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不属于行政单位,法官的级别是套用了行政级别,各级的院长在行政级别上相当于同级的副职级别,省高级院长相当于副省级。最高人民院长是国家级副职领导干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十二条 人民分为:
(一)最高人民;
(二)地方各级人民;
(三)专门人民。
第四十二条 最高人民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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