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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裁决不服,仲裁裁决能否再次上诉?

来源:微智科技网

不服仲裁裁决的申请撤销必须在收到裁决书后六个月内提出,否则将不再受理。如果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会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中止撤销程序。如果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将恢复撤销程序。

法律分析

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申请撤销。超过六个月期限的,将不再受理审查。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法律客观:

《仲裁法》第六十一条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拓展延伸

中院裁决不服,仲裁裁决能否再次上诉?- 法律界对于仲裁裁决的再上诉问题的讨论

在法律界,对于中院裁决不服后,仲裁裁决能否再次上诉的问题一直存在着广泛的讨论。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仲裁裁决通常被认为是具有终局性的,即一旦裁决作出,双方当事人在普通无法再次上诉。然而,也有一些特殊情况下的例外,如当仲裁裁决存在严重违法、程序不当或裁决结果明显不公正等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普通提起诉讼,请求对仲裁裁决进行审查。因此,是否能再次上诉仲裁裁决,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评估,包括仲裁协议的约定、法律规定以及案件本身的特殊性等因素。

结语

根据《仲裁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人民受理撤销裁决的申请后,如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将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如果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人民将裁定恢复撤销程序。在法律界,对于仲裁裁决是否可再次上诉的问题存在广泛讨论。具体情况需根据仲裁协议、法律规定和案件特殊性等因素评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辩论。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五十五条 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17修正):第四章 仲裁程序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十五条 证据应当在开庭时出示,当事人可以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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