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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适用条件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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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的办理: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组成合议庭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假释。假释适用条件:必须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

【法律依据】

《刑法》第八十一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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