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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人自首的行为及其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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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要求犯罪人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不得虚构、伪造或推诿。如实交待必须符合投案人的犯罪事实,而非他人的。未掌握的罪行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无确凿证据证明。在判断罪行被掌握与否时,应疑罪从轻,认定为未掌握。

法律分析

犯罪人自首必须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且是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这是自首成立的基本条件。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是犯罪分子自动投案的行为依据,他是指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后主动如实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不隐瞒、不伪造,这是认定自动投案的依据,也是构成自首的基本条件。

主动供述自己的罪行应符合以下情况:

一、投案交待的必须是犯罪事实。如果投案人所交待的不是自己所犯罪行,而是违法或者违反道德的行为,不构成自首;

二、投案人所交待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就是投案人交待的是自己应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然也包括与他人共同犯罪的事实,如果投案人只交待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不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

三、投案人必须如实地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即投案人应当将自己的犯罪事实原原本本地交待清楚,不虚构、不伪造、不避实就虚、不避重就轻、不推诿塞责,否则不构成如实交待,也不能认定自动投案,当然也就不能认定为自首。

相关法律知识:

“未掌握的罪行”

4.1所谓“还未掌握”,是指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或者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以及虽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某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犯罪嫌疑人。

4.2从诉讼的角度讲,这里的“还未掌握”实际上是指“没有确实证据证明”。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司法机关掌握案件的线索和证据能否确定作案人可能犯某罪,是判断罪行被掌握与否的重要标准。

4.3“还未掌握”与“已经掌握”界限不清时,应当疑罪从轻,即认定为“还未掌握”。

结语

自首是犯罪人必须如实供述全部罪行的基本条件,主动供述是自动投案的依据。主动供述应当符合以下情况:一、交待的必须是犯罪事实,而非违法或违反道德行为;二、交待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包括与他人共同犯罪的事实;三、必须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虚构、不伪造、不推诿塞责。法律上对于未掌握的罪行,即没有确实证据证明的情况,应当疑罪从轻。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三节 询问证人、被害人 第二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也适用于询问证人、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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