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09年局老干科工作重点是:根据国家老干工作的相关和规定,进一步落实上级领导部门的指示精神,做好我局老干管理工作。让老干同志们老有所知,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1、老有所知.一是知上情:学习了解党和国家重大方针的情况,了解市对我市工作的重要决定和部署;二是知局情:知道了解局里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日常工作安排;三是知下情:了解本市各县市区司法行政工作开展的情况。
2、老有所学。积极组织老干部参加学习重大决策有关文件精神,参加上级领导部门要求的公务员必要的学习活动。在局里统一组织的“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和“党的十七大报告”等一系列重要学习活动中,老干部积极参与认真学习,表现出了老前辈的优良学习作风和良好精神风貌。
3、老有所为。司法局领导历来重视发挥老干部的余热作用,在局里工作重大决策和安排方面,均组织老干部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广大老干以他们对司法行政事业的忠诚和丰富的工作经验积极出谋划策。为我市司法行政工作开创新局面发挥了自己的作用,
4、老有所乐。。包括:棋,牌,球,健身,书报资料等。并开设画室一间。二是组织老干参加兴趣活动,如钓鱼,打牌,作画,旅游,使老干晚年生活丰富活跃。
【二】、我局现有离退休老29人,他们最大年龄86岁,平均年龄岁。老干中既有抗战时期参加的南下干部,也有后法律专业的大学毕业生,既有从其他部门调入的同志,也有从转业回来的干部。自成立司法局老干科室以来,由局党组,杨德永同志专门负责老干工作的领导。由工会协助领导老干日常管理工作。为确保老干工作管理有序,开展工作有章可循,2009年老干科对原有管理工作制度进一步充实,健全和完善。现基本形成系统而完善的管理工作制度,其内容包括:《老干部工作管理制度》,《老干部工作管理责任制》,《黄冈市司法局老干活动室管理规定》,《老干活动室管理规定》等。
局党组历来重视老干工作并对该项工作给予了极大的关心和支持。今年来先后多次就老干中的生活和政治待遇问题专题开会研究解决。及时处理和解决了老干的实际困难。老干科作为职能部门向老干通报了局领导的决策和意见。由于领导关心工作到位,局老干生活上的问题得到了及时处理解决。使他们晚年生活安宁愉快,心情舒畅开心。
【三】、认真做好本单位老干来信来访工作,及时从处理解决老干们反映的困难和问题,是保障老干自身合法利益维护和谐社会发展的必要措施。近年来,我局老干科按照“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认真处理老干部及家属的来信、来访,做到了老干部渠道无障碍、解决问题无“尾巴”,老干部无越级上访情况。
二、关心老干精神生活,落实老干政治待遇
老干部虽然离开工作单位,但是他们依然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生活的参与者和实践者。2009年度局里重大工作决策和年终总结,考核评议以及举行重大活动,均邀请老干部参加。局领导多次上门走访看望老干,体现了司法局领导和全体干部对老干部的关心和爱护。
局老干部支部现有党员26人,为保证老干党员组织活动正常,支部有计划组织老干党员开展学习活动,使他们及时学习关心国家大事,了解局里各项工作的开展情况。支部会还广泛征求老干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反馈局党组对老干工作的安排意见和生活上的关心情况。从而使老干们政治待遇落实,精神生活丰富,晚年生活充实。
司法局现有“老干活动室”一处,内有棋,牌,球类,健身,书画室等学习、娱乐活动设施较为齐全。为丰富老干生活,局里年年重阳节前后均有计划组织老干外出考察旅游。在老干用车方面给予充分的照顾,以保障老干看病就医,参加学习和重大活动时方便。。使老干精神生活丰富多彩。
二、关心老干日常生活,落实老干经济待遇
日常生活安宁温馨和经济待遇的落实保障,事关老干的切身利益。按照国家有关老干经济待遇和本市老干管理规定,我局保证离休老干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做好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管理工作,并保证离休干部公用特需经费按规定落实到位。同时按规定向市老干局缴纳了老干活动经费。
三、组织老干开展有意义的活动,注重发挥老干晚年作用
老干部是我们事业的见证者。他们在人生经历和工作实践中积累的丰富经验是我们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宝贵财富。在司法行政工作发展的过程中,局党组历来重视发挥老干部的作用。凡重大决策和大型活动,都邀请老干参加,及时向老干反馈工作信息,并积极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并有计划地组织老干参观考察学习。今年先后参观了红色根据地:井冈山,故居韶山,历史文化名城西安和圣地延安等地。
学校或班级不刻意追求特色,不着意打造品牌,主张以学生的发展为本,教育学生“因为我的存在而幸福”。
1教育是一项农业生产。
校园文化展现普通教师或学生的风采,少名人展示。
学校尽量朴素,但要有树林。
抓拍日常的教师的教学、学生的学习及活动,积淀文化。
建立校庆亭。
教育是一种师生之间的依恋。
教育是一种爱的传递。 一张照片就是一个感人的故事。
教育是一种理解。 你若变成一个孩子,将会有奇迹发生。一个学校最可怕的是一群愚蠢的教师虽兢兢业业但不了解、研究孩子。做有童心的教育。
