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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后如何申请中止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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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后不用申请中止强拆。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后,行政机关不得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只有在行政机关进行催告限期其自行拆除,行为人既不提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时,行政机关才可以强制拆除。《行政强制法》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一、违建拆除程序是怎样规定的

拆除违法建筑要按照调查取证、认定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下达执法文书、强制拆除的审批、制作拆除方案和实施拆除进行。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二、司法强制拆迁流程

司法强制拆迁流程如下:

1、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

2、人民受理后,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3、到场强制拆除被执行人的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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