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微观组织;社区;自我整合
。新农村建设不可避免地要回答的问题是:新农村建设为谁而建,由谁来建。按照惯常的思维自然是出,地方出规划,基层来组织。但是,伴随农业税的免除和乡村治理改革,相当多数地区的农村基层与基层组织由于财政经费的缺乏而处于维持状态,难以承担组织动员农民、整合资源,进行新农村建设的重任。由此需要重新构造农村微观组织体系,大力推动乡村社区民间组织的发育,使之成为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织载体。本文将结合中国农村基层组织体系状况,以湖北省一个乡镇的农村社区建设经验为例,探讨农村微观组织再造与社区自我整合问题。
一、乡村治理体系中社区民间组织的缺失
在传统中国,乡村治理是官治与民治的二元并存结构。除征税征兵以外,国家不直接干预乡村内部事务,处于孤立分散状态的乡村主要依靠民间社会资源进行自我整合。自近代以来,伴随国家建设,治理开始趋于单轨制。一方面,国家将原来散落在各个村落的权力集中为统一的,形成自上而下的单一行政治理;另一方面,国家又要将其意志极力渗透到分散孤立的乡村,促使乡村的国家化。近代以来,特别是1949年以来,中国的乡村经过社会主义和现代化的改造,建立了覆盖全国农村的基层政权组织体系。但同时,原有的内生于乡村内部的组织及其整合机制趋于消失。
。而外部性国家治理乡村的一旦发生变化,乡村内部没有相应的组织来承接和应对大量农村内部公共事务,进行自我整合,由此就会陷于“治理真空”。
而造成单一的行政化治理不断发生变化的重要原因又在于这一治理所赖以存在的财政。是单一的行政化治理达到极致的。这一存续的基础就是“政社合一”,即政权组织和经济组织合为一体。上千万农村干部(包括公社、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是由公社集体经济供养的准国家干部,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办理主要依靠集体经济的支持。国家依靠这一,既实现了国家意志的渗透,又节省了大量的行政成本。当然,它的代价是由农民支付着本应由国家承担的治理成本,其后果是农民的生产积极性逐渐降低和农民对国家的高度依附。正是基于此,农村改革后,分户经营取代了。分户经营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自主性,并在此基础上重新构造了乡村治理,即实行“政社分开”,农村基层实行村民自治。
村民自治是在解体并出现“治理真空”时产生的,是农村微观组织的重构。作为村民自治组织载体的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群众自治组织。但是,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村民小组仍然属于国家管理农村居民的基层组织,仍然属于一种外部性的制度安排,由此使村和组(大多由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和生产队改名而生)具有天然的行政地域属性和服从国家的公共管理功能(从国家的行政管理看,村民委员会又被视之为“行政村”)。在宏观的单一制下,法定的自治组织与实际的基层行政组织合为一体,并大量承载着自上而下的行政功能,由此使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的村民小组更多地具有行政化的色彩,即它们的主要任务仍然是完成交办的各种任务,而不是基于本社区内部需要的公共事务。。由于包括任务在内的公共事务的迅速增多和人员的增加,以各种税费为主要内容的农民负担日益沉重,以致达到农民不得不离开土地而“抛荒”和“民怨沸腾”的程度。为此,进入新世纪以后,决定进行农村税费改革,并免除农业税。在这一过程中,还开展了以合并村组、合并乡镇、“减人减事减支”为主要内容的乡村治理改革。
税费改革和乡村治理改革是围绕减轻农民负担而展开的。这一改革同公社改革之初一样,又面临着农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无钱办、无人管的问题,即外部性治理一旦变动,没有内生的社区组织来承接原由行政化组织所承担的事务,农村迅速重新陷入一盘散沙的“治理真空”境地。一是村组干部人数大量减少。在中部地区的村,如有2000—3000人,一般规定配村干部5人左右,许多村民小组的组长由村干部兼任。二是免除农业税费以后,村组基本没有公用财力,也没有了从内部获取资源的性渠道。三是村组干部减少后,村组干部更缺乏精力和时间处理本村公共事务。另外,村组干部的报酬由县一级财政支付,具有“工资化”的倾向,从而更强化了村组干部对上级的依赖。所以,农村税费改革的一个预想不到的后果是行政化治理进一步向村组渗透,而大量基于乡村社区内部,需要以自治的方式加以处理的公共事务却陷于无组织依托办理的困境。这实际也反映了社会主义国家改革中的一个共同性问题,即一旦外部性的行政(党政)整合机制发生变化或者链条中断后,没有内生的自组织加以替代,缺乏自我整合的机制。要解决这一“治理真空”问题,必须重新构造微观组织体系,特别是注重内生的社区民间组织的发育。湖北省杨林桥镇在农村税费改革中产生的农村社区建设经验为我们寻求解决问题的思路提供了经验性范例。
