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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合同能否做强制执行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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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债权债务合同和保证合同可以同时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出具公证书后具有强制执行能力。

《关于人民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一、担保物权实现的审查标准

1、普通诉讼程序

普通诉讼程序要根据法律对诉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进行全面实质性审理,并严格按照既定程序步骤进行。

2、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

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能否顺利进行,除了实现担保物权的条件成就外,关键取决于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实质性争议”,如果有“实质性争议”,则将会面临转而寻求普通诉讼程序救济的结果,反而增加了法律救济的时间成本。但何为“实质性争议”法律并无明确规定,这是使用这一程序面临的最大风险。

为最大程度避免“实质性争议”的产生,需要当事人在交易之初,以及交易过程中做好全程法律风险的管理工作,除了法律文本的完整、准确、无遗漏外,还要做好履行监督工作,及时登记担保物权,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3、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

一般而言,除非发现公证文书内容确有错误,符合裁定不予执行的标准外,对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担保债务文书更多的是形式审查,裁定不予执行的几率很小。

二、不执行反诉时裁定书范本

是的。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不同意反诉的情形属于其中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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