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院长是什么级别
依照法律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院长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首席大法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院长是中国系统的最高领导人,属于党和国家领导人序列。
院长的行政级别为比照同级的副职配置。检、法两院属于司法的司法机关,向所设立地方的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不隶属于同级或,行政级别按所在地同级机关的副职对待。最高院为副国家级,高院为副省级,中院为副厅局级,基层院为副县处级,基层庭为正科或副科。
二、最高人民关于级别管辖标准
关于最高人民关于级别管辖标准如下:
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起诉至的,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额作为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数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额,致使诉讼标的额超过受诉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予以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三、最高人民执行局级别
正职正常为副部级,省级执行局正职为副厅(局)级。最高人民院长为副国家级,其下设机构如行政审判庭、刑事审判第一庭、执行庭庭长等庭长是副部或正厅(局)级。最高人民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的工作实施监督。最高人民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监督地方各级人民和专门人民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监督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