤职⼯治愈的基本需求。⼀般来说,“三项⽬录”能满⾜⼯伤职⼯的治疗需要。
但现实社会中,⼯伤职⼯的医疗费⽤往往超出⼯伤医疗三个⽬录规定的费⽤。⼯伤保险的⽬的即是为了让⼯伤职⼯获得医疗救治,⼯伤保险是⽆过错责任。⽽且⼯伤职⼯⼀般收⼊不⾼,让其承担⼯伤保险⽬录以外的费⽤,对⼯伤职⼯来说显得⽐较冷酷,也有违⼯伤保险的⽆过错原则。
如果不区分医疗费⽤,⼯伤职⼯使⽤⾼档进⼝的药物,超出⼀般治疗的住院标准,甚⾄⼯伤与其⾃⾝疾病⼀起治疗,不对其进⾏规范,将导致基⾦难以负担。提⾼基⾦的费⽤,最终是⽤⼈单位和⼯伤职⼯买单。因此,对⼯伤治疗进⾏⼀定程度的是必要的。按照⼯伤保险条例第30条的规定,⼯伤保险诊疗项⽬⽬录、⼯伤保险药品⽬录、⼯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社会保险⾏政部门会同卫⽣⾏政部门、⾷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但实践中却或多或少存在⼀些问题,⼀是医疗机构没有严格按照⼯伤保险⽬录中对⼯伤职⼯救治,⼆是⼯伤保险⽬录中有时不能满⾜⼯伤职⼯治疗的需要,三是⽤⼈单位没有参保的现象⽐较普遍,⼯伤职⼯没有在定点的⼯伤医院治疗。各地也没有形成统⼀的意见,有的⼀味让⽤⼈单位承担,有的让劳动者⾃⾏负担,有的要求医疗机构⾏使告知义务,如何在⼯伤职⼯、⽤⼈单位、基⾦和医疗机构平衡,既能保证⼯伤职⼯获得必要的、合理的治疗,同时⼜可以分散⽤⼈单位的风险,需要在程序上进⾏规范。
⼀、进⾏急救、抢救期间,⽤药、诊疗范围不受“三个⽬录”,由医疗机构根据⼯伤职⼯的救治需要实施救治。
⼆、在治疗过程中,⼯伤医疗机构未尽告知义务,可在“三个⽬录”范围治疗却超出⽬录治疗的,可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五条“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同意。医务⼈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由医疗机构承担该费⽤。
三、在治疗过程中,⼯伤医疗机构已向⼯伤职⼯说明,⼯伤职⼯⾃⾏选择超出⽬录范围的治疗⽅案所产⽣的费⽤,未经⽤⼈单位和基⾦同意的,由⼯伤职⼯承担。已经⽤⼈单位或基⾦同意的,该费⽤由同意的承担。
四、在治疗过程中,确因使⽤超出“三个⽬录”标准治疗的,由⼯伤医疗机构提出⽅案报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后,由⼯伤保险基⾦⽀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