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网购可以要求开。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可以向收款方取得。但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而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
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取得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开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