教育是一种爱的传递。培养孩子一颗柔软、敏锐而细腻的心。爱是点点滴滴的浸润。
教育是一种博爱。学校应该有自己的风骨和尊严。。如何善待后进生:
1 点燃孩子上进的欲望
2 班级温暖
3 集体帮助
4 维护尊严
5 建立信任
二 幸福至上
1 不埋怨 调整心态,知道埋怨一万句,第二天还需面对。
2 从好老师到名师的转变
3好老师的标准 课上得好;班带得好;分考得好;后进生转化的好。
4 成就名师
实践 :研究与创新平凡的教育行为。
思考:对自己的错误行为思考
敬爱的当组织:
看完先进党员沈浩的事迹,我感触很深,他把一名优秀党员的品质演绎的淋漓尽致,而让身为预备党员的我们深知自身所欠缺的,在今后的学习工作中,我要以沈浩同志为榜样,现将自己的一点感受归纳如下。
很佩服他能在短短的三年将贫困的小岗村改头换面,但是仔细看他的事迹,又不得不相信像他这样的人是真的可以做出成就来的。因为他具备扎根基层、服务农村的奉献精神,他具备艰苦奋斗、开拓创新、锐意改革的精神。六年来,他一直为小岗村的发展兢兢业业,帮助小岗村群众修公路、办企业,带领小岗村农民科学种田、发展高效农业,促进了小岗村振兴和发展,提高了小岗村民的人均收入。沈浩同志生前在自己平凡的岗位上,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以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勤恳恳、忘我工作,做出了出色的成绩,赢得了广大干部群众的信任和拥护。他的先进事迹是广大党员干部,特别是我们选派干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生动教材。6年来,沈浩同志始终怀着一种重任在肩的使命感,保持一种昂扬向上的精气神,克服种种困难,扎根农村,尽职尽责,辛勤耕耘。他一心扑在工作上,既不能在年迈的老母身边尽孝,也难以为心爱的妻子助力分忧,更无暇顾及年幼女儿的学习生活。选派期满时,面对小岗村民以摁手印方式的真诚挽留,面对组织上的殷切期望,沈浩同志毅然作出了留在小岗村、继续干下去的决定。这6年,沈浩同志为小岗、为群众贡献了很多,对家庭、对自己却亏欠了很多,他这种舍小家、顾大家,扎根基层、全心投入的奉献精神,生动展示了***员的无私情怀。我们学习沈浩同志,就要像他那样,始终以党和人民的事业为重,立足岗位,恪尽职守,奉献才干,努力在服务人民、报效祖国的过程中实现人生价值。
如何做一个让人民群众离不开的好干部?沈浩同志就是一个很好的榜样,他心系百姓、一心为民爱民,6年来,沈浩同志始终与小岗人民同呼吸共命运,把赤诚的心捧给群众,把无限的爱献给百姓。村里的五保户生病住院,他自己掏钱为其治疗;村民家庭生活困难,他想方设法帮助解决;村民住房出现危险,他连夜冒雨动员搬迁。只有真心付出,才有衷心爱戴。我们学习沈浩同志,就要像他那样,视群众为亲人,把自己当公仆,一心想着群众,一切为了群众,尽心竭力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始终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我们要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想信念,努力进取扎实工作,提升自己的工作业绩,以沈浩同志为榜样,同心同德、顽强奋斗,为祖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而努力。
内容提要: 社会保障权是社会保障法的核心,是现代社会的一项基本,其本质是社会权。有权利就应当有救济,其中司法救济又是权利救济途径中最权威、最行之有效的方式,是保障公民社会保障权利恒久不易的追求。由于社会保障权的特殊性质,传统的民事和行政救济体系已不能适应社会保障争议的需要,打破传统的普通诉讼程序,借鉴国外成熟经验,完善和创设符合社会保障权特征的现代的特殊司法救济机制已成为必然之选。
当社会保障权受到国家、行政机关、用人单位的非法侵犯,不能得到保障时,法律就应该赋予公民通过司法途径获得救济的权利,并通过法律的强制性规范明确司法救济的边界及具体程序的规定。
一、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的理论反思
社会保障权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公民因年老、失业、疾病、灾害等导致生活困难时,有请求国家补偿以保障其基本生活的权利。社会保障权是否具有可诉性及社会保障权的权利属性,直接关涉到社会保障权能否获得司法救济,以及司法救济制度的逻辑进路。
(一)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之争
可诉性,概言之即可司法性,是指具有司法机关运用法律原则与技术予以裁决的属性。具有可诉性的权利才能够进入司法过程最终获得司法救济。社会保障权是否具有可诉性,是一个备受学者争议的问题。
1.社会保障权可诉性的否定说
该学说的主要观点为:第一,社会保障权不是权利,是停留在道德层面上的理想与渴望,充其量是性的宣言。主要的作用发挥在政治层面和国家制定方面。“它们不能像公民和政治权利那样构成法律权利。即使承认社会保障权是法律权利,也只在这样的层面上承认:它们促成自治个人的形成,使其能够在市场经济中平等竞争。”[1]
第二,社会保障权的实现成本过高。“社会保障权属于社会权,是公民按照规定享有的可以要求国家积极保障其过上享有人类尊严的基本生活的权利。它与要求不作为的消极权利不同,其实现有赖于的积极作为,而这意味着巨大的财政负担。”[2]社会保障权被界定为国家的积极权利而非消极权利,权利需要逐渐地实现,其成本极其高昂,受到国家现有资源的极度。社会保障权只能是国家逐步实现的目标,而不能由强制执行。
