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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投案自首,打电话去派出所,民警说他们上门来接,请问这算自首吗?

来源:微智科技网

电话自首可视为自动投案,符合自首的要求。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后自愿到案,并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人可被认定为自首。法律规定自首者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其他罪行也可被视为自首。即使没有前述情节,只要如实供述罪行并避免特别严重后果,也可减轻处罚。

法律分析

打电话自首算自首。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对于接到办案机关的电话通知的到案的情形,犯罪嫌疑人往往会错误的认识其已经丧失了“改过自新”的自首机会。但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宜认定为自首。根据认定自首的立法目的、精神也可以得出同样结论,自动投案要求的是犯罪嫌疑人的“自动性”、“主动性”。在电话通知之后,由于其人身自由并没有受到,其完全可以选择不去相关地点接受调查。其选择了“自动投案”足以显示出其“主动性”、“自动性”。同样的根据“举重以明轻”的理论,既然犯罪嫌疑人被通缉之后在一定情况之下都可以认定为自首。将电话通知之后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人认定为自首亦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结语

电话自首,犯罪嫌疑人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以信电投案,应视为自动投案。对于接到办案机关电话通知的到案情形,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误认为已失去改过自新的自首机会。但根据法律及司法解释,应认定为自首。电话通知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未受,可以选择不接受调查。选择自动投案显示了其主动性。根据举重以明轻的理论,通缉后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的行为人也可被认定为自首,符合立法目的和精神。自首者可获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服刑罪犯如实供述未掌握的其他罪行,也可视为自首。即使犯罪嫌疑人没有前述自首情节,如实供述罪行并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也可减轻处罚。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九章 执行刑罚 第三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一十二条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规和制定的有关规定,服从监督管理;

(二)不得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不得组织或者参加集会、、示威、结社活动;

(四)不得出版、制作、发行书籍、音像制品;

(五)不得接受采访,发表演说;

(六)不得在境内外发表有损国家荣誉、利益或者其他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言论;

(七)不得担任国家机关职务;

(八)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领导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2018修订):第四章 人民的人员组成 第四十五条 人民的司法负责办案场所警戒、人员押解和看管等警务事项。

司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2012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民的任务是维护,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包括机关、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和人民、人民的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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