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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业主方的索赔处理与反索赔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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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业主方的索赔处理与反索赔研究

姓名:原亚强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项目管理指导教师:何红锋;李春津

20090501

摘要摘要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是合同管理,而索赔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工程施工索赔所涉及的内容非常广泛,它涉及到工程管理、工程技术、合同估价、设计、贸易、法律、经济、公共关系等众多学科,工程施工索赔与反索赔是综合知识的有机结合、综合运用。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在工程建设领域,FIDIC合同条件得到越来越多的使用。本文针对我国建设项目中业主方在施工索赔管理方面普遍存在水平不高、经验不足的现状,指出当前我困业主方的索赔处理与反索赔研究水平处于处级阶段。因此,开展业主方施工索赔处理与反索赔研究具有相当的必要性。本文在提出索赔概念、起因、特征、分类、索赔争端解决的同时,特别阐述了业主方应加强对反索赔管理的正确认识。对FIDIC条件与我国建设工程合同文本中有关索赔条款进行对比研究,以便更好地运用FIDIC合同条件。本文从业主方的角度出发,结合我国施工合同文本,分析在FIDIC合同条件下,对施工索赔的认识、预防、索赔的处理以及业主反索赔的分析计算进行阐述,并分析了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应用面临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对策。本文还结合本人工作中遇到的索赔案例的剖析,旨在强调形成一套程序化、规范化的索赔处理方法和步骤,并对增强业主方的合同意识、培养索赔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提出一些个人建议。期望本文的研究成果,能有助于国内业主方了解更多的国际惯例,认识索赔在国际市场上的普遍性和重要性,加强合同管理和索赔管理水平,为我国工程管理走上国际市场与国际接轨提供有利条件。关键词:业主方工程施工索赔反索赔索赔预防索赔处理Abs仃actAbstractThecoreoftheengineeringprojectmanageisthecontractmanagement,andtheimportantpartofthecontractmanagementisclaimmanagement.Thecontentthattheengineeringconstructionclaiminvolvesisveryextensive;itinvolvesmultitudinousspecializeddisciplinessuchcontractasengineeringmanagement,engineeringarchitecture,SOestimate,design,trade,law,economy,publicrelationandon,claimistheorganicsynthesisandthesynthesisutilizationofsynthesizestheknowledge.Innovationopeningandsocialismmarketeconomyconstructionisembeddedceaselessly。Inthemoreprojectcontractfield,theFIDICconditionsofcontractisusedandmorecontinually.Inlightofbuildingprojectproprietors’inefficiencymanagementandinexperienceinconstructionclaimsandcounterclaimsinChina,thearticlepointsoutthefactthatproprietors’constructionclaimsandcounterclaimsmanagementisstillunderdevelopmentatpresentinourcountry.Itisofhighnecessity,therefore,tocarryoutresearchesintothisrespect.Afterputtingforwardtheconceptofconstructionclaims,origin,character,sorts,andtheissueresolveofitsmanagement,theonarticlestressesthatproprietorsshouldimprovetheirunderstandingconstructioncounterclaims.CompareFIDIC’Stermourhavessomethingtodowithagainstclaimscountryconstructstheprojectcontractversionanindemnityclausecomparisonresearch,inordertouseFIDICbetter.countryconstructsThisarticleembarksfromproprietor’Stheangle,combiningarticleoHrprojectcontract,analyzingFIDIC’Sterm.Thisexpatiatescognition,preventing,settlingandcalculatingoftheengineeringconstructionclaim.ThisarticleanalysesmainissuesofFIDIC’Sterm,putsforwardcountermeasure.Belivingintheoriginalstilltounitedissectingofclaimingworkanindemnityexampleofcaseinmyselfshapeoneencountering,aimatemphasizingtakingsuitofcanonical,andmove.standardizationsignificanceclaiminganindemnityhandlemeansMoreoverhowadjustheightenconsciousof,fosterclaimingtoconstructandthebuildingbusinesscontractbeinganindemnityconsciousness,normoperationsequence,.1I.Abstracttheleveladministeredintheraise,norlllprofessionaction,proposingsomeindividualsadvices。Studiesthearticleconductedpracticeandtheoryareexpectedtocontributetothedevelopmentofofproprietors’constructionclaimsallmanagementinChina,understandingclaimsindemnityuniversalityandsignificancetheinternationalmarketon,strengtheningthebuildingcontractadministerthelevelwithclaiminganindemnity,administerawaytheinternationalmarketadvantageintheinterestofourcountrytojointhetracktosupplytheprojectagainsttheinternational.KeyWords:ProprietorProjectclaimCounterclaimClaimpreventingClaimsettling..III..南开大学学位论文版权使用授权书本人完全了解南开大学关于收集、保存、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同意如下各项内容:按照学校要求提交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本;学校有权保存学位论文的印刷本和电子版,并采用影印、缩印、扫描、数字化或其它手段保存论文;学校有权提供目录检索以及提供本学位论文全文或者部分的阅览服务;学校有权按有关规定向国家有关部门或者机构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和电子版;在不以赢利为目的的前提下,学校可以适当复制论文的部分或全部内容用于学术活动。学位论文作者繇牌丑眵≯t却年≤月≯g日经指导教师同意,本学位论文属于保密,在本授权书。指导教师签名:解密时间:学位论文作者签名:年月日年解密后适用各密级的最长保密年限及书写格式规定如下:内部5年(最长5年,可少于5年)秘密★10年(最长10年,可少于10年)机密★20年(最长20年,可少于20年)南开大学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指导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任何他人创作的、已公开发表或者没有公开发表的作品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标明。本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学位敝储虢牌a7参砷年r月≯g日第一章绪论第一章绪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工程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工程实施环境越来越复杂,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面临的风险因素也越来越多。合同谈判及签订是合同双方对工程风险的合理再分担,索赔管理实际上也是一种风险管理[11,实质上是业主和承包商对相互间承担风险的再分配【2】。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是合同管理,而索赔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施工合同是索赔的依据,索赔则是合同管理的延续。第一节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1.1.1选题背景FIDIC合同集工业发达国家土木建筑业上百年的经验,融工程技术、法律、经济、管理等于一体,在国际工程承包招标采购方面,是目前世界上运用最广泛、影响最大的国际通用合同之一,并且己成为国际土木建筑行业具有国际权威的标准范本。1999年12月国家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了经重新修订后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以下简称“合同范本”),适用于土木工程施工,包括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道的施工和设备安装,自颁布10年多来已在国内建设工程项目中广泛采用。合同范本根据我国工程建设的有关法律、法规,立足国内建设工程实际情况,总结已有的建设工程施工的经验教训,前脆性地借鉴了国际上通行的FIDIC合同模式,将工程技术、法律、经济、管理等尽可能地结合于一体,在我国建设工程施工领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RoberK.Cox,Esq.,“ManagingChangOrdersandClaims”,journalofManagementinEngineering,13(1),24—29,1997.1—2[21徐萍,孙俊.关于我国建筑工程施一I:索赔的几点思考.基建优化,1999(6).21、23l第一苹绪论合同范本借鉴了FIDIC合同,对于我国建设工程施工推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与国际接轨,打下了一定基础,无疑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是在借鉴过程中,合同范本只是尽量做到形似,而忽略了神似,因此随着业主和承包商越来越认真地对待合同,法理不够清晰,合同关键条款概念的混淆就显得非常明显。随着2003年7月1R《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作为国家标准的颁布实施,2004年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全面推行,合同范本已然存在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目前,不管是内资还是外资工程,特别是外资工程的差异性很大,风险高,其多元性和综合性极强,是一种协调面广、复杂度高、性强的社会复合系统,其系统内部状态的不确定性、利益的矛盾性和系统外界环境的随偶性,决定了工程实施过程中构成其原始合同状态的基础条件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变化和偏移,例如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计划改变是经常发生,由此而产生的对工程量计算和计价的标准和结论不可能没有分歧,加上客观条件的制约,合同各方都难免会有未履行好合同义务的情况,对于合同文件的解释也可能有多种异议。所以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索赔的发生,不仅是一个索赔意识或合同观念的问题,从本质上讲,也是一种客观存在。随着工程承包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索赔的作用和意义愈加明显突出,业界一直流行着“投标在报价,赚钱在索赔”的说法。据统计资料显示,在全球范围内,建筑工程每年索赔涉及的直接金额达十几亿美元。索赔业务不仅是承包商综合管理能力的具体体现,更是承包商保护其利益的最基本的管理行为和保本创收的一种必要手段IlJ。但是,目前在我国对于索赔的认识和运用还有许多不足,尤其是业主方没有充分意识到索赔条款(或权力)是保护已方合法利益,约束合同对方履行合同义务,承包风险责任的重要手段,以致不能合理运用反索赔这一有力的手段来保护自己。1.1.2研究意义随着我国建筑工程市场的对外开放和WTO的加入,一大批国际知名承包商也进入了我国市场,大多数国际承包商拥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在工程索赔上一定会给业主带来全新的麻烦。长期以来,国内的施工企业和业主受到计划【11成虎.建筑rJ:程合同管理与索赔.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0.228~2312第一章绪论经济的约束,法律观念和合同意识淡薄,如果国内的业主不能进行有效的索赔管理,不能采取相应的反索赔措施,必然会遭受不应有的损失。对于国内的施工企业而言,没有有效的索赔管理,干同样的工程项目,丧失了应得的利润,这样的企业如何能立足复杂多变、竞争激烈的国内建筑工程市场,更不要说走出国门了。因此,提高索赔及反索赔意识和管理,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大有必要。业主、承包商和监理是建筑市场中三个地位平等的主体,在理想的项目运作结构中,业主应是一个功能非常弱化的角色。但在我国目前的环境下,社会诚信制度尚未建立,中介服务机构能力参差不齐,不同总监、不同监理公司、不同项目中的监理服务效果大不相同,还很难确立FIDIC条款下的监理工程师处于协调中枢位置的运行机制,业主仍然身处协调中枢来应对部门、勘察设计、总承包商、监理、设备分包等各种对象。在工程建设中,承包商利用索赔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作为业主,总是追求以最小的投入,赢得最大的效益。双方利益的冲突与交锋,集中体现在索赔和反索赔上。在这种背景下,作为业主应当认真研究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为了以最小的投入赢得最大效益。必须认识到FIDIC施工合同条件在我国的研究现状和存在的不足,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运用它,研究它。这就要求我们能系统地学习FIDIC施工合同条件,系统地运用FIDIC施工合同条件。本文就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业主方的索赔与反索赔研究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同时结合工程实际,总结了一些经验和不足。建设工程项目索赔是--fl融社会科学,自然科学为一体的边缘学科,它涉及到工程管理、技术,合同估价、设计、贸易、法律、经济、公共关系等众多专业学科,索赔是综合知识的有机结合、综合运用…。第二节国内国外研究现状1.2.1国外研究现状承揽国际工程项目,包含着获利机会,同时又存在着竞争与挑战,关键在【1】成虎.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与索赔.南京:东南人学出版社,2000.2213第一章绪论于从事国际工程项目的企业是否具备足够的经济技术实力和经营管理水平。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集中反映在它对该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管理状况,即合同管理水平。合同管理的核心就是索赔管理。据统计资料表明,国际工程通过项目管理,可以提高利润的3—5%,而通过索赔管理,则可以提高利润的1卜20%;每~项国际工程的平均索赔次数为20次,索赔成功率约占93%…。由于工程建设实践的需要,欧美等经济发达国家对索赔的研究十分重视,这方面的工作也开展的比较早,至今已经有五十多年的历史,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定的理论体系和比较完善的程序方法。当今在国际上应用广泛的管理费索赔公式,即源于1960年美国“合同纠纷仲裁团(BCA)”对Eichleay公司索赔案的仲裁。