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小规模纳税人 自行开具 专用 范围有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的,可以自愿使用 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法律客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五条 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的,可以自愿使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专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专用。 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专用的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专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