第三,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将会造成司法专断。由于社会保障权涉及诸多经济和社会,内容具有不确定性,因而司法机关审查社会保障权的实现程度,将难以确定一个客观的标准。对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的承认,将会造成一个允许司法机关插手公共的制定从而导致司法专断的局面。
2.社会保障权可诉性的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否定权利可诉性就等于否定权利本身,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得不到保障,最后将会沦落为性“宣言”,甚至欺骗公众的“谎言”。
第一,反对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二元对立划分的观点认为,所有权利均是积极权利,公民的自由权利与政治权利的保护同样需要的作为,同样成本高昂,因此,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均应通过司法途径予以保护。“不可否认,权利的提供受到一国资源的,但通过渐进实现达到充分实现之步骤,恰恰与社会保障权由低到高的层次性相吻合。事实上,由于固有的不断发展的张力,人类永远无法达到充分实现,但只要国家存在,一定程度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资源总是存在的。”[3]美国学者曾深入地分析:“没有公共资助和公共支持,权利就不能获得保护和实施。福利权和私有财产权都有公共成本。所有的权利都需要国库的支持。”[4]
第二,以利益为基础的观点认为,社会权保护会依据公民的紧急程度不同而有先后顺序。社会权利益的保护分为两类,一类是人类急需的生存利益,是处于最低核心层面的社会权;另一类是生存利益之外的其他利益,是人类获得更高品质生活的利益。两种利益获得的先后与紧迫性均有不同。第一类利益具有紧迫性,当权利受到侵犯时若不能获得快速的救济,受损害者将导致生存困难。因此“这种利益必须得到优先考虑,它们构成了社会权的最低核心内容。对于这种最低核心层面的社会权,负有利用包括司法权在内的所有可利用的资源立即予以实现的义务。”[5]而社会保障权即为最基本、最紧急、最低的生存利益,是社会权的最低核心内容,理应得到优先的保护。
第三,社会保障权法定说认为,随着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发展,世界各国先后将有关社会保障权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写入和基本法中,社会保障权已成为法定权利。司法实践中审判人员可以通过分析条款的文字、立法意图等避免因社会保障权内容不确定所造成的救济困境。“主张社会保障权只是纲领性条款,而不是可诉性的具体权利的主张,可以说完全抛弃了社会保障权好不容易才获得保障的历史意义。”[6]
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权可诉性否定说观点值得商榷。凡权利皆有救济,一项权利若得不到司法救济,就不能称其为法律上的权利。故此,霍尔姆斯给基本权利做了界定,“作为对的,是一个上承认的,司法上可执行的权利。”[7]应当说,司法救济是社会保障权从道德权利过渡到法律权利再到实际权利的桥梁,是从原则转化为实际规范的纽带。
社会保障权被国家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予以确认时,它就是法定权利,当然地具有了可诉性。将社会保障权法律化、具体化,促使其能够获得司法救济是社会保障权实现的必然逻辑。只有当权利被侵害能够获得司法救济之时,公民才真正地不仅在道德层面而是在法律上享有了该权利。“承认社会保障权的可诉性使人们对其法律拘束力性质的总体理解有了新的动力,也促进国家履行其承诺的积极义务。”[8]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的国内把社会保障权列为可诉性权利,并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中审理社会保障权诉请。[9]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均规定了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
(二)社会保障权的权利属性思辨
1.法定权抑或自然权
。自然权利学说认为天赋,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等诸多是自然法所规定的,这些权利均早于世俗而存在的法律,并且也不依赖法律的存在而存在。法定权利学说则驳斥这种权利的天赋性,认为“人的一切权利均是法定的权利,没有就不会有法律。没有和法律维护秩序,每个人都有把天赋权利运用到极致的倾向。”[10]
天赋或法定,权利与法律,究竟孰先孰后?笔者认为,社会保障权作为基本的,经历了自自然权利进入法定权利再到实然权利的逐步演化过程。自然权是社会保障权的逻辑起点,法定权是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根本保障。因为社会保障权必须依靠国家及社会的扶助与保障,国家是社会保障权第一及最终的义务主体,通过立法、行政、司法各项措施以实现社会保障权的义务。因此,作为一项的公民权利的社会保障权,需要国家通过法律予以确认,将其纳入法定权利的范畴,否则,缺乏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实施,仅仅停留在道德权利的层面,缺乏制度保障的自然权,难以保证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实现。