国外对索赔的定性分析进行得更加充分些,这方面的专著如:罗伯特所著的((AscentCost.Estimatingprinciples》,乔治和弗朗西斯所著的((ContractorsConstruction.ClaimsAvoiding))等,这些著作一般都侧重于对索赔进行合同法律上的责任分析,有时还紧密结合具体的合同条件【2J。国际上比较常见的合同条件主要有: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编制出版的《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设备与设计一建造合同》(新黄皮书)、((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简明合同格式》(绿皮书);世界银行发布的《工程采购招标文件样本》;英国土木工程师协会编制的ICE合同条件和争家建筑师协会编制的JCT合同条件;美国建筑师协会制定的AIA合同条件和承包商总会编制的AGC合同条件。这些合同文本在多年的使用过程中得到不断的完善和发展,如FIDIC合同条件,经过40多年修改再版,从1957年发布第一版,1969年发布第二版,1977年发布第三版,1987年发布第四版,直到最新的99版【3J。另外,很多工程和法律方面的专家也这方面做了有益的研究,积累了相当的经验,形成了一定的理论体系和比较完善的程序方法。但由于国外咨询工程师制度发达,施工索赔问题基本上通过咨询工程师来协调解决,故专门针对业主方的施工索赔处理与反索赔研究问题研究不多。Ⅲ李爱春.建筑工程的索赔管理的比较分析.甘肃:兰州铁道学院学报,2000(2).52~55121JamesH.Paek,YongW.Lee,JongH.Ock.ConstructionRisk:FuzzySetApplication.LConstr.Engrg.andMgmt.ASCE,l19(4),1993【31梁槛.国际工程施T索赔(第二版).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2.34第一章绪论1.2.2国内研究现状在上世纪80年代,我国工程建设界对“索赔”这一词了解的还是很少。不少人认为索赔仅仅是一种合同纠纷,更何况那时还是计划经济,对于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不确定性风险,国家会给予补偿,承包商无需担心。但这恰恰就造成了计划经济的弊端的产生,即干好干坏都是一个样,自己无需承担风险,从而导致了承包商对项目风险和合同管理研究的忽视。国内在工程索赔领域的研究时间还不长,研究内容、方法和成果仍然处于引进或理论研究阶段。从1991年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示范合同文本》(99年重新修订),以及《招标投标法》和《合同法》的相继出台,直到2003年《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发布,这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为工程索赔的研究工作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对于国内的工程项目,讨论其中的索赔问题的文献已有不少。中国对外承包工程商会在1991年编写了《国际工程索赔实务》一书,主要讲述了索赔的具体操作。中国建设工程总公司培训中心编译了一套丛书《国际工程索赔原则及案例分析》、《国际合同案例选》和《国际工程与法律纠纷》,该丛书翻译汇集了国外的索赔案例,对研究索赔问题有较大的帮助,但是书中的案例大多是以英国ICE和JCT合同条件为基础。汪小金的《土建工程施工合同索赔管理》一书力图全面阐述土木建筑业施工中的索赔问题,其中提及了业主对承包商索赔的集中形式,是作者对鲁布革引水系统工程合同管理经验的总结。尤孩明、王祖和合著《工期控制》,该著作中对工期管理进行了详细地研究,但没有提出工期索赔的具体计算方法,作者就这一问题的索赔进行了探讨,而对索赔的其他方面几乎没有提及。陈贵民主编的《建设工程施工索赔与反索赔》,主要研究基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建筑业索赔问题。田威的((FIDIC合同条件实用技巧》,根据作者丰富的海外工程管理经验,对运用FIDIC合同条件常用的问题和应对的策略,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国内的一些建筑管理、建筑经济方面的论文大多是论述施工合同条件下,从承包商角度谈索赔处理,从业主角度来论述的不多。在FIDIC合同条件下论述的也大多是从承包商角度,比如包斌、王运涛等著的((FIDIC合同条件下的国际土木工程项目的施工索赔管理》(华北石油设计2004/1);吕志刚、余以翩著的((FIDIC合同条件下的索赔》(山东水利2007/12)。在FIDIC合同条件下,从业主角度论述索赔的一些论文,碍于篇幅所5第一章绪论限,主要也是从业主的权利、法律依据、基本框架等理论方面做出研究,比如任学强著的《FIDIC合同条件下业主索赔的权利与程序》(国际经济合作2007/5);刘浪、李海著的《新版FIDIC在项目管理中的应用》(重庆大学学报2008/2)。从研究内容和方法看,大多数研究成果还仅限于一般的评论,对实际工程中的索赔问题只作了简单的论述,比较深入细致的研究还很少。一些工程中实际发生的索赔事例由于缺乏认识和长远观点,未能及时完备地总结记录下来,因此系统的案例研究很难进行。对索赔问题的研究只有参与过涉外工程或国内外的国际承包工程的技术人员和大专院校中的学者、研究生在进行分析研究。第三节研究的目的与方法研究的目的1.3.1合同的管理必然要有索赔的出现,施工索赔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在索赔工作中我们要充分理解施工图纸、技术规范及业主、监理、施工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和各项往来性文件,必须依合同、重证据、讲技巧、树信誉,踏踏实实地做好索赔管理基础工作,严格按程序办事。施工索赔与反索赔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索赔管理实际上也是一种风险管理【lJ,实质上是业主和承包商对相互问承担风险的再分配【21。工程项目管理的核心是合同管理,而索赔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设工程项目索赔与反索赔研究,以寻求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款以及工期进行适当、公正地调整,弥补受损方不应承担的损失,使承包合同双方的风险分担程度趋于合理。1。3.2研究的方法按照美国项目管理协会提出的现代项目管理知识体系的划分方法,现代项111RoberK.Cox,Esq.,“ManagingChangOrdersandClaims”,journalofManagementinEngineering,13(1),24—29,1997.1—2121徐萍,孙俊.关丁我国建筑上程施工索赔的几点思考.基建优化,1999(6).21、236第一章绪论目管理体系主要包括九个方面,即项目集成、范围、时间、成本、质量、人力资源、信息与沟通、风险、采购管理【l】。而FIDIC合同条件包括了以上介绍的所有九个方面在建设项目施工阶段的内容,如果能理解并运用好FIDIC合同条件,则能有效地管理好项目,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文研究FIDIC条件下建设项目业主方索赔相关问题,主要采用时间管理、成本管理等项目管理的理论方法,并把长期从事建筑工程业主管理的经验与教训结合起来。第四节研究的内容第一章绪论。提出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国内国外研究现状、研究的目的与方法、研究的内容和框架。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旋工索赔概述。对索赔的概念和起因,索赔的特征,索赔的分类和依据,索赔争端的解决进行概述。第三章索赔条款比较及索赔准备。分别研究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FIDIC合同条件概述,两种合同条件下索赔依掘的主要条款综合比较,索赔策略,过程,成功的关键因素等进行阐述。第四章FIDIC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业主方索赔管理。分别研究业主方对索赔的认识,索赔的预防,施工索赔的处理,业主方的反索赔进行研究。第五章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实际应用及完善措施。从应用环境,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应用面临的问题及对策方面进行研究。第六章建设工程项目索赔与反索赔的案例研究。第七章结论。工程索赔与反索赔之辩证关系,论文不足和后续研究建议。111戚安邦项目管理学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2005.28~37l第二章建没.[程项目施+I:索赔概述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索赔概述第一节索赔的概念和起因2.1.1索赔的概念索赔是指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因对方不履行或不适当的履行施工合同所设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l】。索赔在英文单词中用“Claim”表示,英文中Claim含义很多,在一般经济活动中可以理解为要求或提出的要求,在法律上叫做权利主张,并没有赔偿的意思。反索赔在英文中用“Counterclaim”表示,顾名思义就是反驳、反击或阻止对方提出的索赔,不让对方索赔成功或全部成功。对于反索赔的含义一般有两种理解:一是认为承包商向业主提出补偿要求为索赔,反之为反索赔;二是认为索赔是双向的,业主和承包商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任何一方对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的反驳、反击则认为是反索赔。从法律的角度看,通常称索赔人(Claimant)或者原告(Plaintiff)的请求为索赔,而答辩人(Respondent)或者被告(Defendant)所作的抗辩称为反索赔。(见图2.1)图2.1索赔与反索赔的关系资料来源:作者设计2.1.2索赔和反索赔的联系索赔具有双向性,即索赔是相互的、双方的权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以依照合同所赋予的权利,就某一事项提出某种要求,它体现了对等的原则。一般地讲,索赔(Claim)是指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要求,这是狭义索赔;业主向Ⅲ曲修山.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北京:地震出版社,1993.1598第二章建设丁程项目施工索赔概述承包商的索赔称为“反索赔”(Counterclaim)…。索赔与反索赔就好像是一对矛与盾,象征着进攻与防守。如果合同的一方接到了索赔,那它就应该合理利用反索赔这个武器,来保护自己,以减少自己的损失。当然,我们应注意,有些不法承包商利用索赔这个手段来获取不应有的收益,所以业主应恰当的利用反索赔这一工具。同时,我们还应注意,作为业主,切不可以盲目的使用反索赔,以导致甲乙双方关系的恶化,这是得不偿失的。我们可以这样定义,把承包商向业主提出的、补偿自己损失的权利要求称作“施工索赔”(包括经济索赔、工期索赔),而把业主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以及通常情况下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进行评议和批评,指出其不符合合同条款的地方,使其索赔要求被全部否定或去除索赔计价中不合理的部分,称作反索赔。第二节索赔的特征从索赔的基本定义,可以看出工程施工索赔具有以下基本特征:1.工程索赔是双向的,不仅承包商可以向业主索赔,业主同样也可以向承包商索赔。由于实践中业主向承包商索赔发生的频率相对较低,而且在索赔处理中,业主始终处于主动和有利地位,他可以直接从应付工程款中扣抵或没收履约保函、扣留保留金甚至留置承包商的材料设备作为抵押等来实现自己的索赔要求。因此在工程实践中,大量发生的、处理比较困难的是承包商向业主的索赔,也是索赔管理的主要对象和重点内容。由于业主方自身专业素质的薄弱,在与承包商的交锋中很难合理的剔除不合理的索赔要求,因而不合理的索赔也为业主方投资增加或工期延长推波助澜。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方更难利用反索赔来获取自身的权利了。这也是本论文作者研究所在。2.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索赔方才能向对方索赔。经济损失是指因对方因素造成合同外的额外支出,如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等额外开支;权利损害是指虽然没有经济上的损失,但造成了一方权利上的Ⅲ梁槛.国际T程施工索赔(第二版).北京:中国建筑:L业出版社,2002.2009第二章建设T程项目施j:索赔概述损害,如由于恶劣气候条件对工程进度的不利影响,承包商有权要求工期延长等。因此发生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或权利损害,应是索赔方提出索赔的一个基本前提条件。3.索赔是一种未经对方确认的单方行为。它与我们通常所说的工程签证不同。在施工过程中签证是承发包双方就额外费用补偿或工期延长等达成~致的书面证明材料和补充协议,它可以直接作为工程款结算或最终增减工程造价的依据,而索赔则是单方面行为,对对方尚未形成约束力,这种索赔要求能否得到最终实现,必须要通过确认(如双方协商、谈判、调解或仲裁、诉讼)后才能实现。4.索赔必须有切实有效的证据。索赔证据作为索赔文件的组成部分,在很大程度上关系到索赔的成功与否。证据不全、不足或没有证据,索赔是不可能获得成功的。作为索焙证据既要真实、全面、及时,又要具有法律证明效力13J。第三节索赔的分类和依据2.3.1索赔的分类1.按合同依据分类根据施工合同条件中是否列出针对索赔的“明示条款”可以将施工索赔分为:(1)合同中明示的索赔。这种情况是指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在合同文件中可以找到相应的文字根据,含有这些文字规定的合同条款在合同管理中称为“明示条款”。(2)合同中默示的索赔。这是指承包人提出的索赔要求虽然在合同条件中没有相应的文字规定,但可以根据合同的某些条款的含义推断出承包人有索赔权。这种索赔要求同样有法律效力,有权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这种有经济含义的条款在合同管理中称为“默示条款”或“隐含条款”。2.按索赔目的分类(1)工期索赔。由于非承包人的原因导致施工进程延误的,承包人要求顺延工期的索赔称之为工期索赔。工期索赔一旦获得批准,承包人就可以避免在合同规定竣工同不能完工时,被发包人追究拖期违约责任。按照顺延的工期,10第二章建设’l:程项目施]:索赔概述如提前完工还可得到应得的奖励。(2)费用索赔。费用索赔就是要求经济上取得补偿。当合同约定的某些条件发生改变而导致承包人额外增加开支,承包人要求发包人对不应归责于承包人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3.按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1)工程延误索赔。因发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提供施工条件,(如未及时提交设计图纸、施工场地、道路等)或因发包人指令暂停施工,或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工期拖延,而引起承包人的索赔。(2)工程变更索赔。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增加或减少工程量,增加附加工程、修改设计、变更工程顺序等,造成工期延长和费用增加,承包人对此提出索赔。(3)合同被迫终止的索赔。由于发包人或承包人或不可抗力事件等原因造成合同正常终止,无责任的受害方因此蒙受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提出索赔。(4)工程加速索赔。由于发包人或工程师指令承包人加快施工进度,缩短工期,引起承包人的人、财、物的额外开支而提出的索赔。(5)意外风险和不可预见因素索赔。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特殊风险以及一个有经验的承包人通常不能合理预见的不利施工条件或外界障碍(如地下水、地质断层、溶洞、地下障碍物等)引起的索赔。(6)其他索赔。如因货币贬值、汇率变化、物价或工资上涨、法令变化等原因引起的索赔。2.3.2反索赔的主要工作内容反索赔的主要工作内容,正如名著《施工索赔》(J.J.Adhan著)一书中论述业主反索赔时所说:“对承包商提出的损失索赔要求,业主采取的立场有两种可能的处理途径:第一,就承包商施工质量存在的问题和拖延工期,业主可以对承包商工程缺陷的索赔。第二,业主也可以对承包商提出的损失索赔要求进行批评,即按照对方认可的生产率和会计原则等事项,对索赔要求进行分析,这样能够很快地减少索赔款的数量,对业主方面来说,成为一个比较合理的和可以接受的款项。"由此可见,业主对承包商的索赔包括两个方面,~是对承包商的索赔要求进行评议,指出其不符合合同条款的地方,使其索赔要求被全部否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施T索赔概述定或去除索赔计价中不合理的部分,从而大量压低索赔金额,这是一种积极防御的方法。另一个目的,就是先发制人,有效的进攻就是最好的防守,业主首先提出索赔,利用合同条款赋予的权利,对承包商违约的地方提出索赔要求,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四节索赔争端的解决从递交索赔文件到索赔结束是索赔的处理与解决过程。经过工程师对索赔文件的评审,与承包商进行了较充分的讨论后,工程师应提出对索赔处理决定的初步意见,并参加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索赔谈判,根据谈判达成索赔最后处理的一致意见。如果业主和承包商通过谈判达不成一致,则可根据合同规定,将索赔争议提交仲裁或诉讼,使索赔问题得到最终解决。工程项目实施中会发生各种各样、大大小小的索赔、争议等问题,应该强调,合同各方应该争取尽量在最早的时间、最低的层次,尽最大可能以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索赔问题,不要轻易提交仲裁。