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办理治安案件超过期限,当事人可向其上级机关投诉,由上级机关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6个月内没有被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这里规定的6个月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治安案件按照规定是一个月的办案期限,不能办结的可以申请领导延长一个月,总共两个月的办案时间。
机关办理治安案件超过期限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现对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如下解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9条规定:“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这里的“鉴定期间”,是指机关提交鉴定之日起至鉴定机构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机关的期间。
机关应当切实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治安案件。对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逃跑等客观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机关应当继续进行调查取证,及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能因已超过法定办案期限就不再调查取证。
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逃,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事实,无法收集足够证据而结不了案的,机关应当向被侵害人说明原因。对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应当从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之日起开始计算。派出所承办的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需要延长办案期限的,应当报所属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
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根据全国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的规定
关于询问查证时间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3条第1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这里的“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是指本法第三章对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设定了行政拘留处罚,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可能依法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决定予以行政拘留的案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2条和第83条的规定,机关或者办案部门负责人在审批书面传唤时,可以一并审批询问查证时间。
对经过询问查证,属于“情况复杂”,且“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案件,需要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适用超过8小时询问查证时间的,需口头或者书面报经机关或者其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口头报批的,办案民警应当记录在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三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第九十九条 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