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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