因为对工程争议的仲裁往往是非常复杂的,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和精力,对工程建设也会带来不利,有时甚至是严重的影响。为清晰起见,将以上索赔管理程序表示为流程图(见图2.2)。12第二章建设上程项目施丁索赔概述图2.2索赔管理程序流程图资料来源:李启明.土木_亡程合同管理.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575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照执行。尽管如此,发生合同纠纷仍在所难免,这就要求双方:一是一旦发生纠纷就要及时解决。在纠纷面前,双方应采取积极合作的态度,通过友好、合理、合法的协商途径以及时解决,不能让一时一事的纠纷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二是一旦发生纠纷,严格按合同条款处理。按照国际惯例,双方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可能存在差异,在解决纠纷时,一般采用非对抗式和对抗式两种方式解决。非对抗式采用谈判、调解解决:对抗式采用仲裁和诉讼解决。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在合同中都应做出明确规定。13第三章索赔条款比较及索赔准备第三章索赔条款比较及索赔准备第一节FIDIC合同条件与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概述工程项目建设无论对各国或私营机构都是一笔很大的投资,提高项目采购能力,可以创造巨大的经济效益,因而多年来各国及一些国际组织对工程项目采购方式进行不断的研究、创新和完善。不同的工程项目采购方式要求不同施工合同范本相配套,工程项目采购方式的丰富必然会推动施工合同范本的研究,开发出适合各种项目采购方式的施工合同范本。在我国,工程项目主要采用传统模式,虽然还有其它的采购方式,但总体而言很少。施工合同范本种类的稀少一定程度上是由于我国工程项目采购方式很少,故而没有必要研发多种施工合同范本。3.1.1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施工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工程建设施工的实际情况,并借鉴了国际上广泛使用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特别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子1999年12月24日发御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施工合同文本》)。《施工合同文本》是对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1年3月3lR发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改进,是各类公用建筑、民用住宅、工业厂房、交通设施及线路管理的施工和设备安装合同的样本…。3.1.2FIDIC合同条件为了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多数国家或地区、社会团体和国际组织都制定了有标准的招投标程序、合同文件、工程量计算规则和仲载方式告示。使用这些标准的招投标程序、合同文件,便于投标人熟悉合同条款,减少编制投川何红锋.工程建设中的合同法与招投标法.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14514第二章索赔条款比较及索赔准备标文件时所考虑的潜在风险,以降低报价。发生争议的时候,可以执行合同文件所附带的争议解决条款来处理纠纷。标准的合同条件能够合理公平的在合同双方之间分配风险和责任,明确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因不认真履行合同造成的额外费用支出和相关争议…。FIDIC作为国际上权威的咨询工程师机构,多年来所编写的标准合同条件是国际工程界几十年来实践经验的总结,公正的规定了合同各方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程序严谨,可操作性强。搞好索赔,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首先要精通FIDIC有关合同条款。FIDIC合同条件如今已在工程建设、机械和电气设备的提供等方面被广泛使用。1999年9月,FIDIC出版了一套4本全新的标准合同条件:一是《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的全称是:由业主设计的房屋和工程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forConstructionforBuildingandEngineeringWorksDesignedbytheEmployer);二是《设备与设计一建造合同》(新黄皮书)的名称Designed—BuildforElectricalandMechanical是:由承包商设计的电气和机械设备安装与民用和工程合同条件(ConditionsofContractforBuildingPlantandPlantandandEngineeringWorksDesignedbytheContractor);三是((EPC/交钥匙EPC/Tumkey);四是适合于ofcontract)。在FIDIC编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ConditionsofContractfor小规模项目的《简明合同格式》(绿皮书)(ShortForm制的合同条件中,以施工合同条件影响最大,应用最广12】。新版FIDIC合同条件更具有灵活性和易用性,如果通用合同条件中的某一条并不适用于实际项目,那么可以简单的将其删除而不需要在专用条件中特别说明。编写通用条件中子条款的内容时,也充分考虑了其适用范围,以便其适用于大多数合同。(不过,子条款并不是FIDIC合同的必要部分,用户可根据需要选用。)新红皮书、新黄皮书和银皮书均包括以下三部分:通用条件/专用条件编写指南/投标书、合同协议、争议评审协议。各合同条件的通用条件部分都有二十条款。绿皮书则包括协议书、通用条件、专用条件、裁决规则和应用指南(指南不是合同文件,仅为用户提供使用上的帮助),合同条件共15条,52款【3】。111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北京:机械出版社,2002【2J何红锋.工程建设中的合同法与招投标法.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2.183【31徐波,姜敬波.FIDIC合同条件的几个特点.沈阳人学学报,2004(2).82~8415第二章索赔条款比较及索赔准备使用FIDIC合同条件的优势主要体现在I】】:(1)有利于采用国际竞争性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优胜劣汰,促进工程施工和管理水平的科学化和现代化。(2)有利于实行业主、承包商、工程师三方共同管理和建设好土木工程项目,职责分明、权利义务对等。(3)有利于工程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和标准明确,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有章可循。(4)有利于工程进度和工程费用控制,从经济上保障合同各方的利益实现。(5)有利于合同各方准确地履行己订阅的合同,并及时解决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或纠纷,使工程项目的三大目标顺利完成。3.1.3索赔依据的主要条款综合比较索赔依据条款内容的综合比较分析,就是找出合同条件中有关可以作为索赔基础和依据的全部条款和词句,进行完整、全面、详细地比较分析研究,如关于不利现场条件、业主或工程师未合理履行义务、合同含糊不清以及矛盾、有关变更、额外付款等情况的规定,都是最常见的索赔合同条款依据。通过对索赔依据条款的比较可明确索赔条款的合理性、全面性、科学性与其优缺点,为进一步补充、修改、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借鉴。索赔和反索赔一直是条款中合同管理的重点,将二者进行比较:(见表3.1)表3.1序号1FIDIC条件与施[合同索赔主要条款比较合同示范文本条款2FIDIC合同条件条款5.2内容合同文件含糊或歧义T程师末在合理时间内发出图纸或指示不利得外界障碍或条件内容合同文件含糊不清或不一致_L样师或发包人术在预定时间内提供图纸和指示发包方应提供准确的地质或地-卜.管网资料等。‘者比较基本一致基本一致26.48.6.3312.28.1提法不同作用类似【11建设部法规司.建设系统合同示范文本汇编.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16第三章索赔条款比较及索赔准备续表3.1序号4FIDIC条件与施工合同索赔主要条款比较合同示范文本条款8.1,8.329FIDIC合同条件条款17.1内容l:程师为放线提供的数据错误+J:程师指令额外钻孔或挖深坑业主风险引起的工程损坏修理和恢复内容发包方将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交给承包商增加合同约定工程量不可抗力对工程本身损害的承担等一者比较提法不同,但内容基本~致我国未单独列出但它包含该内容提法不同,但基本内容一致我国更便丁执行一致我国无具体规定518.1620.339.3726.1遵守法令法规应支付费用发现地下有考古价值的化右或文物锋为特殊荷载加同公路桥梁,承包商已履行职责,但仍发生损坏等4.9.1支付图纸保密及遵守的管理规定费用发现地F有考古价值的化石和文物等827.143930.31031.2按工程师要求向其他承包或有关机构提供设备或服务等进行合同以外的试验且结果表明T艺一l:程师不得拖延丁程检查覆盖后重新检查不应影响止常施上,延误不超过2天,如重新检查合格,可索赔,不合格,下程也不可延长要求暂停施工,妥善保护已完fT程12我国无具体规定1l4我国无具体规定但可套用变更条款18,17.2,1612基本一致1340.2命令暂停工,并对工程进行维护和看管12一致基本一致1440.3停]:后超过规定时间米停工后超过规定时间表提出处理意见,可自行复1二批复151642.244.1朱能给出现场【‘i有权因各种情况使承包商有理由延长工期8.113.1,11.1发包方办理土地征用7种情况下的工期处理提法不同,实质一致提法不同实质一致。不同的是承包方不能按时开r,如发包方同意就可上期顺延1749.3缺陷期进行修理修改核正34按有关规定签订质量保修‘传提法不同,实质~致17第三章索赔条款比较及索赔准备续表3.1序号18FIDIC条件与施上合同索赔主要条款比较合|一/Ji范文本条款内容FIDIC合同条件条款50.1内容对_{F承包商造成的缺陷进行调奄上程变更’‘者比较我国无具体规定1951.129工程设计变更提法不同,实质基本一致提法不同,实质一致我国无此单独一项,但可套用执行我国无此单独一项,但可套用执行基本一致202l52.152.2对额外上作地付款由于增减‘I:程的数晕或性质使某项单价或价格不合理或不适用整个1:程的实际实成价值比授信中的合同价的降低量人于15%索赔程序3023对变更T作的付款儿种情况卜.的合同价款调整2252.323几种情况卜.的合同价款调整索赔程序2353.1.53.536242559.460.2指令向指定分包商付款业主付款延误26发包方付款拖延发包方付款拖延我固无具体规定我国可以就延期付款达成协议,如协议不成可停工2661.8最终结算延误33竣J二结算延误我国是保修期开始前的结算,FIDIC是保修期后的结算2765.1—65.8特殊风险39不可抗力我国对不可抗力的责任划分明确但范同窄,FIDIC对特殊风险界定明确,责任清楚2866.1合同提前终J}=业主违约造成解除合同劳务,材料和设备等的价差调整44T程停建或缓建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提法不一,实质一样基本一致相似相似我国无此规定293069.370.14423.3一方违约造成解除合同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凋整变化及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3170.2法规变化导致成本增加支付货币或货币汇兑23.33271.118第三章索赔条款比较及索赔准备续表3.1序号33FIDIC条件与施工合同索赔主要条款比较合同示范文本条款6.3FIDIC合同条件条款内容内容]:程师指令二者比较FIDIC条款未具体列出隐含在其他条款中347.3冈发包方原冈一方在施工中采取紧急措施发包方朱按合同约定完成T作FIDIC条款末具体列出隐含在其他条款中有几项工作在FIDIC条款中不属于业主3583614.3工期提前发包方要求l:程部分或全部达到优良标准甲供材料延误或不合格发包人违约FIDIC条款朱具体列出但实际存在FIDIC条款中无此要求FIDIC条款中不规定业主供虑材料FIDIC条款中未集中列出隐含在其他条款中FIDIC条款中由承包商在在投标中考虑3715382739354042使用专利技术特殊:l:艺在申报试验费用资料来源:[1】何官燕.FIDIC合同条件索赔问题的探讨.江两行政学院学报,2004(S1).36-38【2】陈贵民.建设工程施工索赔与案例评析.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5第二节索赔策略3.2.1应对承包商索赔的策略在施工过程中,业主面对着大量而频繁的承包商的索赔。承包商在提交索赔报告时,承包商常将索赔费用夸大数倍,把索赔原因与无关因素联系在一起,有时甚至曲解合同条款含义以证明其具有索赔权利。国际工程承包业界流行这样一句话——投标在报价,赚钱在索赔。19第三章索赔条款比较及索赔准备承包商索赔的程序是,承包商提出工期或费用索赔报告,监理工程师审核并与承包商谈判、确定审核意见,如果赔偿额在业主授权范围内,由监理工程师做出确认或驳回的决定;如赔偿额超出业主授权范围,报请业主最终确认。业主可从几个方面束防范和应对承包商的索赔。1.签订合同过程中考虑周详,事先防范。合同是索赔的前提条件,合同管理是索赔管理的基础。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对不同的、具体的变更和索赔情况应尽量作一个可操作的安排,以便于合同执行过程中的管理。如对临时停水停电可以约定按建筑面积包干;对于地方性规定中的新增临时设施费一次性包死;提前约定建筑垃圾外运适用的定额。2.分清责任,谁的责任由谁承担损失。如果责任来自其他方,比如设计单位、其他分包商、供货商、监理等,业主应提供证据证明损失并非由自己的过失造成,同时向第三方提出索赔,以补偿承包商的损失。此外,在索赔事件发生时,承包商未采取积极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造成了项目损失,扩大的损失费用由承包商承担。3.工程量清单报价中,若承包商的投标报价中个别分项未报价,或一些分项的报价明显过低,业主可认为在总报价中己包含,无补偿责任,即业主不对承包商的计算错误负责。4.超过时限业主有权不受理。在国际上几乎每一土木工程合同条件都对索赔的提供时间有明确的要求。例如,FIDIC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在索赔事件发生之后的28天内,应将索赔通知书书面呈报监理工程师,同时向业主呈交一份副本。承包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提出索赔通知和报告书,否则业主有权拒绝,其索赔将不成立[1j【2J。5.认真审核超越合同规定的索赔。这些索赔指在合同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但可以根据该合同条件的某些条款含义,推论出承包商有索赔权;或是在承包商遭遇到非自己原因的环境困难时,向业主提出的一种基于道义上的补偿要求。比如,在订立的合同专用条款中未明确材料调价处置方式,投标时承包商按当时市场钢材价格中标,但进入施工阶段后,钢材价格突然大幅上扬,远远超过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应当可以预见的程度。按一般理解,这是承包商应II】马征.变更与索赔:国际工程中的必修课.国际经济合作,2003(2).43~45【21曲修山,何红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处理实务.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4.3920第三章索赔条款比较及索赔准备承担的经营风险,但在实践中,基于“双赢"和道义的原因,业主应酌情予以补偿。但补偿的前提是承包商良好的履约表现。在对承包商索赔不符合合同文件规定的,即被认为没有索赔权,而使该项索赔要求落空。但要防止有意地轻率否定的倾向,避免合同争端升级。3.2.2对承包商进行反索赔的策略对承包商的违约行为,业主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处理办法对承包商进行反索赔,业主可以用“价值法’’或“成本法”计算直接经济损失【¨。价值法指业主获得已建设施的市场价值和原合同拟建设的市场价值之差价;成本法指由其他人按原合同完成或修复有缺陷的工程的费用。还可以基于事先约定的计算损失,如关于工期延误,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拖延一天工期的处罚额。需要强调的是,虽然业主处于主动地位,对承包商的反索赔也必须有与索赔一样的约束条件,即有理有据,要在索赔时效内提出并允许承包商提出异议,而且要经过监理工程师的复核,方可生效。第三节索赔过程3.3.1索赔文件索赔文件是整个索赔过程的核心。它主要包括:索赔信、索赔报告、详细的计算书和证据。其中索赔信是一封承包商致业主或其代表的简短的信函,它还是个提纲性的材料,所以它不应过长,并应注意语气的平缓、通情达理。而详细的计算书作为一种证实性材料,可以大量运用图表。按照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在每一索赔事项的影响结束以后,承包商应在28天以内写出该索赔事项的总结性索赔报告书。承包商应十分重视索赔报告书的编写工作,使其索赔报告书充满说服力,逻辑性强,符合实际,论述准确,使阅读者感到合情合理,有根有据,使正当的索赔要求得到应有的妥善解决。索赔报告是索赔材料的正文,其具体内容随该索赔事件的性质和特点而有所不同。但从报告的必要内容与文字结构方面而论,一个完整的索赔报告应包…周定山,孟宪海.如何建立一个成功的工程索赔要求.建筑经济,2003(2).9~132l第三章索赔条款比较及索赔准备括以下四个部分。(见图3.1)索赔文件兰总论部分根据部分计算部分证据部分图3.1索赔文件结构图资料米源:作者设计1.总论部分:一般包括序言、索赔事项概述、具体索赔要求、索赔报告编写及审核人员名单。2.