2.生存权抑或发展权
社会保障权是当今社会的一项基本,的核心内容包含生存权和发展权。社会保障权是国家和社会在特定情况下为公民提供的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因此是一种生存权。社会保障权之创设,在本质上充分考虑了人性内在的需求,享有社会保障权是为了更加充分地实现社会成员的生存权。
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的最终目的就是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而要保障这一特殊群体的利益就应当在司法过程中坚持保护弱者的原则。社会保障维护的是公民的基本生活甚至是生存,是以全体国民生存为其终极关怀。因此,社会保障权的司法救济必须考虑到这一群体的特殊需要,不能完全照搬普通法律程序,其权利的实现必须依赖于倾斜性的制度供给。在救济程序的设计上,司法制度的安排遵循高效、迅速、便捷的原则,在法定审理期限内尽快审结案件,尽可能地使社会保障权利人能够通过简单、快捷而且低成本的司法程序获得救济。
3.公权抑或私权
公权和私权的划分是传统法治的划分方法。传统理论认为,私权表现为消极的,其特点是国家对公民的经济、生活等领域不主动加以干涉,靠市场经济自发地调整和公民的道德约束。国家对公民自由放任的结果将会导致分化和市场失灵以及社会危机的爆发。因此,国家必须从自由放任不加干预走向对不平等的一系列现状做出干预和必要的调节。
公权一般是从社会整体利益、更高利益的角度去考量和行使的,但公权力的行使并不能脱离行使权力的人。基于监督的缺位和人性的缺陷,权力执行者在履行公权时侵占私权、公权私用的行为屡见不鲜。同时公权力的行使亦会出现决策失误、地方利益保护、寻租的现象,公权随意侵犯私权时有发生。“显然,私法的权利和公法的权力是一对矛盾体。公权力的扩张与膨胀是其本性使然,私权利的极度保护同样危及社会的公共利益。”[11]
由此旨在要求国家保护社会弱势群体、消除社会各种不平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社会权应运而生。“社会保障权不同于传统私法上的私权利,亦不同于公法上的公权力。社会保障权其本质是一种社会权。”[12]社会保障权是维持人们的生存、保障人们的人格尊严的权利,体现了对国家公共利益的维护。社会保障权涉及多种主体,内容宽泛复杂,是一种兼具民事、行政、劳动等多种法律属性的综合性权利。与传统的私权、公权不同,社会保障权是“一种积极权利与行政权力的竞合,从内容上看是弱势群体的积极权利;从形式上看是国家的行政权。”[13]因此,社会保障争议适用私法关系的民事争议处理程序或公法关系的行政争议处理程序,已不能适应社会保障特殊救济的需要。社会保障权的社会法属性,将对传统的民事和行政诉讼形态提出新的挑战。
二、现有法律框架下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的检省
我国社会保障权的司法救济途径,一是社会保障劳动争议,二是社会保障行政争议。由于传统的司法救济途径解决社会保障纠纷存有重重困难,现代的司法救济方式尚未建立,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受到侵犯难以获得有效的救济。
(一)传统诉讼制度的缺陷
1.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过于狭窄。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社会保障争议可以适用行政救济的数量有限。目前只有《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可以就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的行为向人民提起诉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城市居民可以就民政部门作出的不发、减发或停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由此可见,我国只是在零散的个别法律条文中承认社会保障权属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社会保障权是包含诸多子权利的权利束,社会保障争议远不止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保险待遇几个方面,社会保险其他争议、社会优抚、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权益均未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定的权利处于空置状态,公民社会保障权的保护任重而道远。
