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销售可以抵扣进项税。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机动车零售企业向 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应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填写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识别号是包括税控系统在内的所有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基本要素,只有完整准确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才能通过税控系统认证、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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