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为中级,高级,最高级,基层级4种,即最高人民、高级人民、中级人民、基层人民。
1、基层:指县级、不设区的市级、市辖区设置的。除了法律规定由中级、高级、最高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外,其余一切民事案件都由基层管辖;
2、中级:人民体系的一个层级,其上级单位是高级人民,布局在省、自治区内的地区和自治州,设区的市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主要负责审理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对基层人民的判决或裁定提出上诉或抗诉的第二审案件、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第二审案件;
3、高级:设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是省一级的最高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并监督下级人民的审判工作。其上级为最高人民,对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和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最高: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以维律尊严为己任,秉持司法为民之理念,致力于构筑法治社会基础,构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
第十二条人民分为:
(一)最高人民;
(二)地方各级人民;
(三)专门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