2.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缺少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性保护。因社会保障劳动争议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审理,所以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适用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虽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规定打破了原先刻板的由原告负举证责任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负担,提高了案件审理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但是实务中不仅存在用人单位掌握证据但主观上不想提供的情况,而且还会存在用人单位客观上不能提供的情况。“劳动争议诉讼与民事诉讼是不同的两种诉讼,不能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应根据具体情况分配举证责任,并且这样的规定不完全符合举证责任倒置的理论,只是对劳动争议诉讼的举证责任进行分配。”[14]实践中,劳动者因举证困难导致合法权益不能最终实现的情形大量存在。
(二)现代诉讼制度的缺位
1.专门社会保障诉讼缺失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争议的处理是根据争议类型的不同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但社会保障权的社会权本质决定社会保障的争议不同于传统诉讼的特殊争议性质,不能简单地套用民事和行政诉讼程序。
社会保障争议不同于劳动争议,二者存在本质区别:“劳动争议主体是双方主体,而社会保障争议主体为三方主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自由协商从而确定劳动关系的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而社会保障关系其内容是国家立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协商确定。因此用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和程序处理社会保障争议是法律适用的错误。”[15]
。。“从程序上看,社会保险领域的集体争议非常普遍,但现行行政争议处理程序只规定有共同诉讼,并没有共同行政复议的规定,对于大面积、普遍性的拖欠社会保险费、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等案件,现行程序就显得效率低下。”[16]因此在当今国际社会司法救济的发展越来越专业化的趋势下,我国的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却缺乏一个专门的社会保障诉讼的机构和专门审判程序。
2.特殊诉讼程序匮乏
社会保障权的内容庞大,发生的争议往往涉及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领域,这对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提出了挑战。从我国现阶段司法机关的人员组成来看,他们在社会保障专业化领域还缺少理论积累和实践经验,缺乏相关专业性的人员。诸如劳动能力的鉴定、工伤事故责任的认定、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水平的确定等问题往往涉及医学、保险、经济、等多种专业性领域,这显然不是一个完全由法官即可担当和胜任的工作。
另外,劳动争议的鉴定或事故责任的认定直接关系到社会保障争议的解决,以及当事人能否获得经济补偿等问题,这与当事人的基本生活息息相关,而一般的诉讼程序审理如此复杂的技术问题,可能会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因此社会保障争议呼唤一种高效、便捷且低成本的诉讼程序。
三、我国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的矫正
西方国家在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上纷纷设立专门的不同于传统救济的社会保障司法救济机构与程序,最大程度地保障了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我国目前传统的司法救济程序使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始终处于有限的和不完整的状态。由于对社会保障权的侵害也可能是立法机关的立法或者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所造成,因此,按照社会保障法的精神和原则,应该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权利的实现。但我国目前尚未建立诉讼制度,因此我们有必要一方面完善现行传统的社会保障权司法救济制度,另一方面在条件成熟时创设现代的专门的社会保障权的司法救济机构及程序。
(一)传统诉讼制度的完善——现行救济方式的变革
1.扩大社会保障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首先应出台统一的《社会保障法》,明确规定公民社会保障权的救济主体及救济范围,不仅是公民的社会保障权,还应包括社会救助权、社会优抚权、社会福利权。其次,修改《行政诉讼法》,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将行政机关侵犯公民社会保障权的行政行为均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只要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公民的社会保障权,导致其人身权或者财产权受到损害,被侵害者即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司法机关提起行政诉讼。
