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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判缓刑的条件是哪些

来源:微智科技网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1)犯罪情节较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4)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一、介绍卖淫三次以上怎么判

1、介绍卖淫三次以上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七十规定,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构成介绍卖淫罪。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七十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引诱、容留、介绍二人次以上卖淫的;

(2)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3)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

(4)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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