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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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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监督法基本原则包括五项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行使监督权的核心就是坚持党的领导,这是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必须坚持的政治原则。2、依法行使职权原则。依法行使职权原则的内容,主要包括:主体合法、对象合法、形式合法和程序合法四个方面。3、集体行使职权。这是常委会集体行使监督职权原则的法律依据,也是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必须遵循的组织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必须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4、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原则。这种监督主要体现在监督法规定的常委会应将监督工作情况,向本级通报。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必须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的原则,5、公开原则。监督法规定的公开原则,是确立的人民主权原则的体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二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本法;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和人民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第七条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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