2.民事诉讼应确立倾斜性保护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我国现有法律虽然规定了特定情形下的用人单位举证责任承担,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劳动者举证困难的不足,但是该种方式仍不足以达到对劳动者的倾斜性保护,尚未满足社会保障的社会法属性及社会权实现实质正义的最终要求。社会保障法是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法,国家、行政保障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应承担大于被救助者的保障责任。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应要求在特定的情况下由国家、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用人单位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扩大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为体现对社会保障权利人的倾斜性保护,更好地实现公平正义,也可适当地增加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由其对双方利益进行平衡,合理地分配举证责任,保障公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
(二)现代诉讼制度的创设——理想救济方式的引入
1.设立社会保障法庭,配备专业审判人员社会福利状况较好的西方各国对社会保障权的救济采取专门的社会保障法庭和专业审判人员相结合的方式。“美国主要通过社会保障署适用行政程序解决社会保障争议,对行政程序的最终裁决不服的,可以通过进行违宪审查。英国对社会保障实行统一的集中管理,通过于普通系统的行政裁判所下设的社会保障法庭解决争议。德国设立了社会,各级社会按不同专业组成主管不同类别社会保障争议的法庭。法国设立了社会保障事务法庭处理社会保障一般诉讼,还有无劳动能力诉讼法庭、技术监督诉讼法庭等负责审理社会保障特别诉讼。”[17]
中国应借鉴国外立法和实践经验,构建本国的救济途径。具体而言,从目前我国司法资源配置及法官素质分析,我国还不适合成立于现有体系的专门审判机构,因其必然会增加人员编制和加大经费额度,增加解决纠纷的诉讼成本。因此转化视角寻求其他路径应是中国语境下的理智选择。可参考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法庭的设置模式,在内部设立社会保障法庭,由其审理所有与社会保障权有关的纠纷争议案件,由熟知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行政的法官担任该法庭的专职审判员。同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优越性,吸纳相关专业人员担当陪审员,提高社会保障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
2.构建特殊诉讼程序制度
法国为了适应社会保障权内容的复杂性,在简便、高效的一般诉讼程序外,创设了特别诉讼程序,有针对性地审理复杂的专业性较强的技术性诉讼和技术监督诉讼。
我国应借鉴法国的经验,在社会保障法庭内部成立一个特别程序审判庭,专门审理有关社会保障争议中的技术性问题。特殊程序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包括劳动能力、工伤事故责任、基本生活水平等鉴定案件。合议庭的组成实行专家参审制,由专门从事社会保障争议案件审理的审判人员担任主审法官,人民陪审员由医疗、卫生、保险、经济等领域的专家、学者,或与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企业、行业代表担任,解决社会保障技术性、性的一系列问题。在特殊程序制度设计上,可参照我国民事诉讼程序有关的特别程序的规定,实行一审终审,缩短审理期限,免交诉讼费用,注重对社会保障权利人的倾斜性保护,保证案件审理的方便、快捷,促进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
注释:
[1]龚向和:《社会权若干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49页。
[2]高军、白林:《社会保障权之可诉性》,载《南通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3]钟会兵、李龙:《社会保障权可诉性分析:背景、规范与实践》,载《武汉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4][美]史蒂芬·霍尔姆斯、凯斯·R·桑斯坦:《权利的成本》,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页。
[5]张雪莲:《南非社会权司法救济的方式评析》,载《河南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6][日]大须贺明:《生存权论》,林浩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
[7]Frank B.Cross,2001.The Error of Positive Rights,UCLA Law Review(48).857.
