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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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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最高人民的职权责任包括:1、审判下列案件:法律、法令规定由最高人民管辖和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高级人民、专门人民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最高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2、核准死刑。杀人、强奸、抢劫、爆炸以及其他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判处死刑的案件的核准权,最高人民在必要时,可授权高级人民行使。3、监督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审判工作。4、对各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再审。5、对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在适用类推上,有核准权。6、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等问题,进行解释。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监督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监督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

第一百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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