二、杨林桥镇社区建设的动因及自我整合机制
湖北省秭归县位于长江三峡大坝坝址所在地,是典型的山区,还是国家级贫困县。杨林桥镇位于该县西南部的高寒山区,自然条件差,经济发展相对落后。近年,该镇利用兴建三峡大坝的机遇,经济有了相当程度的发展,农村贫困状况得到很大改善。。但是,该镇兴办农村公益事业的物质基础很薄弱,特别是在税费改革后遇到了新的问题,无法满足农民对兴办农村公益事业的需求。
为了减轻农民负担,维护农村稳定,杨林桥镇贯彻的税费改革,从!""&年下半年开始,取消了统一规定的积累工和义务工等筹劳项目以及以资代劳和道路、教育等集资项目,同时进行乡村机构配套改革。然而杨林桥镇和全国其他农业地区一样,农村水利工程、乡村道路建设、校舍改造等公益事业的办理出现了新的“空壳化”现象。
首先是无钱办事,发展农村公益事业的投入严重不足,并且正在成为发展投入的一个“盲区”。一方面,取消和减免各种税费后,加剧了乡镇财政的收支矛盾,过去主要依靠向农民收费来维系的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现在只能按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定来办,由于标准低、数额少,与解决农村公益事业发展问题的实际需要相距甚远。另一方面,统筹城乡发展的公共财政尚未建立,上级财政转移支付数额有限,杨林桥镇各个村转移支付只有20000多元,支付村组干部的工资后,所剩无几,根本没钱办理乡村的公益事业项目。其次是无人理事,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出现了无组织机构管理协调的“治理真空”局面。杨林桥镇进行乡镇机构配套改革,裁减和辞退富余人员,机关工作人员只保留30人左右,撤销和合并了各种事业单位,这些单位的一些职能被转并到了乡镇和县直其他单位,但人手、经费都不足,公共服务职能严重弱化。同时从2001年下半年开始,为适应税费改革的要求,杨林桥镇将36个村304个村民小组合并成14个村84个村民小组,平均每村1800多人,600多户,一个小组97户,一个村的村干部不过三五人,平均一人管150多户。乡镇财政既要保吃饭,又要还债务,发展农村公益事业成了出力不讨好的事,因而乡村基层和组织缺乏积极性。特别是乡镇干部人数大大减少,主要精力只能用于贯彻和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根本无力和无暇顾及本地公益事业。
“危机孕育着生机”。当外部性整合“缺位”时,基于乡村内部和农民需要的自组织力量也有可能产生,并填补“治理真空”。正当当地干部和村民面对“治理真空”一筹莫展时,农民自己组织起来解决自身面临的公共性问题的活动得以出现,其初始动因便是道路修建。
杨林桥镇是典型的山区,离秭归县城有60多公里,道路沿高山盘绕九曲十八弯,平均海拔1000多米,农户大多分散居住在山区,原先县乡道路没打通时,许多人一辈子没有出过大山,农村的道路建设确实困扰了山区里许多代人的出行问题。修路可以说是山区人最为迫切的公共需要。。两人相遇,得侧着身子才能通过。眼看山下的农民依靠种蔬菜、种烤烟脱贫致富,铁炉冲的村民却连喂养的猪都卖不出去。有胆大的请几个人下山卖猪,可连续有7头猪滚下悬崖,村民们心都凉了半截。以前由于对国家的依附而产生依赖思想,总是希望上级能拨付经费并组织修建道路。2002年,村组合并后,为数不多的村干部很少光顾该地,更无钱投入,该村成为被“遗忘的角落”。失去依赖的村民只好自发地组织起来,推举袁学商领头,连开五次会,最后一次用稿纸写下修路计划,各户签名盖章,共同举手宣誓:依靠自己的力量修路,一年不成两年,总有一天要修通。22个劳动力,靠卖猪、鸡蛋凑起2万余元,连续3个冬春闲月,投工5600多个,1037天,终于在悬崖上开凿出一条2公里的山区公路。村民种的烤烟、野菜能运出去了。2004年人均收入达到了3000多元。
受到铁炉冲依靠村民自己办理自己最需要的公益事业的启发,2003年5月,镇和引入当时正流行于城市的“社区建设”的理念,并首先在白鹤洞村进行农村社区建设试点。试点成功后便在全镇统一推行。2003年7月1日,杨林桥镇正式开始撤销运行多年的村民小组建制,组建农村社区。按照“地域相近、产业趋同、利益共享、规模适度、群众自愿”的原则,全镇14个村成立社区306个,互助组1034个。每个社区30个左右农户,设理事长1人,理事2—3人,共“海选”出理事会成员1028人,建立了“村委会—社区理事会—互助组—基本农户”的新型农村社区自治组织机构。社区理事会在村党总支和村委会的领导下,以议事恳谈会为主要形式,广泛听取社区农户的意见和建议,形成决议,再付诸实施,行使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的职责,“要办什么,不办什么,先办什么,后办什么”完全由农民群众自己说了算,实现了真正的群众当家作主。