根据部分:本部分主要是说明自己具有的索赔权利,这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根据部分的内容主要来自该工程项目的合同文件,并参照有关法律规定。该部分中施工单位应引用合同中的具体条款,说明自己理应获得经济补偿或工期延长。3.计算部分:索赔计算的目的是以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过程,说明自己应得经济补偿的款额或延长时间。如果说根据部分的任务是解决索赔能否成立,则计算部分的任务就是决定应得到多少索赔款额和工期。前者是定性的,后者是定量的。4.证据部分:该部分包括该索赔事件所涉及的一切证据资料,以及对这些证据的说明。证据是索赔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翔实可靠的证据,索赔是不能成功的。在引用证据时,要注意该证据的效力或可信程度。为此,对重要的证据资料最好附以文字证明或确认件。索赔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规的书面文件。重大的索赔,最好在律师、造价工程师、咨询工程师等相关专业的索赔专家的指导下进行。22第三章索赔条款比较及索赔准备3.3.2索赔程序索赔程序如图3.2所示:图3.2资料米源:作者设计FIDIC合同条件下索赔处理程序1.提出申请。在施工的过程中,按照FIDIC合同条款,书面的索赔通知书应在索赔事项发生后的28天以内,向工程师正式提出,并抄送业主;逾期才报告,将遭业主和工程师的拒绝。2.准备与报送索赔资料。在正式提出索赔要求以后,承包商应抓紧准备索赔资料,计算索赔款额或工期延长天数,编写索赔报告书,并在下一个28天以内正式报出。如果索赔事项的影响还在发展时,则每隔28天向工程师报送1次补充资料,说明事态发展情况。最后,当索赔事项影响结束后,在28天内报送此项索赔的最终报告,附上最终账单和全部证据资料,提出具体的索赔款额或工期延长天数,要求工程师和业主审定。3.审核与协商。当业主接到索赔资料后,应进行判断。并委派监理工程师进行处理,若超出其权限范围,则自己处理。这里的处理主要是指研究承包商的索赔证据,剔除不合理的索赔要求,拟定合理的方案,并对这一事件的处理23第二章索赔条款比较及索赔准备方案与承包商进行友好协商。4.做出决定。如果承包商接受此决定,那么此事件结束。如果不同意,经中间人调解无效,那也只能提交仲裁或诉讼。第四节索赔成功的关键因素我们应当清楚的认识到:索赔应是贯彻工程始终的经常性工作。在执行合同之初就应该成立索赔和合同管理小组,并置于项目管理的直接领导和管理之下,在工程执行的全过程中做大量的、经常性的工作。索赔的成功因素如图3.3所示:图3.3索赔的成功冈素资料来源:作者设计总体上说,要想索赔成功,首先应该注意的就是一定要建好工程项目和搞好合同管理。此外,我们还应注意把握索赔机会,找准索赔事实和充分的索赔依据,是施工索赔成功的关键之一。而其中,在施工管理中能否及时、全面地发现潜在的索赔机会是索赔工作的前提条件。我们应该知道:项目施工中潜在的索赔机会是客观存在的,而且是多方面的,作为索赔工作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经验,熟悉施工中的各个环节,才能全方位的捕捉潜在的索赔机会。除此之外,编写完整和具有说服力的索赔报告,也是索赔成功的关键之一。索赔事件发生后,虽然有了依据、事实和费用的计算,没有强有力的文字说明和表达能力,被索赔的一方不理解或不了解索赔事件的具体情况和索赔内容等,也不可能赔,要求索赔的一方也就达不到索的目的,就不可能挽回因索赔事件24第三章索赔条款比较及索赔准备发生对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中的损失。因此,编写好索赔报告是一项法律、经济、技术、专业、语言性强,有技巧的复杂工作…。由此,我们可以了解到,索赔成功不仅靠客观因素,人的主观因素也是不可忽视的。如,索赔谈判就有技巧,并不是单靠“扯皮吵架”和“软磨硬泡"就可以解决的。因此,在谈判中我们应注意:一定要以理服人,不拿自己的观点强加于人;坚持原则,但又应具有灵活性;谈判fi{『做好准备,对目标做到心中有数;认真听取对方合理意见,在坚持的原则下,寻求妥协方案;要有耐心,并注意加强公关活动。川www.hideline.corn.论索赔成功之关键.2003/2/725第四章FIDIC合同条件下建没项目业主方索赔管理第四章FIDIC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业主方索赔管理第一节业主方对索赔的认识施工索赔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承包商向业主方提出的索赔,也就是我们通常称为的“索赔”;二是业主方向承包商提出的索赔,我们称之为“反索赔”。业主方加强施工索赔管理的目的就是尽量防止和减少索赔,积极实施合理的、必要的反索赔。施工索赔的定义是工程承包合同的一方,在实施合同的过程中,因另一方或双方不可控制的原因而受到损失时,根据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凭有关证据,按一定程序,就己方的实际损失向另一方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业主方应加强对索赔管理的认识:1.施工索赔存在的客观性和合理性施工索赔与合同同时存在。在当前建筑市场激烈竞争的条件下,业主往往将风险转嫁给承包商,在招标合同文件中增加了承包商的风险份额;而承包商为了获得工程,不得不接受业主提出的各种苛刻条件,面临着沉重的承包风险。承包商和业主承担的合同风险是不均等的,这是国际和国内工程承包市场受“买方市场规律制约"这一客观事实决定的。施工索赔就是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平衡风险的一种手段,是业主和承包商承担合同项下工程风险比例的合理再分配,承包商用它来弥补各种风险引起的经济损失。允许和接受承包商的索赔对业主同样是有利的,这可以避免承包商在报价中计入大量的风险准备金,从而大大地提高标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无论风险是否发生,业主都需要支付该笔费用。可见,索赔可以保证合同的实施,落实和调整合同双方责、权、利三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受损者的利益,对业主和承包商双方都是有利的。2.业主方预防和减少施工索赔的必要性~般而言,施工索赔总不是一件愉快的事情。它必然要引起承包商、工程师、业主的重视,花费各方的时间和精力去准备证据材料、解释合同条款、举行谈判协商等。如果争议交由仲裁、诉讼,那么各方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财力更加巨大,影响了工程的进展甚至终止合同。因此防止争端发生,公平合理迅26第四章FIDIC合同条件-卜.建设项目业主方索赔管理速地解决索赔是符合双方共同利益的。对业主方而言,预防和减少施工索赔更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一是控制工程造价,节约项目投资的需要。施工索赔一般要涉及到费用的增加,减少施工索赔是控制工程造价的重要途径。二是控制工程进度,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交付的需要。索赔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在提出施工索赔时,往往要主张工期延误的权利。三是保质保量,实现工程项目管理目标的需要。减少施工索赔有利于减少业主方与承包商的利益冲突,易于协调双方关系,使整个工程保质保量地完成。3.业主方应加强索赔工作的实时性管理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索赔与一般的合同中由于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引起索赔的情况不同。由于一般的违约常常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导致合同解除或终止合同,因此索赔往往发生在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终止后。但是在工程承包合同中,索赔是一件比较常见的现象,这主要是由于工程承包合同履行时间长,合同的实施具有连续性和渐进性,涉及到多种复杂因素,外界条件变化大,因此FIDIC合同条件对索赔程序的规定体现了实时性的特点。为了避免在项目完成或劳动力遣散之后,双方凭着不完整、不确切的记录解决索赔问题,FIDIC合同条件(第四版)规定了承包商应在索赔事态发生后28天内提出索赔要求,并且保持同期记录,在索赔事件所产生的影响结束后28天内提交索赔报告【li。在承包商保持同期记录的同时,业主方也应该对签发的工程联系单、会议纪要、变更图纸等第一手资料,以及索赔事件的发生时间、结束时间、主要内容等要素进行及时记录,分别整理归档。在目前的国内工程,承包商往往在提出索赔时会夸大事实,扩大损失,要求超额索赔。因此,业主方保持动态地、实时地保持同期记录,对于掌握处理索赔事件的主动权具有重要意义。这样业主、工程师和承包商可以依据可靠的、完整的同期记录通过协商解决索赔。显然这种索赔程序有利于索赔迅速、合理地解决,双方从中受益。4.业主方应重视监理工程师在处理索赔中的作用FIDIC合同条件特别重视监理工程师在索赔解决过程中的作用。承包商提出索赔要求后,工程师在与业主、承包商适当协商后,做出自己的决定。工程师的决定除少数情况外(如FIDIC专用条件第2.1款所规定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论双方以后是否提出仲裁,在仲裁裁决之前,双方都应执行,不得[1l王音辉.国际合同中的变更、索赔与争议.建筑,2001(8).6 ̄927笫四章FIDIC合同条件卜.建设项目业主方索赔管理影响施工。如果对工程师的决定不满意,则可在工程师的参与、帮助下,业主、承包商通过谈判协商的方法解决。在工程承包合同实施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使索赔的发生非常频繁,如果动辄以仲裁或诉诸于法律,会消耗大量的时间和财力,因此采用FIDIC合同条件规定的这种方式,通过友好的谈判协商,协调相互之间的关系,能够尽早做出公正合理的结论,而且不会伤害双方之间的感情,有利于双方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5.业主方应加强引起索赔事态的识别能力和分析评价能力【l】对能够引起索赔的事态进行及早地识别,有助于业主尽早地阻止该事态进一步扩大,迅速地解决由此可能引起的索赔。施工索赔的两个基本要素是责任方(Liability)和损失值(Damage),分析评价施工索赔就是研究确定施工索赔的责任方和定量的时间和费用损失。正确分析评价施工索赔依赖于施工记录数据的正确性、完备性。对施工索赔进行分析评价,决定着能否迅速公平合理地解决索赔。第二节索赔的预防业主方施工索赔管理的宗旨是:索赔发生前尽力减少引起索赔事件的发生,索赔事件发生时努力降低损失值,索赔发生后公J下地对待承包商提出的索赔,并在自己因索赔事件而受到损失时,合理地向承包商提出索赔。大中型建筑工程具有建设周期长、技术要求高、受客观环境变化影响大的特点,发生一定数量的施工索赔是客观的、合理的,同时也是必然的。业主方的目标管理任务是在保证项目工程质量的前提下,有效控制投资总额,确保工程按期交付使用,使之尽快产生经济效益,即实现“质量、造价、工期”三大目标管理任务。但是,施工索赔的发生或多或少总会导致业主方目标任务管理的负偏差,甚至影响三大目标管理任务的实现。因此,如何将可能发生的施工索赔数量控制到最低限度,加强业主方的施工索赔预防能力,应该是我们研究业主方施工索赔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对于国内的建设项目而言,业主方索赔防范意识普遍不强,通常等到承包人提出索赔后才恍然大悟,临时安排人员,临时现抓资料,被承包人的索赔报告牵着鼻子走。业主很少配备索赔经验丰富川宋俊岳.工程建设索赔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建筑经济,1999(1).20-2228第四章FIDIC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业主方索赔管理的专门人员,大多在索赔事件出现后临时组建工作小组,造成仓促应付。本文就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业主方索赔的预防:1.加强工程的风险意识,及早了解自然的和社会的风险来源的可能性,尽早采取措施,防患于未然。最好是在设计及招标阶段,尽可能将地质情况及地下障碍物的资料收集齐全。勘察设计工作一定要认真细致,尽量避免因勘察失误而影响工程。要及早采取措施,搞好地下管线的拆迁工作,以免延误工期,造成索赔。FIDIC条款4.10(现场数据)对此有详尽的要求。2.利用价值工程理论在工程设计阶段进行优化设计,提高设计的水平和质量,尽可能避免因设计出错影响工程。如果设计过程中考虑得周全,也可消除施工中因不合理设计造成的设计变更而引起的索赔。3.目前应用的FIDIC合同条件下工程量清单和国内现行工程量清单计价,两者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无论哪种清单计价方式,目前都存在工程量清单数量、特征描述不清晰,造成投标单位有空可钻,造就建筑市场低中标、勤签证、高索赔等现象成为风气。所以在FIDIC合同条件下,业主方在编制招标文件以及工程量清单的时候,要有效地利用通用条件和对其修改补充的专用条件,对一些比较容易发生歧义的地方,一些容易产生索赔的地方,如基础施工部分,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做具体界定,并且有详细的说明赔偿情况。4.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业主应认真履行签订的合同并对承包商的履约行为进行跟踪。首先,确保自己全面履行合同,同时对承包商的履约行为进行跟踪,为业主的反索赔提供依据。其次,要注意搜集保存完整的工程记录、工程计量、工程款支付记录、工程质量记录、各种质量验收记录和竣工记录等。这些都是业主在处理索赔、反驳承包商索赔证据中虚假材料的关键依据,也是业主进行反索赔的关键依据。第三,如果发现自己违约,应及时补救。业主违约证实承包商提出索赔的机会,无论承包商是否提出索赔,业主都应做好以下两个方面的工作:a.发现自己违约后,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客观地向承包商作必要的解释,以求获得承包商的谅解和宽容,使承包商不为此提出索赔。b.业主违约后,应及时收集有关材料,分析合同责任,测算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数额,做到心中有数,以应付承包商可能提出的索赔【lj。5.在FIDIC条款1.1.1定义了“合同”,在1.1.5中定义了“工程”、“永久…何昌云.业主在工程项目管理中的索赔与反索赔管理.山西建筑.2007(2).259~26029第四章FIDIC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业主方索赔管理工程”、“临时工程"等。这就明确限定了合同的内容,即工程的范围,也就是范围管理的基准线。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的同时就是业主确定、核实工程范围的过程,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业主要认真审核相关定义的每一句话,要使合同范围的定义清晰,没有异议,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索赔。在施工过程中要避免随意进行变更或下达工程停工令,影响工程施工进度,造成工期延期而引起索赔。第三节施工索赔的处理4.3.1索赔证据的审查索赔证据是业主方判定是否支付相应索赔费用或给予工期延长的依据,直接关系到业主方最终整个工程施工索赔费用总额的大小和工程竣工时间。业主方应对承包商提供的各种证据进行推敲和质疑,发现其存在的漏洞及互相矛盾之处,进而否定其工期及费用索赔请求,并且抓住时机,及时提出反索赔。因此,加强索赔证据的审查是业主方搞好施工索赔管理的重要内容。4.3.1.1索赔证据的种类索赔证据一般可以分为四类:索赔事件客观发生的证据;对某事件具有索赔权利的证据;索赔事件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的证据;额外费用计算方法及基数的证据。1.索赔事件客观发生的证据它主要来源于施工过程中对所有偏离合同或履行合同中具体量化的工程事件的记录资料。一般应包括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有关单位或具体人员、工程的具体部位以及能够证明事件己实际发生的各种资料和事件描述等。2.对某事件具有索赔权利的证据这主要是指该工程的合同文件,它包括该工程的具体合同文件、招标阶段的文件、履行合同中的合同变更、会谈纪要、备忘录及合同中具体规定的其它具有索赔权利的有效证明。业主方在审查时,必须详细核对所依据的文件的具体条款和内容,并按照合同的解释程序,不应断章取义。3.索赔事件所产生的不利影响的证据它主要是证明由于某事件的发生,对原施工计划、实际进度、施工顺序、30第四章FIDIC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业主方索赔管理施工机械、劳动力配置、材料设备供应、资金投入等各方面受到干扰而影响了生产效率、工程效益。这类证据因事件不同致使所涉及的问题相当广泛。业主方应注意只有当充分的证据证明的确对工程产生了不利的影响,才可作为证据。4.额外费用计算方法及基数的证据由于施工索赔中所涉及的许多费用计算问题,不同于我国现行的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方法。为避免在额外费用计算方及基数方面的分歧,在承包合同签订时往往有所约定。但是,即使考虑的十分详细,合同中的有些约定在很多情况下仍然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仍须甲乙双方协商。业主方对承包商在索赔处理过程中及时提出合理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基数的证据,应当予以补偿相应的费用。4.3.1_2索赔证据的审查业主方在审查证据时,应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1.及时性承包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告事件的发展影响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索赔的详细额外费用计算账单,对业主方提出的疑问及时补充相关资料。超过一定时限,业主方有权予以拒绝。FIDIC条款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在事件发生28天内报告索赔意向通知,并在事件结束后28天内递交索赔费用的详细账单。