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要形式包括:会议监督、视察监督、提案监督、专项监督、社情信息监督、特约监督,以及其他形式监督。根据政协章程规定,
民主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
1、国家与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
2、与国家领导机关制定的重要方针的贯彻执行情况;
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
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遵守法纪、为政清廉等方面的情况;
5、参加政协的各单位和个人遵守政协章程和执行政协决议的情况等。
民主监督的主要形式有:
1、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或会议向、提出建议案;
2、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有关报告;
3、委员视察、委员提案,委员举报或以其他形式提出批评和建议;
4、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和检查活动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它公民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