从表1可以看出,村民小组延续了时期生产队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行政色彩较浓厚。农村税费改革和合村并组以后,村民小组无法满足新时期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而农村社区与村民小组从服务户数、事务范围、产生方式、工作方式、责任指向和报酬的有无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杨林桥镇杨林桥村村支书王太富说:“以前当组长,是村委指派的,上头要你干什么,你就干什么;现在当理事长,是海选的,每件事都是老百姓自己坐下来协商好,干的都是农民想干的。”“以前的村干部就是处乱子(解决民事纠纷)、收款子(收农业税)、刮娃子(抓计划生育),根本没有精力想发展。现在从小事中出来,能考虑大事了。”
表1:杨林镇农村社区与村民小组的区别
数量87个306个
户数97户/组30户/社区
产生方式村委会指派村民投票选举
报酬由村提留提取无报酬或项目奖励
工作方式行政命令方式协商肯谈方式
事务范围上级任务为主本社区事务
责任指向向上级负责对村民负责
村民自治的主体是村民。但是,长期以来,自治的组织载体单一,主要是依靠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而村和组的行政功能较强,村民广泛参与公共事务缺乏必要的组织载体。杨林桥镇通过农民自组织农村社区这一载体,重新构造农村微观组织,深化了村民自治的内涵,突出农民参与,建立起“大家的事情大家办、大家的事情大家议”的活动机制。白鹤洞村25社区于!2004年6月10日就农网改造问题共同讨论并定出的一套方案是:(1)每户集资15元,选一人负责经营(师傅吃饭每人一天一顿5元的标准,由集资中开支,烟在外,给师傅烟时,必须要有证人)。(2)不交钱的献出杆子一根(7米长、粗一尺二,大叶春木不要)。(3)不够用的钱大家补,用不完的退到农户,做到不存不挂。不上工的付多做工的每天20元。社区理事会根据村民的需求开展社区服务活动,如民事调解、举办科技培训活动、提供经济信息等,自发投入大量人力和物力,使过去很多不通公路的地方打通了道路,农家生产的无公害蔬菜和粮食可以运出山外,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和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杨林桥镇各社区2004年兴办基础设施25个,集资12496元,投工51155个,维修公路492公里,新修公路49.8公里,同时也减少了投入成本。响水洞村13社区王太成说,他们自发在海拔800米的山上修路0.5公里,集资和投工共花费1600元左右,而按照这个标准修路则至少需要5000元。近年,社区的饮水、供电、通讯达到了很高的水准,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机地连接起来了。
社区在为农民参与提供组织平台的同时,也建立起相应的行为规则,从而形成社区自我整合的机制。这一机制的基础是利益共享。农村社区发轫于当地居民最迫切的修路需求,正是道路修建后社区成员可以共同受益,才促使社区成员自愿投资投劳,没有感到这是额外的“负担”。社区自我整合机制的活动原则是商议共识和公共。社区要办的事由社区成员共同讨论,对于讨论通过的事,虽然允许有少数人不同意或不愿参与这种情况出现,但这些“反对者”也面临着利益和道德的双重压力。响水洞村13社区王太成说,他们自发在海拔800米的山上修路,当时讨论集资,规定“摩托车10元,拖拉机50元,自行车5元,人均3元”,集资方案拿出来以后,80%-的人同意,只有20%-的人不同意。但是村社区是熟人共同体,20%-的人面临公众压力,别人在修路,自己不修路,以后走在别人费钱费力修的路上怎能心安理得呢?王太成说,后来这部分人也参与到集资建路中来,或者以其他方式为自己的“过失”进行补偿。
民间性的社区组织还为整合各种资源提供了开放性平台。现阶段的农村处于大流动和大变动之中,一个重要趋势就是大量农村精英外流,但这并不意味农村组织资源完全枯竭。关键在于开发和利用。由公社沿袭下来的村组是与户籍制、土地承包制相伴随的。行政化的村组只是将村组干部作为领导者和组织者,其他民间精英往往被排斥在外。传统的村组打破后,实行社区,则有助于将各种民间精英吸纳到社区组织中来,丰富农村组织资源。一是市场经济发展中的各种“致富能人”得以进入社区理事会,成为主事者和社区致富的带头人。杨林桥社区理事会的会长有相当一部分是近年跑运输,种蔬菜、魔芋、烤烟的能人。以往,他们只是考虑自己的利益,但当他们进入社区组织中心以后,道德荣誉感促使他们考虑社区的问题。他们通过传授技术,带动社区成员种植经济作物,带来更大效益,实现社区整体“共赢”。二是由城镇返乡居住的人得以进入社区理事会。这部分人在村组下根本没有进入社区组织中心的可能。实行社区以后,他们以居住者的身份参与社区活动,并以其特有的见识、权威和资源在社区内发挥主导性作用。
三、杨林桥镇社区自我整合的效能与启示
杨林桥镇以民间性的社区组织建设,重新构造农村微观组织,解决农村公益事业办理难的问题,填补了外部整合“缺位”和“治理真空”,取得了初步成效。。
第一,要变动员式参与为主动性参与。20世纪以来,伴随国家政权建设和外部性整合,成为唯一整合力量的是对农民的外部性动员。这种动员式参与的直接后果是培育了农村社区和农民对外部力量的依从性和依赖性。一旦外部整合发生变化,农村社区内部就有可能无所适从。这种“等、靠、要”的思想已深深浸润在广大农村干部与村民之中,在新农村建设中也处处可见。如新农村建设本来是为农民而建,但许多农民却无动于衷,认为只是行为或者“政绩”。杨林桥社区建设的突出功能是将“要”变成“我自己要干”。社区事务来自农民需求,社区治理由农民讨论,农民通过社区组织平台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