。
[9]社会权视为可诉并且在司法上得以执行的国家主要有:孟加拉国、哥伦比亚、芬兰、肯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菲律宾、瑞士、委内瑞拉、南非、爱尔兰、印度、阿根廷和美国。参见[加]布鲁斯·波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可诉性与有效救济权利:历史性的挑战与新机遇》,余秀燕译,载柳华文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可诉性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页。
[10]武贤芳:《自然权利与法定权利的争锋》,载《理论界》2011年第8期。
[11]林嘉:《论社会保障权的社会法本质——兼论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载《法学家》2002年第2期。
[12]尹乃春:《论社会保障司法救济的构建与完善》,载《经济改革》2007年第5期。
[13]刘泽军:《国外社会保障行律救济制度模式述评》,载《中国民政》2006年第5期。
[14]孙德强:《劳动争议诉讼举证责任分配》,载《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学报》2006年第1期。
[15]张姝:《对我国社会保障争议解决机制的理论反思——基于权利救济的考察》,载《当代法学》2009年第6期。
[16]董保华:《社会保障的法学观》,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8页。
1.顶岗实习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1顶岗实习计划制定存在不足
。
1.2对顶岗实习的理解存在差异
目前,在我看来,有很多的学生、家长和教师不太理解顶岗实习的要求,对于顶岗实习的了解也还不是很深刻。在一些学生及家长的理解中,他们可能觉得顶岗实习其实质也就是在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去找实习单位,如果没有找到合适的实习单位的话,这些学生往往会就不去工作;有些教师同样也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他们认为实习时学生们的课已经基本结束,所以也就不会再去指导学生去参加实习工作,只是让学生自己去管理自己的学习与工作,这样一来,学生往往因为不能得到明确的指导而对自己的学习工作产生负作用。因此,从整体上看,学生家长以及老师对顶岗实习的理解还有待深化。
1.3顶岗实习单位不易找到
。学生往往希望实习单位待遇好,对各种条件要求比较高,忽视了实习的具体工作要求。(2)缺乏认真踏实的品质。很多学生嫌脏怕累,嫌这嫌那,对自己的工作不积极,态度不端正,难以适应辛苦的工作,不能自力更生,爱享受。缺乏爱一行干一行的优良品质。(3)对工作岗位认识存在偏差。很多学生不能正确的对待各种工作,只着眼于条件优越的工作,而往往忽视基层工作,不屑于基层工作。
1.4顶岗实习学生不易管理
目前,实习企业的各项具体工作的安排还不到位,师资力量也不够,这样一来,各个方面原因累加,就不利于学生在实习过程的管理,使得学生在实习工作中出现问题。
2.在顶岗实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的解决措施
2.1制定适当的实习计划
关于如何制定合适的实习计划,首先要根据学校的规定制定一个大体的实习计划。其次,对于每个实习学生来说,应该做到根据自己学校对于自身的有关要求,以及实习单位的培养要求,来制定出相应的实习计划,交给指导教师,经指导教师批准认可后,才可以进一步作出实习安排。这样做,既符合了学校的规定要求,也充分考虑到了企业以及学生自身的具体情况,起到了良好的效应。
2.2加强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思想教育工作在学生参加顶岗实习中也是非常关键的,需要做到如下几点要求:首先,应该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来对实习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进行管理。这个管理机构应该做到能够负责学生在顶岗实习过程中的思想教育全过程的管理。这样,才能使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良好的思想教育,方便学生更好的参加到工作中来。其次,要制定可实行的工作计划。这个工作计划当中,应该含有学生在工作中的所受到的思想教育工作的目的以及内容方面。另外,还要建立实习生的个人资料库。。最后,还要对实习学生进行思想上的教育,使得学生培养较高的职业素养。
2.3对顶岗实习进行量化考核