2.真实性索赔证据必须是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真实资料,有当时双方有关人员的认可。由于索赔事件是在履行合同中产生的,所收集的资料甲乙双方都应存档。即使有对某一情况的细节有记载不确切的情况,也应与对方协商以求形成共识。业主方应严肃指出,承包商自补自改或虚据是违反职业道德的违法行为,不但不能获得索赔请求,还将对其追究法律责任。3.全面性所谓证据的全面性,是指承包商提供的证据应能说明索赔事件的全部内容。不能只有发生的证据而没有持续影响的证据,或证据零乱无序含糊不清。如此类事件发生,业主方应采取退回报告或要求重新补偿证据的方法。4.具有法律效力索赔证据必须具有法律效力,特别是在甲乙双方意见分歧、争执不下,需要提交仲裁的索赔报告时更需要做到这一点。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据通常是:(1)必须是当时的书面文件,一切口头承诺或口头协议都不具有法律效力。31第四章FIDIC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业主方索赔管理(2)凡属甲乙双方达成的变更协议、会议纪要等,都必须有双方代表的签字。单方面对合同提出修改、建议都不具有法律效力。(3)所提供的证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双方所签订的协议、协议变更、会议纪要的关键内容不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即使双方都签字认可,也不具有法律效力。4.3.2工期索赔项目管理理论定义项目的时间管理又叫项目工期管理或项目进度管理,项目工期管理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项目工期计划控制。项目工期计划控制的主要内容包括:对项目工期计划影响因素的控制、对项目工期计划完成情况的绩效度量、对项目实施工期中出现的偏差采取纠偏措施,以及对于项目工期计划变更的管理控制等工作【l】。工期作为项目的三大目标之一,其变化会牵涉到合同双方的利益目标的实现。从业主的角度来说,工期的延长意味着竣工的推迟,而推迟竣工的直接后果则是项目费用增加和原定工程交付后的预期利润不能实现。从承包商来说,工期的延误,一方面直接引起管理费的增加,收益的延迟获得:另一方面还要面临向业主支付高额延期损失费的风险。因此,工期索赔受到合同双方的高度重视。FIDIC条款第8.4条(竣工时间的延长)规定了可以做出竣工延长的条件,包括核定的变更、不可抗力。这就要求业主要仔细研究造成工期延长的原因,严格控制各类变更,尤其是自身原因引起的延误,因为由于雇主引起的延误会造成承包商的工期索赔,直接影响工期,并应同时做好记录和辨清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引起的工期延长,做好向承包商的反索赔。“如果承包商认为他有权获得竣工时间的延长,承包商应向工程师发出通知。……工程师应复查以前的决定并可增加(但不应减少)整个延期时间。"这一条款告诉业主,一旦发生了可能引起工期延长的事件,在核实确认后应该按照合同中规定的索赔变更程序,承包商提交相关资料,业主核实并确定延长时间,同时修改相应进度计划,使工期在可控动态的管理范围内。从上面的论述也可以看出,FIDIC条款是要求承发包双方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管理项目,在遇到无法预料的客观原因时,允许承包商合理地延长时间,防止以质量、费用换工期。另外FIDIC合同条件还【11戚安邦.项目管理学.天津:南开人学出版社,2005.160-19232第四章FIDIC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业主方索赔管理允许加入鼓励承包商提前竣工,给予奖励的条款,这些都为调动双方积极性,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为保证工期提供了有力的保障。4.3.2.1工期索赔的处理程序工期索赔是指承包商在遇到由于业主方的原因或者双方不可控制因素引起工程延误时,向建设方提出延长工期的要求。其分析流程如图4.1所示:图4.1工程索赔的分析流程资料来源:刘伊生.FIDIC合同条件下的上程延期索赔.建筑经济,1999(12).16。1833第四章FIDIC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业主方索赔管理从上图町以看出,工期索赔的处理一般按如F流程进行:1.原因分析弄清引起延误是哪一方的原因,若不是由于承包商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则有可能索赔,否则不可能索赔。2.CPM分析运用CPM方法分析延误事件是否发生在关键线路上,以决定延误是否可索赔工期。在工程索赔中,批准工程延期一般只限于关键线路上的延误,或者一条非关键线路因延误而变成关键线路。3.业主方责任分析结合CPM分析结果,进行业主方责任分析,主要是为了确定延误是否能索赔费用。若发生关键线路上的延误是由于业主方原因造成的,则这种延误不仅可索赔工期,而且可索赔因延误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否则,只能索赔工期。若由业主方原因造成的延误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则只能索赔费用。4.索赔结果分析指在假定上述分析都是符合事实,证明材料确凿、齐全,且被业主方接受的情况下,根据业主方是否对工期有特殊要求,分析工期索赔的可能结果。如果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工程竣工日期客观上不能改变,即使对可索赔工期的延误,业主方也可以不给予工期延长。这时,业主方应注意其行为己实质构成隐含指令加速施工。因而,应当支付承包商因采取加速施工措施而额外增加的费用,即加速费用补偿。图中费用补偿是指业主方原因引起的延误时间因素造成承包商负担了额外的费用而得到的合理补偿。4。3,2.2工期索赔的种类及构成1.业主或业主代表原因引起的延误业主或业主代表原因引起的延误一般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可称为业主或业主代表责任原因,比如在提供设备场地、创造施工条件、设备材料采购及供应方面等。第二种可称为合同变更的原因,即实施中的工程量的增加,重大设计变更等造成工期推迟。由业主或业主代表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商可以得到工期延长的补偿。2.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延误承包商方面原因引起的延误是因其内部计划不周、组织协调不力、指挥失34第四章FIDIC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业主方索赔管理误、自购材料供应间断、质量事故返工、劳动力不够、财务能力不足等原因引起的工期推迟。显然,这种延误几乎不可能得到业主方的谅解,也不可能得到业主方延长工期的补偿。3.有关第三方面原因引起的延误当有关第三方面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时,为了划清甲乙双方的延误责任,通常按业务关系为依据进行划分。与业主方有关的第三方原因引起的延误后果由业主方承担,与承包方有关的第三方原因引起的延误后果由承包方承担。在这里,“有关第三方”应理解为与业主方或承包方有某种工程方面的合同、关系的单位或个人。4.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延误不可预见因素引起的延误是指非承包方过错或疏忽、非承包方所能预见,并且非承包商所能控制的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通常可分为下列类型:(1)不可预见性障碍引起的延误:不可预见性障碍是指施工中出现的障碍是施工前无条件发现的障碍,而此障碍的处理难度及处理时间己构成对该工程工期的延误。(2)不确定性障碍引起的延误:指承包商因条件所限,只能判断障碍存在,而无法预先确定处置此类障碍的措施及需要时间时,一旦遇到非己方原因的麻烦,将会产生的工期延误。(3)不可抗力引起的延误:指工程承包人无法控制的自然影响力迫使工程施工不能按正常计划进行而造成的延误。比如:地震、沙暴、龙卷风等。当这些自然灾害发生时,任何承包商都没有能力改变或停止它们的发生。业主也不会要求承包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延期责任及经济损失。(4)社会特殊条件引起的延误:社会特殊条件是指工程所在地施工期间处于战争、叛乱、罢工、政变等不安定环境中。在这种社会条件下,施工工程必然会受到经济秩序混乱、生产不景气、交通运输受阻、职工情绪不佳等不良情况的影响,导致生产效率低下及工期延误。但只要这种特殊社会条件还没有导致工程合同的终止实施,承包商就应该继续履行合同。同样,对于特殊社会条件所产生的工期延误并非承包商的过错,业主方应实事求是的认可承包商延长工期的要求。5.不可补偿延误不可补偿延误是指因承包商原因构成延误事实,故得不到业主给予延长工35第四章FIDIC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业土方索赔管理期及经济补偿。6.可补偿延误可补偿延误是指所发生的工期延误事件并非承包商的错误或疏忽地原因造成的。当承包商提出补偿要求时,业主应当考虑由此而产生的损失,给予相应合理的补偿。根据补偿内容的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1】:(1)可补偿工期的延误:一般来说,不仅承包商对延误没有责任,而且业主方对该延误也没有直接责任,只是由双方都不可预料、都无法控制原因造成的。比如:不可抗力、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特殊社会条件、与业主有关的第三方原因等。(2)可补偿工期和补偿费用的延误:由于业主及其业主代表直接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导致经济损失,或由于与业主有关的第三方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并同时造成经济损失时,承包商将根据延误工期和费用损失提出索赔,要求给予补偿工期和费用。在此需要说明,这早所谈到的费用补偿是指因工期延误的时间因素所造成的费用损失,而不是因工程变更、工程量增加、技术变更等其他因素。(3)不可补偿工期但可以补偿费用的延误:按照J下常情况下,既然是可补偿延误,首先应得到延长工期的补偿。但是由于业主对工程工期要求的特殊性,即使施工中所造成的延误都是由于业主及其代表的原因,业主也不批准任何工期的延长。比如:某些专门为某特殊庆典日子而设计建造的工程。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业主可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却不希望延期。这种做法事实上是要求承包商加速施工,由于加速施工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而产生多支出的费用,就是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费用。除此之外,当工期延误期间的时间因素所造成的费用损失也可提出索赔要求。7.单一性延误在某一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间隔内,没有其他延误事件发生,该延误事件被称为单一性延误。8.同时性延误当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完全相同时,这些延误事件被称为同时延误。同时延误事件工程中存在着许多可能性,它使索赔管ill黄如宝.若干工期索赔问题的讨论.建筑技术,2000(7).48~6436第四章FIDIC合同条什下建设项目业主方索赔管理理中的索赔分析要比单一性延误更加复杂。9.交错性延误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只有部分重合的情况,这些延误事件被称为交错性延误。交错性延误在工程中更为常见,它的补偿分析也较为复杂。10.关键性延误关键性延误是指工程施工网络计划关键线路上的延误。在网络计划的关键线路上总持续时间为工程计划总工期。在这个线路上没有机动时间,任何工期的延误都会迫使总工期推迟。所以,关键性延误必定导致整个工期的延误。当非承包商过错或疏忽引起关键性延误时,必定是可补偿延误。11.非关键性延误非关键性延误是指工程网络计划当中非关键工序上的延误。在网络计划的非关键工序上或多或少存在着机动时间,关键工序以外的工序都是非关键工序。在施工中,当关键线路上的工序中人力、物力不能满足计划要求时,承包商可以在非关键工序的机动时间内抽调力量,以保证关键工序按计划进行,且不会导致整个工程工期的延误。当非承包商过错或疏忽发生非关键性延误时,存在着两种可能uJ:(1)延误时间等于或少于该工序的机动时间:在此种情况下,所发生的延误事件不会导致整个工程工期延误,业主方不会给予延长工期的补偿。但如果因时间而发生额外费用时,承包商可以提出费用补偿的要求。(2)延误时间多于该工序的机动时间:此时的非关键工序上的延误会部分地转化为关键性延误,成为可补偿延误。除上述情况外,当在非关键工序上业主和承包商各自原因发生的单一性延误相继连接且超过机动时间时,如何判定延误的性质,是需要具体分析共同协商的。4.3.3费用索赔项目管理理论定义项目的成本管理又叫项目造价管理或项目费用管理,项目费用管理重要的一项工作就是项目成本控制。项目成本控制的具体工作包括:【l】SabahAlkass.MarkMazeroileandFrankHarris(1996)Constructiondelaytechniques,ConstructionanalysisManagementandEconomics,14,375~39437第四章FIDIC合J司条件下建设项目业主方索赔管理监视项目的成本变动,发现项目成本的实际偏差,采用各种纠偏措施以防止项目成本超过项目预算,确保实际发生地项目成本和项目变更都能够有据可查,防止不正当或未授权的项目变更所发生费用被列入项目成本预算,以及有关项目不可预见费的使用管理等…。费用是衡量一个项目管理成败最直接的经济指标,同时控制费用使其在预算范围内也是业主最难掌控的事情。FIIDC条件中涉及费用管理方面的条款比较多,如果能理解这些条款并严格执行,业主处理起费用方面的索赔也并非难事。例如FIDIC条款第4.10款(现场数据)“雇主应向承包商提供雇主掌握的一切现场地表以下及水文条件的有关数据,包括环境方面的数据……承包商应被认为已取得了可能对投标文件或工程产生影响或作用的相关风险、意外事故及其他情况的全部必要资料……承包商也被认为在提交投标文件之前已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上述数据及提供的其他资料进行了检查与审核,并对所有相关事宜感到满意……”。第4.11款(接受的合同款额的完备性)“承包商应被认为:(a)已完全理解合同条款的合宜性和充分性,以及(b)该接受的合同款额是基于第4.10款(现场数据)提供的数据、揭示、必要资料、检查、审核、及其他有关资料。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接受的合同款额应包括承包商在合同中应承担的全部义务以及为恰当地实施和完成工程并修补任何缺陷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宜”。表面看来以上两款谈的都是有关现场情况,但其实质是控制费用的最重要条款之一。首先,第4.10款要求业主在项目准备阶段收集尽可能完整的资料,作为设计、估算费用、编制图纸和合同文件的依据。如果资料不完整,则相关费用就不合理,其隐患在施工过程中必然要暴露出来,最终导致工程费用的增加。这罩从源头上控制了费用的增加,使得合同费用的控制基准线处于相对全面、合理的水平,同时也要求业主必须做细前期的勘察调研工作,如果敷衍了事,不仅是工程失去控制,而且后期承包商根据这一条款提出的索赔更是无法预料。其次,业主必须把取得的所有相关资料提供给承包商,作为承包商施工、报价的依据。最后,第4.11款强调了中标合同的充分性,明确合同中承包商被认为已经包括了已知因素引起的费用。这点对业主来说极其有利。业主做到前两点,就保证了以后的索赔不会漫无边际,除非遇到不可抗力,凡是相关地质条件、环境影响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的索赔,一般都不予补偿。FIDIC条件这样规定,一方面促使承包商在投标报价时认真调研现场条件,[1l戚安邦.项目管理学.天津:南开人学出版社,2005.198-22838第四章FIDIC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业主方索赔管理另一方面也为业主控制费用提供了有效的方法和依据。费用索赔直接牵涉到双方的经济利益,因此是承包商向业主索赔和业主方反驳承包商的索赔的工作焦点。它是指承包商根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向业主索取他应该得到的合同价以外的费用。承包商根据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从业主这里得到这种费用,既不是他的意外收入,也不是业主花了不必要的钱。而是在合同中规定了因签订合同时还无法确定的,应由业主承担的某些风险因素导致的结果。承包商投标时的报价中不包含由业主承担的风险对报价的影响。所以,一旦这类风险发生并影响承包商的工程成本时,承包商提出索赔费用的行为是一种正常现象。4。3.3,1费用索赔的种类和构成在整个施工阶段,引起索赔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每一具体索赔事件所发生的费用构成也不尽相同,按照索赔起因及其费用构成可按以下种类划分:工程量增加费;可补偿延误损失费;加速施工费;与工期无关的业主方违约损失费;中断及解除合同损失费;国家、法规的变更影响费。下面逐一进行分析:1.工程量增加费工程量增加费是指索赔费用中的工程量由于某些因素的影响超过了原合同或图纸的工程量而发生的费用。引起工程量增加大常见原因为:(1)设计变更:无论是完善性变更或修改性变更都有可能引起工程量的增加。(2)业主方指令:业主方(包括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在合同规定的限度内可以反映业主的增加工程量的愿望。(3)不可预见性障碍:最常见到不可预见性障碍处理的增加工程量,比如:增加土方挖填量,增加混凝土量等。(4)不确定性障碍:山于不确定性障碍的处理往往不能预先准确的计算工程量,所以实施处理的结果往往会引起工程量的增加。(5)合同规定的其它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工程量增加费用的数量是由所确认的工程增加量的直接费(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间接费和其他费用组成。