第二,要开发农村内部的组织资源。在20世纪的外部性整合过程中,乡村组织基本上都是由国家自上而下建构和延伸的,这一组织是适应于国家对乡村资源的汲取和社会改造的。而在当前的新农村建设中,国家由向农村汲取资源转为支持农村发展,大量的资源将输入农村。但是,自上而下的输入不可能穷尽农村所有事务,更不可能由包办一切。如在道路建设中,、省、市、县财政主要用于主干道的建设,而农户与主干道连接的“最后一公里”也是“关键的一公里”,却得由农村自我负责。在新农村建设中,会产生大量农村内部事务。这些事务需要相应的组织加以处理,传统的县、乡、村、组的行政一体化组织显然已不适应这一要求。杨林桥社区建设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产生的,也为新农村建设中开发农村内部的组织资源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第三,要节省乡村治理成本。20世纪以来,乡村治理之所以不断发生变化,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外部性整合的治理成本过高。这一治理成本是多方面的,包括财政成本、行政成本和心理成本。单一的行政治理并不都是为了从农村汲取资源,有的的确是为农村发展谋取利益,但是,单向度的行政吸纳资源的方式将被吸纳者排斥在外,使他们将无论何种行为都视之为外在于自己的“负担”或者与自己无关的“公事”。杨林桥社区建设的重要经验是在构造农村微观组织的同时,重新构造着农民的治理成本意识。大家的事大家办,大家的财大家管,调动了农民投资投劳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尽管为修路,他们的集资集劳早已超出设定的,但是农民并没有感到这是不可忍受的“额外负担”。因为投资投劳是为自己谋求福利,并直接接受投资投劳者对全过程的监督。
社区的概念原本就来自乡村,其核心精神是形成具有共同的认同和归属感的生活共同体。这种共同体的基础是共同体成员的公共需求,并主要依靠社区自身的力量进行整合。但长时间以来,由于单一的行政化治理,社区的理念未能进入乡村。杨林桥镇率先将社区的理念引入乡村治理中,并以社区重新构造农村微观组织体系,对于构建乡村自我整合机制具有重要启示性意义。
关键词:简约治理;半正式治理;社会后果;纠纷调解;拆迁公司
中图分类号:C91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4)05-0123-06
引言
集权的简约治理由来已久,成为传统中国社会治理的有效形式。自秦始皇一统天下以来,集权成为中国社会的常态治理,这种治理形态汇集韦伯所言的世袭君主制和科层官僚制于一体,其治国理念即法家主张的高度认同国家的权威,但是,它却无法解决官僚体系复杂化和自我延伸带来的国家与地方的隔阂问题,这是法家在治理过程中遭遇的困境。因此,在社会治理上,儒家成为解决这一困境的有效武器,儒家主张社会在差别规范“礼”的指引下,通过非正式的社会机制进行自我治理,官方主要负责在社会自我治理失败时的非常态性介入。儒家践行的就是一种集权的简约治理模式,即半正式治理。因此,传统而言,这种治理模式高度认同的集权特性,认为的权威是绝对和不可分割的。同时,这种治理模式又是利用半正式的简约形式,治理效果良好。
简约治理一般不依赖正式的法律制度,而主要依靠道德、风俗、习惯以及在实践中总结出来的经验,这种简约治理可以达到节制国家官僚体系和节约社会治理成本的双重目的。这意味着简约治理不可能是一种社会对抗国家意义上的治理机制,而是一种国家与社会实现良好互动和合作的治理机制。一直以来,简约
治理仍然是中国治理的一个重要特色。只不过集权被赋予了民主的理想,这个治理模式被总结为民主集中制[1]。
。2013年清明前后,笔者跟随“三农”研究团队,对位于宜昌市的一个城郊村进行了20天的驻村调研,发现村干部利用各种非正式人员和非正式组织进行村庄半正式治理的现象十分突出。纠纷调解和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是其简约治理的主要治理实践,然而,从后果来看,半正式治理带来的却是村庄治理乏力、混乱和灰色化。经验证明,简约治理越来越不可维系,田野调查表明,它们需要对近年来持续不断的基层治理困境负主要责任。
这是一个非常有意思的话题,围绕这一学术敏感性话题,我们对这一现象进行更深层次的理解和分析,从半正式治理的角度出发,以求探索出城郊村庄治理困境的原因所在。
一、相关文献综述
准确认识基层政权的性质和乡村治理的逻辑是理解中国基层治理变化的关键。。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既是传统中国社会集权的简约治理的主要表现形态,又是近代以来国家政权建设的主要领域。其相关研究可以追溯到经典理论社会学家,而后,中国学者对其进行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论证。
