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主要内容有总则、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执法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机关消防机构和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机关报本级备案。
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机关消防机构、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机关确定。
第四条 上级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 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