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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开都需要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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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代开具体办理流程是什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9号)文件规定:1、在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窗口办理(1)提交资料;(2)若有税款,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等有关税费;(3)在同一窗口领取;2、在国地税合作、共建的办税服务厅办理(1)在国税制定窗口提交资料(2)若有税款,在同一窗口缴纳;(3)到地税指定窗口申报缴纳有关税费;(4)到国税指定窗口凭相关缴纳税费证明领取。3、在社会化网点代开(1)提交资料;(2)若有税款,在同一窗口申报缴纳等有关税费;(3)在同一窗口领取。二、专用的标准(一)字迹清楚。(二)不得涂改。(三)项目填写齐全。(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的金额相符。(五)各项目内容正确无误。(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一致。(七)联和抵扣联加盖专用章。(八)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具专用。(九)不得开具伪造的专用。(十)不得拆本使用专用。(十一)不得开具票样与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票样不相符合的专用。开具的专用有不符合上列要求者,不得作为扣税凭证,购买方有权拒收。

法律客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凡需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提供接受服务或者其它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的同时征税。这就说明了只有税务机关才有“代开”的权利。【适合人群】据介绍,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普通,但在提供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它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代开:1、纳税人虽已领购,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的;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或者停止发售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的;3、跨区(市)县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向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确因业务量小,开票频度低的,可申请代开。此外,正在办理税务登记的,或者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的,经处理后,税务机关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代开;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机关、个人和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农村商贩),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代开。【所需资料】1、增加核定数量申请表、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涉税申请、空白盖章;2、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3张)、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3、纳税人税种登记申请表、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1张);4、小规模企业申报审核表(2张)、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5、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企业告知书、白纸盖公司章、涉税核定单、企业所得税查帐征收(2张)、查帐申请书、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财务身份证、财务会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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