韦伯对两种不同的治理类型进行了的划分,他认为世袭君主制强调“家长式”的权威主义,科层官僚制则强调“经验式”的实用主义,它们原本是两个的治理模式。然而,当运用到对的分析时,韦伯发现的治理不属于这两个治理类型中的任何一个,而是二者的结合,因而他用“君主世袭的官僚系统”(patrimonial bureaucracy)来定义的治理模式[2]。但是韦伯的研究限定了简约治理的产生,他能够考虑到士绅和宗族在乡村治理中扮演的角色,但是他最终的研究都局限于的正式机构的治理功能层面。因此,他对中国国家治理形态的概括并不到位。
在韦伯之后,Michael Mann在正规权力中区别了“权力”(despotic power)和“基层渗透权力”(infrastructural power)[3]。和韦伯的分析一样,Mann 的分析也不能阐明正式机构之外的治理。他的双向区分的权力结构仍然只是一种与民间权力对立的正式机构的权力,并不能说明笔者所要讨论的半正式治理。但是这些理论资源却很好地为中国学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关于乡村基层政权的性质与乡村治理的逻辑的研究,较多学者以非正式或半正式的治理实践作为分析对象。围绕半正式治理,目前有两种不同的理论预设与经验证明。一种观点认为,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承载了诸多历史和地方的智慧,这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治理模式,成为现代国家治理转型的有益因素。如,黄宗智通过对传统中国明清时期的司法实践、税务管理及行政实践等领域的研究表明,与社会的关键汇点的实际运作,寓于半正式行政的治理方法、准的使用以及机构仅在纠纷发生时才介入的方法,这一方法的部分内涵在近代国家政权建设的过程中仍广泛存在[4]。他不仅很好地揭示出晚清以后高度集权与简约治理官僚制、高权力和低基层渗透权力,以及法家和儒家相结合的特点,同时还提炼出了行政实践的特征即“简约治理”。李怀印认为非正式制度安排即是在国家权威和村民共同体的需求下产生的内生性制度安排,从治理的效果来看,这是一个官民两便的“实体治理”[5]。谈萧从中西比较的角度出发,得出了中国治理模式的特点,即中国治理以善政为导向,其要素包括人事关系的模糊治理、集权的简约治理和意识形态的教化治理。中国的治理模式首先是集权的,……同时,中国的治理模式是简约的,这种简约治理一方面可以使国家节制官僚体系,另一方面可以使社会节约治理成本。所以,从治理结构上看,中国特色的治理可以总结为集权的简约治理[6]。贺东航认为,黄宗智的“简约治理”理论在对解释林改公共落地具有重要的说服力[7];另一种观点认为,半正式的治理实践是“现代”国家政权建设需要改造的领域,因为其直接导致国家治理陷入困境。。他的研究试图表明,国家政权建设并没有有效地改造传统中国的基层治理,却破坏了权力的文化网络,并最终使得国家政权建设为国家经纪内卷化[8]。陈柏峰通过改革开放以来乡村混混的生存状态的变迁的研究,成功地论证了传统乡土社会的秩序是如何一步步瓦解,转而变成为灰色化的社会[9]。
“简约治理”是黄宗智研究中国乡村治理逻辑的一种尝试性解读,他从另类角度解读出中国基层治理的特点,那就是正式治理之外还存在一种半正式治理的结构形态,这种行政实践诞生于一个高度集权却又试图尽可能保持简约的,在伴随人口增长而扩张统治的需要下,所做出的一种适应。这种简约治理实现了“低投入、低负担,且高效率”的治理绩效,他进而认为这可能成为国家治理的有效形式和一种制度遗产。由此可知,黄宗智遵循的是一种乐观主义的治理路径。也有学者指出非正式的优势,与性主体相比较,他们的政治性、组织性治理资源较弱,他们主要依靠经济资源、文化资源和社会资源获得权威,较多地获得了村庄内部村民的支持和认可而得以参与治理[10]。
然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乡村治理的基础发生了改变,从乡村社会的简约治理的实践后果来看,这种简约治理并不十分有效,甚至直接引发基层治理的乏力和瘫痪。这就充分应征了半正式与正式的行政实践并不必然互补且有效融合。
基于村庄调查的经验,笔者在实践中发现了这一半正式治理引发的严重后果,并试图通过对纠纷调解及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治理实践的分析来佐证这种判断。最终,我们得出了半正式治理在村庄基础发生改变后陷入困境,这种困境在没有国家及时介入的情况下,直接导致乡村秩序混乱和乡村治理内卷化等问题。
二、半正式治理及社会后果:基于江汉平原的经验
半正式治理在改革开放后的乡村社会的实践后果是极其严重的,这种社会后果主要表现为乡村社会的复杂化、灰色化和内卷化等问题,这是基于村庄调研得出的基本判断。因此,笔者拟通过对村庄纠纷调解及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深度分析,来进一步了解半正式治理是如何形成及其衍生出的社会后果。
(一)半正式治理的村庄场景
