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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当事人应当向提供哪些证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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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证书和个人身份证;

(二)有关婚前基本情况的证据材料;

(三)有关婚后感情状况的证据材料;

(四)引起离婚主要原因的证据材料;

(五)家庭财产清单,并附上该财产是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据材料;

(六)双方经济收入情况及生活现状的证据材料;

(七)住房、子女情况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证明材料。其中,第一项证据是提起离婚诉讼的前提。没有结婚登记的证据材料,可能将这种离婚纠纷作为离婚案件处理。

第二、三、四项证据是提起离婚的基础。没有这些证据,只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而不会作出实质性的判决。

第五、六、七项证据则是离婚案件争执的焦点。

对于离婚当事人而言,由于维护权利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可以有所侧重地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自行收集有关证据确有困难,可依照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申请,请求人民调查收集证据。

人民调查收集证据仅限于以下三种情况: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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