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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院长任命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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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院长由团提名候选人,代表团协商决定,而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由主任会议提名,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则由高级人民院长提名。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四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院长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院长,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提名决定任免,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高级人民院长提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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