大洋村文中所有人名和地名都是按照社会科学研究的匿名原则,经过了字名化处理,并不是真名。位于宜昌市,是一个典型的城郊村,距城区3.7公里,辖区面积14.5平方公里,1 235户,3 514人,3 100亩耕地,10个村民小组。宜万铁路和翻坝公路穿村而过,地理位置优越,引进的项目较多,如磁电子、月亮湾、金苗科技等项目。作为城郊村,大洋村拥有其他城郊村类似的所谓资源密集型村庄的共同特点,大型项目不断的下乡进村,村庄的利益不断密集,尤其是近十几年来的征地拆迁更是直接导致大量纠纷和矛盾产生。围绕征地拆迁,村干部花费大量精力来治理纠纷,当治理无效时就引入“第三方”,即拆迁公司。
(二)半正式治理的“复杂化”:关于纠纷调解的分析
1.纠纷的产生及治理。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许多城郊村不断被纳入到城市规划中来,征地拆迁成为村庄常态。围绕征地拆迁,各种矛盾和纠纷不断产生和激发。这种态势以2004年国家宜万铁路在村庄中征地为开端,目前为止,村庄共经历了2008年的翻坝高速和2010年的磁电子两次大型征地活动。村庄被征地潮流所席卷,由此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也在不断飙升。下面是2004~2008年涉及到的土地纠纷(含承包地、宅基地和林地及田界等)数量的统计。
村庄纠纷随着征地拆迁不断涌现,传统内生规制力量的缺失使得村干部、小组长、村民代表及党员等扮演“调解员”的角色。国家利用非正式人员嵌入熟人社会的特性来开展基层治理,这样,乡村社会的半正式治理就基本成型。
2.村庄纠纷调解机制及矛盾“不出组不出村”。城郊村的一个典型的特点是利益不断密集,在这个过程中,国家关于基层治理秉持的理念是“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村庄内部,做到‘小事不出组不出村’”,意即构建出以村庄为基础的调解机制而不是以国家为主导的判决方式。地方对乡村治理的态度如同黄宗智所说的“县令基本像在民事案件里一样作为,他的优先选择是让社会机制解决纠纷”[11]。
由于缺乏家族和宗族力量的调解,村庄只能依赖于村委会,村委会则依靠村组干部、党员、村民代表及信息员等非正式力量。村庄中的调解程序一般是由小组上升到村一级。然而小组长能调解小矛盾和小纠纷,村民代表和党员作用也日渐式微,这样矛盾“不出组”的愿景就无法达成。而村对组的要求是矛盾“不出组”,因此,许多矛盾会被强制压在组内,小组内部就就形成一种矛盾越积越多的怪圈。仅当组内的矛盾危及到村庄治理时,村干部才亲自出面解决。村干部参与调解,仍然需要借助非正式力量。纠纷尽量遵循“不出村组”和“不出事”的逻辑。村干部在乡镇一级的行政压力和制度激励下,采用摆平理顺的策略,利用人情、面子和私人力量执法。但是村庄治权在税费改革之后也不断弱化,村级层面调解失效。矛盾需要上升到乡镇一级,乡镇一级主要通过司法所、派出所和办进行专门调解,但是这些部门在调解的过程中,同样也陷入困境,他们仍然会多次与村干部商谈,了解事情的原委,并与村组干部一起开展对纠纷的治理。司法局只有调解而无判决的权力,当他们的调解作用失效时,事件才会走诉讼的程序,最终由判决。是纠纷的最后一道解决线,通过的判决大多是很有效的。但一般不会轻而易举地接受这类案子,尤其是涉及到征地拆迁引发的纠纷。仅只有判决才能保障村庄治理的连续性和平稳运转时,才会受理。但是在基层社会,的判决与基层的实践是错位的,即的执行力得不到有效贯彻。真正能上升到乡镇一级的案例是不多的,通过判决的案例更是少之又少。因此,为了节约治理成本,乡镇一级会尽量将案件压在村里,村在无正式治理支援的情况下,只能寻求各种摆平理顺和“正式权力非正式利用”的治理策略和技术。
总之,在纠纷调解过程中,“矛盾不出组不出村”的地方性规则成为乡镇一级“不作为”的幌子,乡镇一级挤压村一级,而村一级就挤压组一级。乡村基础发生了变化,半正式治理失效,继而引发出一系列问题。
3.纠纷调解的社会后果:治理的高成本和村庄的无序化。非正式力量和村干部践行的群众路线对于纠纷的调解作用几乎是微乎其微的,这是由于乡村社会基础发生变化,而直接导致半正式治理的失效。乡镇一级将纠纷压在村里,村干部“花钱买平安”的“权宜性治理”方式成为治理常态。利用人情、面子、私人力量等治理资源,他们通过“磨”和“缠”的方式,通过多次做工作的形式来实施治理。同时,他们也热衷于运用各类非正式的权力技术与策略“擂”、“媒”、“示蛮”和“怀柔”关于“擂”、“媒”、“示蛮”和“怀柔”等治理技术和手段,吴毅在其编著的《小镇喧嚣――一个乡镇政治运作的演绎与阐释》一书中对其有深刻的描绘。 以及“拔钉子”、“开口子”、“揭盖子”和将问题悬置起来冷处理等“摆平术”“拔钉子”、“开口子”、“揭盖子”和将问题悬置起来冷处理等是应星在《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一书中提出来的几种“摆平术”。 ,其中的一些运作技术具有“不计成本、不惜代价”的非理性特点。国家为了节约治理成本,尽量将纠纷压在村庄层面。村庄对案件处理则常常陷入循环调解的境地,当村庄对纠纷的调解无效,而乡镇一级又消极行政时,纠纷就只能在村庄内部打转,简约的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的实践中就表征为一种复杂治理,这种治理需要动用大量乡土社会的资源和规范,从而导致村庄治理呈现出高成本、复杂化和无序态势。