并按照合同工程价款确定的原则,或按照合同条款中规定的计算方法进行计算。39第四章FIDIC合同条什卜.建设项目业主方索赔管理2.可补偿延误损失费可补偿延误损失费实质完全是由于工期延误事件发生的时问因素所给承包商造成的实际损失费用。引起这种索赔费用的因素常常是【1】:(1)业主、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或与业主有直接关系到第三方所引起的延误。(2)不可预见性障碍处理引起的延误。(3)不确定性障碍处理引起的延误。(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引起的延误。(5)特殊社会条件引起的延误。由上述原因造成承包商实际损失,与工程量增加费是完全不同的情况,其费用的构成是下列几种的组合:a.工人停工窝工损失费。需暂调其他工程时的调离现场及再次调回费。b.施工机械闲置费。当使用租赁机械时的租赁费;当暂调其它工程时的调离及二次进场费。c.材料损失费。包括易损耗材料因延误而加大损耗;材料因延误而过期失效;调运其它工地的运输及装卸费。d.材料价格凋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因延误迫使承包商采购推迟,当延误前后明显涨价时,承包商不得不付出更多的材料采购费用。e.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特殊社会条件造成已完工程损坏或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时的处置费、重新施工费等。3.加速施工费加速施工费是指由于加速施工,比J下常进度状态下完成的同等数量的工程量多付出的那部分费用。通常情况下,加速施工费,由以下几种原因构成:(1)采用比定额标准工资高的工资制度。例如:多发奖金、加班费、超额作业津贴等。(2)配备比J下常进度人力资源多的劳动力。例如:为加速施工多雇佣工人、多安排技术熟练工、由一班制改成两班制甚至三班制、为加速施工而多增加工具、用具、服务人员、临时设施等。(3)施工机械设备的配置增加,周转性材料大量增多。【11陈松.建设T程索赔.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1995.64,--6840第四章FIDIC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业主方索赔管理(4)采用先进、价高的施工方法。(5)采用更高质量、更高性能的材料以及减少现场工序的材料。(6)材料供应不能满足加速施工的进度要求时,发生工人待工和高价采购材料。(7)加速施工中的个别工种交叉干扰,加大加速工作量的成本。上述加速施工费用的产生,因不同的工程情况会千差万别,甚至会出现加速效果并不明显,而加速施工费用却大幅度增加的情况。这是因为实际施工作业中,工程进展不可能想象的那样顺利。4.与工期无关的业主方违约损失费对于与工期无关的业主方违约在实际工作中也是常常发生的。其费用构成较为复杂,但其特点是共同的,即没有工期补偿问题,但确实存在费用损失。比如下列情况【lj:(1)业主供应当材料设备过早的进场:业主在价格便宜时提前购进材料设备以避免工期延误之患,但因大量材料设备进入现场,造成施工场地使用紧张和不便,易损材料增加损耗;有效期材料会有失效的可能;易燃材料及设备包装箱在施工现场也会增加保管、保护费的开支。以上类似的损失费会因设备及材料的过早进场而增加。(2)业主付款过迟:业主因某种原因不能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时|、日J付给承包商应付工程款项的违约。这种违约虽然一般不会造成工期的延误,但的确给承包商造成该部分款项的利息损失,并给承包商造成部分款项用于工程准备,造成其他损失。(3)业主方工作失误损失费:业主方在行使合同所赋予的权利时,由于业务能力、工作经验等原因,往往出现指令错误的工程处理方法,提出不能实现的工程要求,进行过分的苛刻检查等情况。业主方的上述工作失误,无意但的确给承包商的正常施工造成了干扰。这类工作失误无疑会给承包商造成损失。如进行了不必要的返工;不必要的多次暂停;干扰造成生产效率达降低;增加不必要的工序和工器具;更新某种材料或施工设备等。(4)业主对己完工工程的修改损失费:承包商按照业主提供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后,业主对已完成部位又提出修改,这种修改一般都会因此而增加费用。【u陆海平.工程项目成本控制若干方法的探讨.浙江水利水电专科学校学报,1999(4).9~1041第四章FIDIC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业主方索赔管理(5)业主提前使用及保修期责任费:在工程规模较大、工期较长的工程项目建设中,合同中没有事先提出的提前使用条款时,业主若提前使用了正在施工的工程,无论是生产性或商业性使用,都必然会给业主带来利益而对承包商的施工带来影响。即使没有影响整个工程的工期,也不可否认承包商会为此而付出某些额外费用。在全部完工交付使用后的保修期(合同条款应有明确的时间要求)期间,承包商按照合同协议的规定,有责任无偿对其交付使用工程的缺陷进行维修。但是,当保修期间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是由于业主使用不当原因引起的时,业主应承担使用不当的责任。承包商在提出该类索赔费用时,首先应举证业主使用不当的事实及由于使用不当造成工程损害的根据。5.中断及解除合同损失费解除合同是指甲乙双方就特定的工程施工合同生效后,因某种原因使原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不必要继续履行时,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或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停止履行的行为。一般有以下情况:(1)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解除:由于国际某些的变化、不可抗力或甲乙双方以外的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使己经生效的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工程停建或缓建,承包商应妥善做好已完成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离施工现场。业主为承包商撤离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支付停、缓建工程保护、移交及撤场的经济支出。(2)承包商严重违约,业主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承包商要承担业主的反索赔。(3)业主严重违约,承包商解除合同:常见的业主严重违约的情况为:a.未经承包商同意,业主单方面转让合同。而承包商认为业主单方面转让合同后对自己的一方产生了严重的不利后果。b.合同生效后,承包商发现业主力支付合同工程款,履行合同将使自己一方陷入困境。c.施工条件与事先介绍的情况严重不符,甚至会无限期地拖延而得不到解决。d.业主无理拒绝其委派代表所发布的正当指令,严重损害承包商的正当利益,使工程无法继续履行。e.业主有条件但却不按合同规定、计算数额和时间要求支付工程款。42第四章FIDIC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业主方索赔管理上述情况发生后,承包商意识到继续履行合同将对自己极为不利,停止履行合同,尽早转移到其他工程将避免陷入困境时,就会选择解除合同的做法。由于业主严重违约,承包商在解除合同后,完全有理由提出对已完工程的保护、移交及撤场费用的索赔要求。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由于甲乙双方因某一共同原因(如严重的自然灾害)或各自不同的原因(关闭、合并、转让、破产等),都对已履行中的合同认为应该停止、解除并达成了一致的协议。在此情况下解除合同所产生的损失,一般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较容易解决。解除合同后,与之相联系的就是解除合同损失费用的清理,按照合同法的规定,任何一种解除合同,都必须经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后才能被法律承认,即解除合同在先,解除合同损失费用的清理在后。合同的解除,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原合同条款对解除合同后当事人之间有关结算、未尽义务争议仍然有效。所以,甲乙双方在解除合同后,都可以对解除合同前已经发生的损失和解除合同后所产生的损失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6.国家、法规变更影响费用国家在建设管理、经济管理方面的新的、法规颁布执行后,对施工工程会产生费用影响。这主要表现在具体的工程与法规是否有关。在索赔费用报告提出时,需要具体工程具体分析,有些对每个工程都有影响,有些则只对涉及到的工程内容有影响。如国家对建筑工程材料价格的调整文件、竣工工程调价系数等对所有的工程都有影响,而某些技术法规则不同。如某市建委下达到地区性调价文件。显然,国家、法规变更影响所发生的费用在索赔中具有其他费用不同的特点,即甲乙双方均无责任。4.3.3.2索赔费用项目按照我国现行建设法规定有关规定,施工承发包合同价应由工程直接费、间接费和其它费用组成。由于间接费或其他费用(包括管理费用)的计算都是以直接费为基础(按直接费的一定百分比记取有关费用),因此在此主要叙述直接费的有关内容。为了对施工索赔费用的处理做到心中有数,减少失误,无论是业主方还是承包商,施工合同的管理人员(或负责处理索赔工作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合同43第四章FIDIC合同条什下建设项目业主方索赔管理条款、协议和有关法规,列举出将来可能发生的索赔费用项目表。这种简单明确的形式,可以在工作中防止索赔处理中的遗漏项目及审查索赔要求中的多列项目。索赔费用常用项目如下:1.工程量增加费:工程项目工程量增加直接费;重复施工工程量增加直接费:修改施工工程量增加直接费。2.人工费:人工停工费;人工加班费;施工计划外多雇工人工资费;加速施工中工资及奖金增加费;苛刻检查配合人工费;指令增加人工费;不正确纠正人工费;不正确纠正的修复人工费;工人生产率降低损失费。3.材料费:额外使用材料费;材料额外损失费;材料涨价费;过早进场材料设备保管费;材料更换增加费;材料代用费;提高材料档次增加费;额外工具材料租赁费;修改、返工多用材料费;己定合同的材料的退货损失费:己进场材料的转交及作价处理损失费;增加临时设施材料费;额外运输费;改变运输方式增加费【I】。4.机械费:施工机械闲置费;施工机械使用时间延长费;施工机械额外租赁费;施工机械二次进场费;施工机械、设备保险费。5.其它损失费用项目:延期付款利息;未完工程提前使用费;工程提前竣工效益分享;保修期内使用不当损失费;解除合同撤离损失费。因每个具体工程项目的协议条款不同,索赔费用项目往往在一定的条件下才能成立。4.3.3.3费用索赔值的计算方法费用索赔值得计算方法有多种,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条件12J。1.总成本法。即用实际成本扣减承包商的计划成本的差额作为费用索赔值。这种计算是非常粗略的。仅在一定条件下才能使用:(1)索赔值不可能用准确的方法计算;(2)承包商的计划成本是合理的;(3)承包商的实际成本是科学的;(4)承包商对增加的费用不负责任。以上(2)(3)(4)三条在实际工程中是不可能出现的。因此总成本法很少使用。I¨KeithCollier(2000),ManagingConstructionDelmar,NewYorkf2iFrancisHartman,NeilTidsburgandRaftAshrafi(1999),journalofConstructionEngineeringandManagement,122,25—2744第四章FIDIC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业主方索赔管理2.修正总成本法、修正总成本法要对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做一些处理。计划成本中应扣除承包商投标失误部分。实际成本中应扣除承包商组织管理不善、质量达不到要求返工等原因增加的成本。因此,在使用修J下总成本法时,监理工程师应着重分析这两部分,以确保索赔费用都是由业主方原因引起。3.实际比较法。如果有相同或类似的未受影响的工程,以受到影响的工程的实际成本和未受影响的相同或类似的工程实际成本比较,差值作适当调整,即为承包商有权获得到索赔费用。实际比较法必须能找到相同或类似的未受影响的工程,这一点在实际工程中也并容易满足,故常用的方法是分项法。4.分项法。分项法是按每个引起损失的干扰事件,以及这些事件所引起损失的费用项目分别分析计算索赔值得方法。它的特点有:比总成本法精确,反映实际情况,比较合理、科学;比实际比较法要求的条件宽松,适用面广。4.3.3.4四种应当扣除费用的情况业主方处理费用索赔时,在认真审查承包商递交的索焙报告的基础上,及时扣除应该扣除的部分:1.合同规定的承包商风险。很多合同条款都规定了承包商在一定范围内承担风险。如有的合同规定,工程量变更在15%范围内时是承包商的风险,那么,审查承包商提出的费用索赔值时,应扣除15%的工程量的费用。2.承包商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如某工程暂时停工时,承包商可能及时将该工程的施工力量调往其它项目。如果有这种可能而承包商未能这样做,他就不能对因此而闲置的人工和机械费用要求赔偿。3.承包商本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工程实际中常常是承包商受到损失时,业主方与承包商双方的原因交织在一起,但业主方仅有义务赔偿业主方原因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4.重复计算部分。由于公平、合理、科学的索赔费用计算是非常繁琐的。因此,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要非常细致,将承包商重复计算的部分一笔笔扣除。45第四章FIDIC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业主方索赔管理第四节业主方的反索赔4.4.1业主方向承包商索赔的作用1.这是抵消承包商索赔的手段。工程中承包商的索赔是不可避免的,当承包商的索赔证明是合理时,业主方必须进行赔偿。此时,业主方向承包商的索赔可以抵消承包商的一部分或全部索赔。另外由于工程施工中干扰时间的复杂性,业主与承包商都有责任,双方都有损失。分清责任的大小和损失的多少,很少一开始就形成一致意见,所以索赔中有反索赔,反索赔中又会有索赔。经验丰富的业主可以通过审查对方的索赔报告,发现反索赔机会,使得己方少赔或不赔。2.这是保护自身利益不受损失的方式。承包商违约给业主造成损失后,业主方应积极提出索赔,要求承包商补偿损失,使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lJ。3.反索赔管理有利于业主自身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业主处理索赔和提出反索赔的过程,也是业主学习项目管理经验,同时是业主提高自身项目管理水平的过程。在工程延误、工程建设成本增加等不利情况出现时,提出合理的反索赔,从经济的角度促进项目按计划目标完成。4.成功的反索赔能增强业主项目管理的主动性。能攻善守的反索赔管理者能够巧妙地使用合同武器、系统地利用事实资料,变被动为主动,摆脱不利局面,使对方找不到反驳的理由而无法推卸应负责任,这样不仅减少己方损失,而且可以鼓舞士气,促进后续工作的开展。索赔事件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几乎不可避免,一旦某项索赔成功,承包商就会积极丌展类似的索焙工作。而成功的反索赔可以对承包商的索赔实施有效地反击,使其认识到索赔成功的可能性很小,从而减少该类索赔的申请。减少了索赔申请,也相应地减少了索赔审核的工作量,节约了双方在索赔方面耗费的时间和精力,促使承包商将精力集中在完成工程产品上12J。川陈贵民.建筑工程施上索赔与反索赔.北京:中国建材工业出版社,2000.165~170【21白庶,刘大为,齐宝库。反索赔概念及其实施要则.建设监理.2008(3).32~3446第四章FIDIC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业主方索赔管理4.4.2业主方向承包商索赔的特点1.业主方索赔发生的频率远较承包商索赔低。由于承包商承担了工程项目的大部分风险,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也比较高,因此承包商提出索赔的机会比业主多。这一点从国际通用的工程承包合同条件和我国工程承包的相关合同条件中有关双方索赔权的条款数量可以看出来。2.业主方向承包商索赔时,比承包商向业主方索赔时处于有利地位。业主方索赔的款项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并与承包商协商后,可直接从工程付款保留金中扣除,甚至还可以采取留置承包商材料或施工设备的方式。4.4.3合同条件中业主方的索赔条款1.在FIDIC条件中业主可以引用的索赔条款有11项。(见表4.1)表4.1序号1234567891011业主在FIDIC条件中可以引用的索赔条款条款内容概要承包商保险火败损坏了公路和桥梁拒收材料或设备承包商不遵守批示施:r进度拖后误期损害赔偿费承包商朱修复工程朱向指定分包商付款承包商违约紧急维修终止合同厉的付款是否需要通知承包商不需要通知讨论由』:样师通知由工程师通知由上年呈师通知不需要通知由-丁程师通知由T程师通知由丁程师通知由’I:程师通知由-丁程师通知FIDIC条款25.330.3/437.439.246.147.149.459.563.364.165.8资料来源:国际咨询T程师联合会.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北京:机械出版社,200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合同双方的索赔依据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下业主方的索赔条款,共有9条。(见表4.2)47第四章FIDIC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业主方索赔管理表4.2业主向承包商索赔的条款序号123456789合同条款号810ll121415242931条款主要内容承包商不按合同约定完成“乙方工作”延期开T暂停施_[jI:期延误检奄和返丁上程质量缺陷乙方采购没备材料保修工期违约资料来源:建设T程施jr合同(示范文本)4.4.4三种主要的业主方反索赔情况分析及费用计算业主可用“价值法”或“成本法”计算直接经济损失。