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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案件的诉讼主体都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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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指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起诉,人民依照民事诉讼程序,依法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当事人可以就符合以下条件的劳动纠纷向人民提起诉讼,凡是《劳动法》适用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都可以向人民提起劳动争议诉讼。因此,符合劳动纠纷诉讼主体条件的应包括: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之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雇工在7人以下的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帮工、学徒等劳动者;

3、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一、劳动争议的特征

1、主体具有特定性。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用人单位和与其有劳动关系的职工。也就是说,当事人必须是通过一定的法律事实(如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及其劳动者。它不同于民事关系、行政关系。劳动关系既有平等性,又有不平等性。

2、内容具有限定性。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内容,是有关劳动权利、义务方面的,只有当涉及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时,才是劳动争议。例如劳动报酬争议、劳动保护争议、保险福利争议、培训争议、劳动关系解除、终止争议等,在实践中,劳动争议并非全部发生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许多劳动争议是发生在劳动关系结束之后的。例如赔偿加班工资损失争议、经济补偿金争议等。

二、劳动诉讼标的的范围有哪些

劳动纠纷诉讼的标的具体包括:

1、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法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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