从表面上看,依靠半正式的行政实践似乎是节约了国家治理的大量成本即国家利用最小的成本,达到最好的绩效。但是,从乡村社会内部来看,一旦简约治理需要动员大量的资源,则这种治理方式实际上是复杂的。国家基础性权力不断渗入乡村社会,国家治理成本就转嫁给村庄,村庄承担着一种较高的治理成本。即便纠纷和矛盾在乡村社会中得以解决,但这种矛盾也是经过了数次甚至是数百次的回合,由此产生的成本是非常高的。村干部在缺乏正式治理资源的同时,只能被迫选择各种摆平理顺的手段,而这种治理实践极易导致村庄结构混乱和治理的内卷化问题。
(三)半正式治理的“灰色化”:拆迁公司参与征地拆迁的分析
1.拆迁权的下放及村庄遭遇钉子户。拆迁权位于乡镇一级,乡镇可以预留工作经费,有巨大的利益空间。但是,随着征地拆迁工作进展的难度加大及和谐拆迁口号的提出,再加上乡镇干部对村庄的“去熟悉性”而引发的对钉子户的瞄不准现象,这导致乡镇直接将拆迁权下放到村一级。责任权下放,乡镇考虑的是,村干部做工作更容易,可减少乡镇的治理成本,同时,也实现了风险的部分转移。
责任主体的下放并没有乡镇一级预想的那样好。村庄一级囿于自身的事务繁多和治权的弱化,拆迁工作老是做不下来,涌现出越来越多的钉子户。这样,在具备权力的同时,村级承担的义务也加大,村庄运转出现超负荷态势。村组干部自身在治理钉子户上是失效的,村里就只好引进拆迁公司。因为他们具有丰富的经验,且精通各类“摆平术”。因此,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的博弈就演变为与拆迁公司之间的博弈。
2.拆迁公司的“软硬兼施”和符号暴力。拆迁公司被引入,实际上是在和谐拆迁压力下将村庄的治理行为转换为一种市场行为。拆迁公司的前身是劳务公司,经验丰富。村民说,“他们常常是谈到深更半夜,非得谈,不谈是不行的”,这种磨和缠的方式显然让村民不得不用大量的时间来应对,这显然已经演变为一种软暴力。同时,村干部看重的还有拆迁公司的硬暴力,村干部说,“没有策略是不行的,搞得实在没有办法了,就会请外面的人进来,混混能讲狠话,帮忙做工作,效果很好”。对于那些实在很难缠的人,讲狠话和威胁是很管用的。据村里的治保主任介绍,拆迁公司在市里有“”,他讲的“”其实就是指涉混混的圈子,这部分人很受拆迁公司或基层干部的欢迎。
村庄依赖拆迁公司展开对钉子户的治理,这只是村庄应对其治理能力衰弱的一种策略,是村庄实现其行政和治理目标的一种重要手段。原本属于基层治理范畴的征地拆迁在面临钉子户失效的情况下,激发出的一种集市场与行政于一体的半正式治理,而这种市场权力又将黑灰势力裹挟其中,他们甚至介入到基层治理政治权力的谈判范畴,成为一种隐蔽的治理。
3.半正式治理的社会后果:隐蔽治理与乡村社会的“灰色化”。引入拆迁公司,是村庄在治权和治责双重弱化的境况下采取的权宜之计,这种半正式治理的实践是建立在重复做工作甚至使用灰色符号的基础之上。后税费时代的混混不再是以裸的暴力展现在村民面前,而是隐蔽在制度和规范范畴中,呈现出一种隐退和监控的后台景象,操控着乡村的前台。这是一种隐蔽的治理,是半正式治理失效后的一大表征。拆迁公司成为混混隐藏其中的有效庇护所。而这样的公司在基层社会遵循的是一种人治和私人治理的逻辑。从国家治理层面而言,借用这样的力量进行软硬兼施,达到了治理钉子户的目的。但是从乡村社会的秩序与基础方面来看,这种隐蔽治理打破了乡土逻辑和地方性规范,挑战着法律和政治原则,直接导致基层治理结构陷入灰色化境地。村庄利用拆迁公司的符号暴力开展对治理钉子户,取得了短暂的治理效果,但是,从长远来看,乡村的基础和建立其上的村庄治理将会彻底遭遇异化,进而村庄治权与治责就会更加弱化。同时,非正式权力溢出监督之外,这会对中国基层民主和基层法治建设起到釜底抽薪的瓦解作用。
三、结论
黄宗智给我们描绘出一幅简约治理有效性的图景,但是这种半正式治理却有极强的情境性。20世纪90年代之后,囿于村庄基础发生了变化,半正式治理呈现出越来越不可行的发展态势。在对纠纷调解及引进拆迁公司参与治理的行动逻辑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引发的系列社会后果:
一是,基层治理的内卷化。纠纷调解的手段目的化,注重策略和治理技术,造成村组干部权力的虚置和基层治理的乏力,简约治理失效和更趋复杂化。混混等地方非法势力嵌入到基层治理中来,成为一种典型的隐蔽治理力量。隐蔽治理是半正式治理无效的一种表现,而在国家不及时介入或回避的情况下,隐蔽治理不但瓦解半正式治理的基础(乡土性),而且还瓦解正式治理的基础(政治性和规则性)。因此,乡村治理结构灰色化和内卷化更为明显。
二是,基层民主的萎缩和法治根基的破坏。村组干部在“矛盾不出村组”的压力下,采用各种治理技术和治理策略,他们实践的是一条策略主义的逻辑而不是治理的逻辑,这样的策略性治理极易扭曲国家规则治理的本意。半正式治理的失效问题得不到正式力量的支持,直接导致乡村治理结构陷入灰色化境地。这样,国家基层民主表达机制受到损害,国家法治根基也遭到侵蚀。
因此,乡村社会的基础发生了改变,半正式治理的基础不存在。国家的“顶层设计”经过半正式治理环节后化为“村庄实践”,直接造成了乡村社会的复杂化和灰色化,进而导致国家基层政权合法性的丧失及乡村治理和治权的混乱和弱化。如果放任不管,不仅“混混治村”成为乡村社会的常态,更为严重的是当代中国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根基将永不存在。我们必须警惕这种现象,并推动国家基层民主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半正式治理在基层社会遭遇的异化现象提醒我们,乡村社会更需要国家正式权力的引导和干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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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农村工程:解决“三农”问题的新思维