价值法指业主获得已建设施的市场价值与原合同拟建设施的市场价值之差价;成本法指由其他人按原合同完成或修复有缺陷的工程的费用【l】。还可以基于事先约定计算损失,如关于工期延误,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拖延一天工期的处罚额。需要强调的是,虽然业主处于主动地位,对承包商的反索赔也必须有与索赔一样的约束条件,即有理有据,要在索赔时效内提出并允许承包商提出异议,而且要经过监理工程师复核,方可生效。业主方的反索赔,主要有以下3个方面。1.承包商未完成工程。从FIDIC通用条件第63.3款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8条可以理解,承包商未完成工程,业主方可以索赔的费用足业主为施工、竣工和修补其中任何缺陷的费用、竣工延误损失赔偿费以及业主发生的相应的其它费用。为避免承包商的反驳,业主方应注意采用公开竞争招标的方式选择后续的承包商完成剩余工程。同时,业主方应更加细致地做好同期记录,注意将索赔费用仅限于未完成的剩余工程,不要超出剩余工程范围。此时业主的费用公式为:费用赔偿(即索赔额)=完成后的实际费用一合同价格+已支付给违约承包商的款项一违约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价值…周定山,孟宪海.如何建立一个成功的:L程索赔要求.建筑经济.2003(2).9~1348第四章FIDIC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业主方索赔管理在运用这个公式进行索赔分析时,其应用前提是:(1)业主此后完成工程的标准是其原先计划好的。(2)业主此后应以合理的方式完成工程。(3)业主应选择一个最早的合理时机来完成工程。2.承包商完成工程不符合合同要求。承包商未按合同要求完成工程,业主方可索赔的费用是业主方修复损失的费用。如果修复造成逾期竣工的,还要支付延期损失赔偿费。业主方向承包商提出此项索赔时,由于其是以合同要求为基准,若合同文件语意含混,双方可作多种理解,则极易被承包商反驳。故此时合同文件的表述是否清晰明了、是否确切具体就显得尤为重要。同时,业主方应清醒地认识到,虽然承包商完成工程后,被发现不符合合同要求,业主方可以要求索赔;业主方在施工阶段时对承包商的不严格检查而留下的质量隐患并不排除承包商的责任。但是,毕竟索赔事件的发生对双方而一言是既费时又费力的。因此,建议业主方在施工阶段一旦发现承包商的工作未按合同要求进行,立即通知承包商予以改正。在进行反索赔时,对损害赔偿的计量通常有3种方法可供考虑。(1)以复原的费用作为依据来计量损害赔偿;(2)以承包商实际所做工程的费用与合同所规定工程标准的费用之差来计量;(3)以承包商违约导致工程价值的减损来计量。按照惯例,当业主坚持复原的要求是合理的,通常会采用以上方法(1)来计量索赔额。但在有些情况下,复原费用非常大且不合理时,就要考虑方法(2)或方法(3)。采用后两种方法时,必须考虑下列因素:a.实际履行的工程是否合理、满足使用要求。b.业主是否已经履行或事实上打算履行复原工作。c.施工缺陷对业主工程的市场价值是否有重大影响。d.复原是否得不偿失。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计量方法时,还应该注意几个问题。首先,在确定采用何种方法时,业主的重修意向并不重要。其次,如果折损后的工程仍能保证业主的基本使用目的,且修复费用超过折损价值时,损害赔偿的计量应以折损价值为依据,而不是复原费。此外,当工程的修复或复原导致业主的房屋比其原应有的改善了,如果业主没有合理的其它选择,则改善费不得从损害赔偿费中扣除;如果业主选择建造的标准高于必要的标准,则其改善费应从损害赔偿费中扣除。49第四章FIDIC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业主方索赔管理3.承包商推迟竣工时间。如果承包商未能在合同工期加上承包商有理由获得的时间延长的期限内完成工程,则构成业主方向承包商索赔的理由。工期延误,业主方遭受到损失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为完成工程而增加的费用,包括管理费用和监理费用的增加,其他承包商的索赔,融资成本等;另一方面是竣工推迟造成收益的减少。为此,业主在订立合同时,通常在合同中加入延期损失赔偿条款,规定每日延期损失赔偿费标准,以此类推。业主方在确定延期损失赔偿费标准时,应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其中一个重要目标是提高承包商的“违约成本”,最终实现如期完工的目的。在英法系国家中,其索赔值计算如下:(合同价×10%)÷365d=金额/公历日索赔额=工期延误天数×金额/公历日这罩值得注意的是“公历日”的金额,而不是“工作日”金额,即在周日和法定假F1同样存在罚款。而且,在国际工程承包施工实践中,一般都对误期罚款的总额有所,如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合同价的5%一10%…。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误期损害赔偿条款,对于由于工期延误所造成的损失评价通常应考虑以下因素:(1)业主盈利损失。(2)由于工程延期引起的贷款利息增加。(3)工程延期带来的附加监理费。(4)由于本工程项目延期竣工而不能使用,租用其它建筑物时的租赁费。一般来讲,对于延期竣工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计量通常取决于项目类型。对于商业性建筑,业主通常可以追索J下常或合理的利润,但是业主必须证明该房屋拟打算用于某个利润性的合同或营业;对于一般公共工程或其它非盈利性建筑,计算损害赔偿的方法是延误期间全部投资的利息以及业主需支付的其它费用。f}J魏小国.国际承包工程中业主的反索赔.山西建筑.2003(7).226--22750第五章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实际应用及完善措施第五章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实际应用及完善措施第一节应用环境随着我国加入WTO和改革丌放的不断深入,工程项目业主、工程咨询、勘查、设计和施工单位,都面临国内外两个国际竞争市场。一个是按照“国际惯例要求”的国内外资项目、国际基金组织和国外为国内的融资项目的承发包市场;另一个是按照国际惯例要求的国际项目承发包市场。企业要在夹缝中求生存,在擦肩中求发展,无论是业主还是承包商,都要和国际合同条件接轨,以利更好的保护各自的应得权益,而FIDIC合同条件正是承发包行业国际接轨的重要方面。从业主角度来看,为了项目的投资利益,面临着国内外承包商的投标竞争,如何维护项目的投资利益,其重要武器之一就是应用FIDIC合同条件。业主应寻求——既熟悉全过程的项目管理技能,又熟悉FIDIC合同条件的咨询单位和咨询工程师,所以FIDIC合同条件又是工程咨询单位和工程咨询工程师应必备的技能。从承包商角度来看,尽管FIDIC合同条件主要是为业主、咨询工程师、国际基金机构和发展中国家咨询业务的发展服务的,但是,各类承包商都要受到按照国际惯例招标的业主的FIDIC合同条件的促进和约束。而且,1999版本的FIDIC合同条件对承包商的要求更严格。我国的监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产物,具有监理发生机制的一般性特点,即满足投资主体对实现其投资目的的需要,工程师(FIDIC合同条件中的工程师或我国的监理单位)的作用在于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协助投资主体实现其投资目的。不过,由于我国监理发生机制特殊的一面所产生的潜含于其中的困难使得工程师的这种协助在建设单位一方往往成为多余,工程师也就变成建设单位的附庸【1J。我国监理的发展和成熟不能不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监理方法,这就使得Ⅲ解东升,刘尔烈.新版FIDIC合同条件中的“不可抗力”浅析.港工技术.2004(2).30~325l第五章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实际应用及完善措施研究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运用具有深远意义,我们的工作即是为此作些理论准备,剩下的路还很长,如何修订FIDIC合同条件以便与中国特色相结合,并考察这种修订在实际运用中的有效性,得靠整个建筑界共同完成。在此,或许应该补充说明的是,对监理作经济法律分析,也许在许多务实之士看来显得空洞而不切实际,但监理作为一种制度的建立和培养,不应该当作是一种技巧,或者权宜之计,而必然涉及到一些根本性的东西,这就使得理论工作几乎无可避免,而任何所谓的务实,都必然应规范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如果这种框架失之合理,那么任何务实都很难切中实际IlJ。第二节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应用面临的问题及对策在我国直接适用FIDIC合同条件,可能会遭到所谓的“中国特色"的排斥,而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从我们已有的研究成果来看,排斥FIDIC合同条件适用的是我国监理的内在原因:1.业主与建设单位分离造成的不良影响。2.竞争的负面影响,两者最终导致的授予权力不足,而这J下是中国特色的两个方面:(1)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2)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传统法文化在建筑业中的写照。我们的研究方向是:中国特色的两个方面并不必然与FIDIC合同条件的适用相排斥,两者可以很好地结合,而形成真正具有中国特色而又不排斥国外先进方法的监理。因此,有必要探讨问题和对策。在此,浅谈工程师对承发包双方的监督,我们已有的研究结果证明:1.不存在由监理赋予给工程师的基本权力,只存在合同赋予给工程师的授予权力。2.当建设单位或其个人与国家作为业主的利益目标不一致或不完全一致时(情况往往如此),建设单位赋予工程师授予权力的动机必然不足。而在我国的监理中,也存在着削弱工程师授予权力的通道。存在的问题:合同文本的缺陷及性质11J张庆军.FIDIC合同条件下的施工索赔.铁道建筑技术,2000(1).51~5552第五章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实际应用及完善措施工程师的授予权力来自合同,其不足亦和合同文本本身相关。1.我国承发包合同示范文本的缺陷。我国虽然采用了与FIDIC合同条件的《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条件》相近的监理合同示范文本,但承发包合同仍然采用的是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发布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两个示范文本近似但不匹配。在该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涉及到监理的除了词语解释外,仅有三处:(1)第二条赋予工程师合同解释权;(2)第五条规定工程师“部分或全部行使合同中甲方代表的权力”;(3)第二十六条赋予工程师价格暂定权。如果采用我们的词语,工程师在此最重要的权力是第二条建设单位赋予的指令权,且这种指令权因可以仅仅是部分行使和未考虑到甲方代表是否可以逾级行使而不完整,第一条和第三条规定的实质上是工程师的争议处理权,不仅力度不够,比如“暂定”,而且范围极其狭窄。因此,示范文本本身的缺陷很难让工程师发挥其正常的作用。2.示范文本的性质,解决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缺陷的最便捷的办法似乎是直接使用FIDIC合同条件。不过,即使是如此,因示范文本本身的性质亦很难让FIDIC合同条件得以适用。示范文本虽由国家机关发布,但并不属于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本身不具有强制效力,除非为承发包双方认可。从承发包双方的角度看,示范文本的性质在于起示范作用,承发包双方可以采用、不采用或者更改。在我国,由于建设单位与国家作为业主的分离,建设单位可能并不遵循国家的示范,要么采用示范文本,要么通过专用条件变更通用条件,如此,即使是我国直接以FIDIC合同条件作为示范文本,也难以保证工程师的权力。对策:1.确认合同示范文本及其效力。要解决合同示范文本的效力问题,还得归到我国监理的发生机制那罩。我们已有的研究显示,我国的监理主要是发生在国有经济中国家作为业主与国家作为建筑市场的监管者的双重身份之上。国家作为监管者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并不具有法定效力,仅仅起引导作用,是否为承发包双方采用是承发包双方自身的权力。“承包方”所指对象是确切的,不过,我国国有经济中,投资主体一分为二,“发包方”所指对象就有必要重新界定。按照经济学中谁投资、谁得益的原则,发包方从根本上来说应该是国家,这~点不应该因为国家是一抽象的概念,其行为得由具体的部门做出而被否定。建设单位作为国家投资的代表,严格而言,也仅是在代表发包方。由是观之,当国家确认某种合同示范文本具有强制性适用的效力时,这种效力虽不具有国53第五章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实际应用及完善措施家作为监管者颁布法律效力的法定性,但具有国家作为业主规范自己行为的合法性,体现了国家作为业主的自我约束。当然,国家作为业主的这种自我约束最终会表现为国家对建设单位的约束,当这种自我约束承认工程师应该享有的权力时(比如采用FIDIC合同条件),这种对建设单位权力的强制分割实际上会体现为工程师对建设单位差异目标(与业主的目标不一致之处)的监督。虽然我国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赋予工程师的权力还远远不够,但在监理实践中,正是建设单位对于这种监督的实际认识使得建设单位有把工程师的权力削减到最低之势,从而阻碍我国监理的正常运转。因此,不妨让这种监督明朗化,以法律或法规(为了防止部门之间的歧议,不宜采用部门规章)形式确认示范文本的效力,并规定适用者的责任,如此形成一种制约的格局。值得强调的是,示范文本强制适用的效力只能限于国家投资项目,正如强制实行监理的项目的范围也只能是限于国家投资项目一样川。对于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最佳选择当推FIDIC合同条件。不过,为了防止建设单位通过专用条件而变更通用条件,从而使强制性适用变得徒具虚名,更好地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相结合,在我国适用FIDIC合同条件就有必要对其做出修订。修订应该遵守以下原则:(1)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削减工程师的权力,但可以增加工程师的权力;(2)保持通用条件不变,除非某些在国际上通用的条款,比如有关货币和汇率部分,在国内运用时可以删减。或者纯粹属于称呼的变更,比如格“工程师”改为“监理单位”。(3)修订仅限于专用条件,以便更好地适应项目特点及我国的法律情况。并在专用条件中明确规定承发包双方可以对未尽事宜做出补充。应该说明的是,工程师的两种权力虽都由合同赋予,但各自的来源有所不同。指令权由发包方直接授予,在此是由国家作为业主而非建设单位直接授予工程师,因此第一条原则有其合法基础;但处理权来自承发包双方的共同授予,如果承包方有合理理由要求削减工程师的权力,第一条原则则了承包方协商的权利,但这种仍出自于国家作为所有者而非管理者的要求,因此亦不失其合法性。只是就其合理而言.则有可能实践中出现更好的合同文本的川贾宝秋,朱红,祝常青,张万庆.FIDIC合同条件的争端解决机制述评.沈阳建筑.T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1).13~1554第五章FIDIC合同条件在我国的实际应用及完善措施可能性。不过,在我国非国有经济日益壮大的情势下,出现更好文本的可能性能够被弥补,而在国有经济中承包方的协商权,对在我国由于竞争的负面影响而导致国有资产向承发包双方的流失会起抑制作用。从这一角度看,示范文本赋予工程师的权力会表现为工程师对承发包双方的监督。2.工程师至少应从招标阶段就介入合同管理按上述方式确定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其效力后,建立以工程师为核心的合同管理模式应该是十分便捷。不过,一个补充问题是:工程师何时介入合同管理?这是保证上述管理模式的有效运转不能忽略的。鉴于以下原因,工程师至少应从招标阶段就开始介入合同管理。(1)合同订立的程序系要约与承诺,招投标实际上是这个程序在承发包领域的细化,这一过程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内容。示范文本既然赋予工程师合同解释权,则程师对合同订立过程的参与可以保证合同解释的准确性。(2)按上述示范文本的规定,实有工程师对承发包双方监督的意味。如果承发包合同的订立先于监理合同,工程师有可能出于承揽任务的需要而被迫接受承发包双方对示范文本的不法修改,如此,工程师的监督不仅将归于无效,而且还会起对违法现象的助长作用。因此,工程师至少在招标阶段就介入合同管理亦是合同管理的内在要求。在我国,同样应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对此做出明文规定,并应该在招投标制度中赋予工程师相应的位置。FIDIC合同条件的招标程序在此不无参考价值…。【ll何伯森.国际T程合同与合同管理.北京:中国建筑T业出版社,1999,59---6455第八章建设T程索赔与反索赔的案例研究第六章建设工程项目索赔处理与反索赔的案例研究通过以上对基于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下建设项目业主方的索赔与反索赔系统论述,业主方在建设项目索赔管理的重要作用进一步突显出来。本章以天津HS局综合业务用房主附楼采光顶项目为例,进行研究。第一节工程项目概述6.1.1项目概况天津HS局综合业务用房于2007年经交通部及天津市管理部门审批,2008年主体已经建设完成,工程总建筑面积18826平方米,主楼地下1层,地上19层;附楼地下l层,地上2层。新建筑的建成极大地改善了办公环境,充分发挥了设备能力,提升了HS局的对外形象。但由于新建筑的主要功能为海上搜救中心等业务用房,缺少为职工提供活动的服务空间,为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素质,开展文化教育活动,锤炼行业精神,创建天津HS局为国内一流的强大团队,拟在已建成的工程主、附楼之间和附楼顶部增加采光顶。