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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执行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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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复执行的条件如下:

1、是之前的强制执行程序被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2、是当事人要向提供可供执行的线索,且需经核实。

恢复执行的材料如下:

1、申请恢复执行书。当事人基本信息完整、执行请求明确、具体。申请人的联系地址及联系方式、电话号码正确;

2、申请恢复执行人有效证件复印件。单位包括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且应加盖该单位公章。自然人包括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且该自然人应签字确认;或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应注明身份证号码)原件;

3、法定代表人(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应加盖本单位公章。法定代理人及其身份证明应与生效裁判文书的确认一致,身份证明应由法定代理人签字确认。授权委托书应明确代理权限:如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放弃申请事项、代为和解、代收案件款物、代收法律文书等。代表人、代理人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应由该代表人、代理人签字确认,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还应加盖单位公章;

4、申请恢复执行的法律文书。生效法律文书(复印件)。债权凭证。中止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未履行完毕的和解协议;

5、继承或承受权利证明。证明必须经过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或者经公证机关公证;

6、证明中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事由消除的材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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