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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有什么不同点?

来源:微智科技网

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在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有区别。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超越或违法行使职权,而玩忽职守罪主要表现为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行为方式上,滥用职权罪多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为不作为。结果要件上,滥用职权罪需造成死亡或重伤2人以上,玩忽职守罪需造成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经济损失方面,滥用职权罪需达到20万元,玩忽职守罪需达到30万元。

法律分析

一、犯罪客体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正当性,玩忽职守罪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活动的勤政性。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区别

1、行为性质的区别。

滥用职权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权的“滥用”。这种“滥用”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超越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超越法定权力范围,违法决定无权决定的事项、擅自处理无权处理的事务;二是违法行使职权的滥用,即行为人违反法定办事程序,胡作非为,随心所欲地违法处理公务。

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的本质属性是对职守的“玩忽”。这种“玩忽”行为,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不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该为而不为,放弃职守、擅离岗位;二是不认真履行职责,即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对法定职责义务,敷衍塞责。

2、行为方式的区别。

从行为方式上讲,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都既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由不作为构成,只是行为的主要方式有所区别,即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作为,玩忽职守罪多数表现为不作为。

3、结果要件的区别。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滥用职权造成死亡1人,或者重伤2人、轻伤5人以上即可立案;玩忽职守除造成死亡1人以外,重伤要3人、轻伤10人以上才能立案。

滥用职权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即可立案;玩忽职守则要30万元才能立案。

结语

综上所述,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在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存在明显区别。滥用职权罪主要表现为超越职权或违法行使职权,而玩忽职守罪则涉及不履行职责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在行为方式上,滥用职权罪多为作为,而玩忽职守罪多为不作为。至于结果要件,滥用职权罪对人身伤害和经济损失的要求相对较低,而玩忽职守罪的要求较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2019修订):第七章 检察官的职业保障 第五十六条 检察官的职业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检察官及其近亲属实施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威胁恐吓、滋事骚扰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2018修正):第一章 总纲 第二十七条 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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