增加的总建筑面积1571平方米,与已建成的综合业务用房为同址改建,设在主楼和附楼之间的中庭建筑面积773平方米,新增加的附楼3层,建筑面积798平方米,新增总建筑面积1571平方米。相关建筑数据:建筑类别:二类建筑耐火等级:二级建筑层数:1层、3层建筑总高度(最高点):16.725米(中庭);22.52米(附楼三层)抗震设防烈度:7度屋面防水等级:二级结构体系:钢结构设计使用年限:50年(同主体结构)第六章建设丁程索赔与反索赔的案例研究6.1.2工程招投标及合同情况该项目采取工程量清单方式发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以及委托招标的聘请代理机构,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开标时间为2008年8月15日,经专家综合评审,天津XW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中标,中标价格为729.9万元。施工总工期69天。本工程开工日期为2008年8月23同,全部工程竣工同期为2008年12月10日。合同中对于索赔及其索赔的争议都做了详细的描述:合同第17条规定: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且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不成,可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双方可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决。1.向天津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2.向天津市中级人民提起诉讼。合同第18条规定: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赔偿损失,乙方可按以下规定书面向甲方索赔:1.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的有效证据;2.索赔事件发生后20天内,向甲方发出要求索赔的通知;3.甲方在接到索赔通知后10内给予批准,或要求乙方迸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甲方在10天内未给予答复,应视为该项索赔已经批准。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甲方可按上述规定向乙方提出索赔。由于工程为改建工程,施工难度较大,不确定因素较多,且工期紧,问题多。在工程施工中存在下列问题:1.该工程为改造工程,细部处理较复杂,加之与已竣工结构结合施工,给具体施工造成很大困难。2.设计单位未能完全跟上施工步伐。提供图纸不及时,或所供图纸不全,数次造成停工待图现象。3.工期受严格。工程必须保证2008年12月完工,以确保我局建局20周年庆典在新址的举行。以上问题都有可能引起工程施工索赔。57第六章建没+r=程索赔与反索赔的案例研究第二节工程案例6.2.1场地条件受限引起的施工索赔处理1.实例描述2008年7月份以后,建设方在总用地面积9823.1平方米,界内使用面积5910平方米的场地内进行外围供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管道施工,场地内集中多支专业施工队伍,场地临时道路多处开挖,建筑材料和施工机械的进场屡次中断。在经过建设方多次协调施工进度未果的情况下,施工单位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并发出索赔报告。2.当事方索赔方:天津XW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反索赔方:业主3.案例分析按照施工合同第8.1(3)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由于后期外围室外工程的大会战作业,不能有效地组织交叉作业,不能保证进场的承包人道路的畅通以及建筑材料的进场。根据FIDIC条款第42.1款(现场占有权及其通道),除合同可能另有规定外:(a)随时给与承包商占有现场各部分的范围;以及(b)承包商可占用现场各部分的顺序。并根据合同中对于工程施工顺序的任何要求,在发出开工通知书的同时,业主应使承包商占有:以及(c)一定大小的所需部分现场;(d)按照合同由业主提供的此类通道。同时根据FIDIC条款第42.2款(未能给出占有权)如果由于业主方面未能按照第42.1款规定给出上述占有权而导致承包商延误工期和(或)付出费用,则工程师应在及时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后,做出如下决定:(a)根据第44款规定,承包商有权获得任何延长的工期;以及58第六章建设.1:程索赔与反索赔的案例研究(b)应在合同价格中增加此类费用总额。承包商分析了干扰事件的原因是由于业主原因造成的,不是由于己方责任造成的,抓住了索赔的机会,在索赔事件发生的第7天编写了索赔报告,说明了索赔款项以及分析了由此事件引起的工期索赔计算说明。业主认真审核了承包商提交的索赔报告,对索赔事件的责任和索赔的依据和证据进行详细核查,最终同意了承包商的工程延长的索赔要求。由于承包商的费用索赔构成主要是前期进入的20t吊车不能及时退场而引起的窝工费用以及现场的施工人员窝工费用,经业主审核,20t吊车直到收到索赔时问止,在继续作业,不存在窝工,业主方及时安排疏通道路不影响其退场;至于现场施工人员,由于其非常驻现场,产生的窝工费用无法衡量,不予支持。6.2.2工程变更引起的工程索赔处理与反索赔1.实例描述jzn-illj所述,本次钢结构工程在已经竣工的原混凝土剪力墙结构基础上改造施工,原结构的外檐装修已经完工,故而设计单位做出的施工图在具体放线的时候要结合现场的实际情况具体丈量,对施工造成很大的困难,甚至每一根管桁架的长度在加工厂放样后,都要在现场根据实际尺寸切割。同时,由于考虑设计方是原结构的设计单位,对原结构情况比较了解,所以此次钢结构部分的设计也委托该单位,由于钢结构设计的专业性强,对于虽然是甲级设计资质的该设计院,做出的设计偏于保守,有些设计部位甚至已经影响到了实际的使用功能的满足。业主方在与专业的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后,随即提出修改意见,由有经验的承包商判断修改的可行性,提出更改方案,并请设计院复核认可,在承包商的深化设计中得以体现。经过各方确认的主要变更有如下:(1)中庭钢桁架ZHJ轴线原长度19900mm改为19450mm,即两边同时缩短225mm,其他杆件长度不变;(2)中庭GL原截面为口800*450*25*35,变为口700乖450木25枣30;(3)中庭GLl原截面为口300*500*10"15,变为HW300牛300木15%15;(4)中庭GL2原截面为口650*300*15'20,变为HW400*400*13"21;(5)附楼三楼桁架①180*10,q)203'10变为q9219木9;59第六章建设1:程索赔与反索赔的案例研究(6)根据业主要求,中庭与附楼增加雨水管项目,中庭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附楼采用UPVC材料;(7)工程植筋原投标报价为暂列项目,确切数量经实际确认,①20的为442根,016的为158根;(8)取消中庭标高5米处雨棚钢梁;(9)中庭防火通道出入口混凝土顶板改为天机板材;(10)中庭取消原有的自由门,改为2樘电动感应门并加设不锈钢玻璃门斗。2.当事方在此实例中为业主与承包商相互索赔方与反索赔方。3.案例分析在索赔事件中,工程变更的比例很大,而且变更的形式较多。在本案中,有最常见的变更工程量引起的变更,它包括工程量增加(分项(5、7))、减少(分项(2、3、4))和工程分项的删除(分项(8))。分析这些事件的原因是由于设计变更或工程师和业主有新的要求而引起的,也有由于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工作量表不准确造成的。对于工程量清单发包式的单价合同,业主提供的工程量表上的数字仅为参考数字。而实际工程款的结算是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的数量与合同单价计算的,所以对工程量的增加可以直接作为月进度款列入结算账单中。对于单价合同,承包商必须对所报单价的准确性承担责任。一般单价是不许调整的,但在国际工程中,有些合同规定,当某一分项工程量变更超过一定范围时,允许对该分项工程的单价进行调整,这种调整主要针对合同单价中的固定费用。因为固定费用并不随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而变化。一般人们将现场管理费和总部管理费作为固定费用,而精确的分析是困难的。例如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中的特殊条款规定,当某一分项工程的变更超过合同价格的2%,同时该分项工程量的增加或减少超过原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的25%时,应调整该分项的合同单价。一般工程量增加,该分项的单价降低,反之,工程量减少,则该分项的单价上升。而新单价也仅适用于超过部分的工程量。本工程中清单没有增减程度达到此情况。由附加工程引起的,本案例中(6)的附加工程业主认定为合同内附加工程,合同内的附加工程有如下定义:“合同工程范围包括在工程量表中列出的工程和供应,同时也包括工程量表中未列出的,但对本工程的稳定、完整、安全、可第六章建设T程索赔与反索赔的案例研究靠和高效率运行所必需的供应和工程”(例如FIDIC交钥匙合同4.1)。施工单位在索赔报告附加的费用预算中按照的安装工程报送费用预算,在处理承包商的索赔申请时,业主按照合同内的附加工程定义,扣除总合同中已经支付的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措施费、脚手架措施费等费用,其费用按照原合同报价中无法提供参照指标,经业主认定采用如下方法:(1)套用同一地区、同一时间,相同或相似工程单价。这要取得市场价格资料。(2)按实际消耗进行价格分析。在实际直接费(合理分析的,而不是实际消耗)基础上加上合同报价中确定的管理费率和利润率。而在我国有比较完备的预算定额,附加工程的单价可以按定额确定,其工作量由附加工程的施工图确定。在总直接费的基础上再按合同确定的费率计算现场管理费、企业管理费和利润等。同样是附加工程,本案例中(10)的附加工程为合同外的附加工程,合同外附加工程通常指本合同工程已成为一个完整的系统,而新增工程与本合同工程系统,或本工程的目的没有必然的紧密的联系。对合同外的附加工程承包商有权:(1)拒绝执行。(2)要求重新签订协议,重新确定价格。这种重新价格确定常常又是承包商新的机会,因为:①它是以现时的市场价格状况作为计价依据。②它是在无竞争状态下进行的报价,即对新增的工程业主不可能搞招标,所以承包商可以报高价。由于双方在费用方面不能达成一致,此项目承包商选择了拒绝执行,业主选择了另外一个施工单位。再其后的联系单中,承包商提出对该部分收取总包服务费等费用。按照FIDIC合同规定,业主可以删除部分工程,但这种删除仅限于业主不再需要这些部分工程的情况。业主不能将在本合同中删除的部分工程再另行发包给其他承包商,否则承包商有权对该被删除工程中所包含的现场管理费、总包管理费和利润提出索赔。对于承包商的合理请求,业主予以认可。对于工程费用索赔,在考虑优化设计时间以及确认时间,延长合理的备料期,增加附加工程等方面,业主给予承包商予以合理确认。61第六章建设.L程索赔与反索赔的案例研究第三节经验总结业主在处理费用索赔时,在认真审查承包商递交的索赔报告的基础上,应及时扣除应该扣除的部分:1.合同规定的承包商风险。很多参照FIDIC条款的合同都规定了承包商在一定范围内承担风险。如应在前期签订合同时规定,工程量变更15%范围内时是承包商的风险,那么审查承包商提出的费用索赔值时,应扣除15%的工程量的费用。2.承包商没有及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如某工程暂时停工时,承包商可能及时将该工程施工力量调往其它项目。如果有这种可能而承包商未能这样做,他就不能对因此而闲置的人工和机械费用要求赔偿。这个在本案例中得以运用。3.承包商本身责任造成的损失。工程实际中常常是承包商受到损失时,业主方与承包商双方的原因交织在一起,但业主方仅有义务赔偿业主方原因给承包商造成的损失。例如案例1中,费用索赔业主方的依据就是在招标前期的现场踏勘中,承包商已经预知其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由于外部施工造成的进场困难,业主在处理索赔时,不应全部考虑其提出的索赔请求。4.重复计算部分。由于公平、合理、科学的索赔费用计算是非常繁琐的。因此,业主方要非常细致,将承包商重复计算的部分一笔笔扣除。这部分工作往往是索赔与反索赔交织在一起,业主只有培养起一支既熟悉工程又熟悉经济的专业人员队伍,才可以赢得这场博弈。作为建设单位的管理者也有许多教训值得汲取:1.本工程初期,作为建设单位的管理团队在制定项目总目标,作合同总策划的过程中,不能认清工程的建设规律;在决策层缺少工程背景,懂得建筑经济的人员参与;凭借主观判断想压缩工期,所以将计划期、做标期、设计期、施工准备期缩短,这是违反客观规律的,结果欲速则不达,不仅未提前,反而大大延长了工期。2.由于项目仓促上马,设计和计划不完备,尤其在工程主体竣工以后,业主的指令所造成的变更太多,当然也损害了工程的整体目标。3.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发包,则业主方提供的清单应力求准确,不仅应给承包商提供完备图纸、合同条件,而且应给承包商合理的做标期、施工准备期62第入章建设工程索赔与反索赔的案例研究等,还应帮助承包商理解合同条件,双方及时沟通。4.业主方对承包商的施工力量、管理水平、工程习惯等了解太少。63第七章结论第七章结论第一节工程索赔与反索赔之辩证关系索赔表现为当事人自觉地将索赔管理作为工程及合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成立专f-J本)L构认真研究索赔方法,总结索赔经验,不断提高索赔成功率。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能仔细分析合同缺陷,主动寻找索赔机会,为己方争取应得的利益;而反索赔在索赔管理策略上表现为防止被索赔,不给对方留下可以索赔的漏洞,使对方找不到索赔机会。在工程管理中体现为签署严密合理、责任明确的合同条款,并在合同实施过程中,避免己方违约。在索赔解决过程中表现为,当索赔方提出索赔时,对其索赔理由予以反驳.,对其索赔证据进行质疑,提出其索赔计算的问题,以达到尽量减少索赔额度,甚至完全否定索赔方索赔要求的目的。因此,完整的索赔管理应该包括索赔和反索赔两个方面,两者密不可分,相互影响,相互作用。通过索赔可以追索损失,获得合理经济补偿,而通过反索赔则可以防止损失发生,保证工程项目的经济利益。如果把索赔比作进攻,那么反索赔就是防御,没有积极的进攻,就没有有效的防御;同样,没有积极的防御,也就没有有效的进攻。在工程合同实施过程中,索赔方提出索赔,一般都会遇到反索赔方的反索赔,反索赔方不可能立即予以认可,索赔和反索赔都不太可能一次成功,合同当事人必须能攻善守,攻守相济,才能立于不败之地【l】o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得到以下结论:1.在对工程索赔的基本理论研究的基础上,对索赔与反索赔下了定义,揭示了工程施工索赔与反索赔的重要意义。通过本文的研究,揭示了业主方处理索赔与反索赔在本质上与承包商的索赔一致,但是在管理任务上不同,从业主方的角度,应立足于防范索赔事件的发生,以重视风险管理;在索赔事件发生时,实施对索赔方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评审、反驳和以索赔对抗索赔两项任务。ttl李启明.土木jL程合同管理.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582~58364第七章结论2.在比较我国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与FIDIC合同条件索赔条款的基础上,重点对FIDIC合同条件下,索赔的概念起因、分类依据、预防处理、争端解决等进行分析,得到了业主方处理索赔以及反索赔的一般程序。3.通过对工程实例的分析,应用了业主方处理索赔以及自身反索赔的一般程序。通过案例分析,了解了承包商的施工索赔并非完全是承包商的无理要求,也不是业主方不应承担的损失,而是双方对合同权利义务的调整。业主方只有熟悉了解施工索赔的处理程序、难点及要点,才可以在工作实践中,尽量减少索赔发生的隐患,伸张己方的权利。而一旦索赔事件发生时,又能得心应手,沉着处理,既维护己方利益,又给予承包商合理的索赔,保证工程目标的顺利实现。4.FIDIC施工合同条件融会了先进的项目管理理论,并从承发包双方双赢的角度出发,规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本文主要从时间管理和成本管理的角度揭示作为参建方之一的业主,应当充分重视每一条款的规定,深刻理解并在工作实践中灵活运用,对于有效实施业主施工阶段的项目管理,改进和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第二节论文不足和后续研究建议本文综合运用现代项目管理的时间管理和成本管理相关知识体系,分析了建设项目业主方的索赔处理与反索赔研究,文中相关章节也提及业主处理工期、费用索赔时,有些工期延长、费用增加是由于建设项目范围发生变化,由此引出项目范围管理变更在业主方处理索赔与反索赔的重要性。由于本文篇幅所限,未专题对范围管理进行论述,但在FIDIC若干条款都对范围管理做出规定。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业主要认真审核相关定义的每一句话,要使合同范围的定义清晰,没有异议,否则会引起不必要的索赔,同时也为工程范围的变更提供了可靠地依据。建筑物的出资者和最终使用者是业主,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缺陷和遗憾最终也要由业主承担。我国在加强对承包商和监理的人员的注册管理及制度的规范化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业主和业主代表的培训和管理。如何建设一支高素质、经验丰富的项目管理团队;如何在建设项目不连续的条件下,保持业主方核心管理人员具有与时俱进的工程管理及索赔经验。这些问题有待在以后的工65第七章结论作实践中进一步研究。只有承包商和业主都拥有强大的索赔和反索赔能力,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才能最终确立。参考文献参考文献…RoberK.Cox,Esq.,“ManagingChangOrdersEngineering,13(1),24—29,19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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