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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拆的定义及申请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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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强拆是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由征收决定的向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司法强拆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被征收人未搬迁且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司法强拆的主体是市、县级,不包括、村委会、国土部门等。与行政强拆相比,司法强拆的区别在于执行主体、效率和社会公信度。

法律分析

什么是司法强拆

司法强拆是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司法强拆一定要同时满足两个前提条件

(1)被征收人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

(2)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此处行政复议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0日,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一般是6个月。

上述两个前提条件需要同时满足,如果不满足任一条件,则行政机关无权申请司法强拆,换言之,作为被征收人可以依。

申请司法强拆的主体:

申请司法强拆的主体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实践中多表现为区、县级。

这就意味着,在房屋征收工作中活跃的、村委会、国土部门都无权申请,如果司法强拆的申请主体不适格,也是被征收人维权的依据之一。

司法强拆与行政强拆区别:

行政强制拆迁与司法强制拆迁的共同之处在于:强迁的启动时间是相同的,均在区、县房地局作出拆迁补偿的安置裁决之后;强迁的申请人是相同的,提出申请的人均系区、县房地局;强迁的对象是相同的,均是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予搬迁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等。但是二者的区别也是显而易见的:

一是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动用的是的行政力量,是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承担。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承担。

二是效率不同。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的影响,即不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不论他们提起诉讼是否已经结束,是否能够胜诉,均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系内部直接审批执行、不受诉讼的约束等效率较高的特点。而房地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是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终结,以及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的。

三是社会公信度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申请执行,其他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督。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相对于行政强制拆迁而言,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度亦就更高。

结语

司法强拆是指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补偿决定,由征收决定的市、县级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主体通常为市、县级,而非、村委会或国土部门。与行政强拆相比,司法强拆的执行主体是,责任由承担。行政强拆不受诉讼影响,效率较高,而司法强拆则需考虑诉讼情况。此外,司法强拆在执行过程中接受司法监督,社会公信度较高。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一条 赔偿请求人根据受到的不同损害,可以同时提出数项赔偿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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