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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是否应当继续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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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支付抚养费。

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国家机关在追究父母法律责任的同时,有权撤销其监护资格,另外,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监护权被撤销不意味着抚养义务的消灭,根据法律规定仍然需要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监护人的职责,具体包括: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防止其受到不法人身侵害;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以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或精神病人的康复及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否则监护人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4、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对未成年人应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的培养,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防止其实施不法行为;

5、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监护人作为被监护人的法定代理人,根据相关规定为被监护人取得民事权利,设定并履行民事义务。民事行为能力的被监护人可进行与其智力和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也应征得监护人同意或由监护人代为进行;

6、代理监护人进行诉讼。当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有争议时,由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活动,以维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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