要做到使实习得到较高的质量,每个参加实习的考生应该经过一系列的考核,考核的内容大体包括下面几个方面:首先,实习学生要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每天做好记录,记录不仅要包括自己的具体工作情况,还要包括自己做了这些工作之后的心里感受,这项工作要做到实习经历结束;其次,学生们还及时向自己学校的指导教师汇报自己的实习具体的情况、实习的内容,指导教师提出自己的意见后,实习学生要积极采纳;另外,实习进行一段时间后,学校应当要求参加实习的学生做汇报,汇报自己实习的具体工作情况以及自己的思想情况,并向学校交有关实习材料,学校根据这些材料对学生进行考察;(4)参加实习的学生,在实习工作过程中要积极进行总结回顾,总结自己的实习工作情况以及思想汇报,然后学校将学生的社会实践材料归档处理,这个材料可以作为学校和实习单位对于学生实习工作期间的表现的评判根据。
2.4 加强对于顶岗实习教师的培训
学生的顶岗实习指导工作非常关键,所以要求对顶岗实习教师也需要较高的水平。但是目前实习教师的水平参差不齐,各个高职院可以把握机会,将顶岗实习教师进行工作安排,将其安排到实习单位进行实习,并参加一些培训,这样可以提高指导教师的职业素养,从而更加有益于学生的顶岗实习指导工作。学校可以通过采用聘请学生所在实习单位的技师的方式,将其作为学生在实习单位的指导老师,这样,在学校指导老师和工作单位指导老师的共同作用下,学生们可以更好地进行自己的实习工作,获益颇多。
2.5 做好学生顶岗实习过程中的管理工作
一、丰富德育主题活动,突出思想教育实效,为学校德育工作注入了新的活力。
学生教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是德育教育的重要载体,我们坚持活动育人,有目的、有计划地进行了一系列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寓德育教育于活动之中,让学生在活动中锻炼性格、磨炼意志、陶冶情操、完善人格、提高觉悟。
1、统一思想,做好学科教学渗透德育。
以“品德与社会”“品德与生活”课为德育主渠道,各学科进行德育渗透为途径,对学生进行做人、诚实、守信、守纪、关心集体、心理健康等思想教育,加强学生思想、伦理、文明习惯等养成教育,建立道德体系标准。开展人人都是班主任活动,齐抓共管,时时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
在小学各科教材中,都不同程度地蕴藏着丰富的德育教育资源和学生心里健康教育资源。我校教师充分挖掘了各科教材的内涵,充分发挥各科教学的教育性,这样,寓思想教育于各科教学中,不仅加强了学生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和心里健康教育,而且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学校把课堂教学中渗透德育作为对课堂教学评定的标准之一,并组织专门公开教学,强化了课堂教学主渠道渗透德育的示范防线。。
2、坚持德育教育的序列化。整体推进,重点实施,月月有主题,周周有重点。三月份为爱心奉献活动月,组织学生在家帮助长辈做力所能及的家务,为家长分担负担;校内开展同学手拉手活动,大同学关心帮助小同学;开展“爱绿护绿,从我做起”活动。四月份为传统教育月,组织学生到张鸿飞、田俊若烈士陵园扫墓,听取传统报告;并在间操对全体学生进行烈士光辉事迹报告活动,开展“继承先辈的遗志”主题征文活动。五月份为大型体育活动月,召开一年一度的春季田径运动会,使学生在竞赛中锻炼身体、磨炼意志,增强集体荣誉感。六月份为艺术教育活动月,通过庆祝六一儿童节文艺演出、书画比赛等活动,以美和艺术育人。九月份为常规训练月和尊生爱生月,开展庆教师节文艺汇报演出,使师生在歌舞声中增进感情。十月份为爱国主义教育月,进行爱祖国、爱家乡、爱学校教育,开展“祖国在我心中”征文活动、“我爱红领巾”新队员入队仪式、“我为祖国添光彩”书画展览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十一月份为法制安全教育活动月,开展“生命只有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对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观看安全教育影片。七月份和十二月份为奋飞达标月,激励学生努力学习文化知识,以优异的成绩汇报父母与老师。每月一次手抄板展览,给学生提供了展示自我才华的平台,并在设计中提高了自己的能力,积累了知识。
3、办好红领巾广播站,丰富队员课余生活
“阳光乐园红领巾广播站”是我校大队部坚持开展的活动,它是开辟第二课堂、组织课外活动的好形式。在培养健康的兴趣爱好、活跃校园文化、丰富学生课余生活方面的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抓好队伍建设,强化德育意识。
1、完善管理网络
德育管理是一个整体系统,摆渡中心小学在校长张艳军的带领下建立了完善德育管理网络,实行校长总负责,教导处具体负责操作执行、少先队密切配合的德育管理机制,根据德育工作目标、内容,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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