生态农村工程是指在国家宏观前提下,运用生态学、农学、经济学、系统学和社会学原理,通过对农村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结构的优化设计,实现农业高效、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目标。具体来讲,生态农村工程是指在研究农村自然-经济-社会复合系统农业自然资源(如光、温、水、气、土地、作物、牲畜等)和社会资源(如农业基础设施、农村劳动力等)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的基础上,通过对这一复合系统中的关节点的分析,提出重点工程来解决“三农”问题的一种思想模式。生态农村工程的具体内容包括8个方面。
一、农业产业化工程
小农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是中国农业市场化进程中的最大障碍,产业化方式通过将产、供、销联合起来则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依据区域资源优势或区位优势,确立农业发展的主导产业并相应发展与之相关的农产品加工业、销售业是生态农村工程的核心内容。农业产业化工程共分两个步骤。一是资源优势开发策略分析。根据研究区域光、温、水、土等自然资源条件以及资金、劳动力、区位、市场等社会经济条件,研究提出区域优势农产品开发战略。二是龙头企业的建立或引进。根据本区或相邻区域农产品类型,采取集资、贷款等多种筹资方式,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或农产品流通业。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搞生态农村工程时,并不一定非要在研究区内培育出一个甚至几个龙头企业来,如果能作为产品或原料基地的形式加入到其他地区的龙头企业中去,也符合生态农村的要求。如寿光周边县市在搞蔬菜产业化发展时,就可以直接以寿光蔬菜批发交易市场为龙头来发展生产,而没有必要自己再建立批发交易市场。
二、农业生态工程
农业生态工程是指以实现生态环境良性循环和提高农业资源利用效率为目标的生态、生产建设。农业生态工程也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这里是指自然生态环境问题)分析。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对区域内农业生产、农民生活所导致的环境破坏、资源浪费或不可持续利用等进行分析评价。二是生态环境治理对策分析。根据生态环境问题状况,确定治理对策。环境治理对策可分为两种,一种是纯生态/纯环境治理对策(如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生态退耕等),另一种是生产性治理对策(如秸秆、牲畜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技术等)。在一些生态环境较为恶劣的地区,农业生态工程必须采用两种治理对策并重的方式;在一些生态环境问题不太突出的地区,农业生态工程则可采用生产性治理对策为主、纯生态治理对策为辅的方式。
三、农民就业工程
千方百计实现剩余劳动力就业是生态农村建设所面临的头等大事。农民就业工程也分为两个步骤。一是农村实用技术培训。采用国家资助、集体扶持和个人缴费的方式开办农民学校,重点选择一些简便易学、实用性强的技术对广大农村剩余劳动力进行再就业培训,如保护地种植技术、特种养殖技术、制沼技术、焊工、建筑、汽车驾驶、机动车维修、理发、缝纫、家政服务等,使这些剩余劳动力在走向新的工作岗位之前能有一技之长。二是就业信息收集与。由地方出资建立村级或乡镇级就业信息中心,定期向辖区内村民公布劳动力需求信息。需要指出的是,这种就业信息中心应当是一种以服务农民为主、以盈利为辅的机构,与社会上的职业介绍所等中介机构有所区别。
四、农民组织化工程
农户或公司频繁出现的违约已经成为当前“公司+农户”型产业化模式的普遍现象,当违约现象出现时,面对强大的龙头公司,毫无组织性和经济力量薄弱的农民很难在对簿公堂时获胜;而面对成千上万的农户,龙头企业也不可能将他们都告上法庭。如果农民能形成自己的组织,则对于企图违约的农户将产生一种内在的约束力;而当企业违约时,也可由组织的负责人出面与龙头企业进行谈判或诉诸法律,从而有力维护农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健康发展。另外,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加强在监督村干部行为和协调干部与农民矛盾问题上也将发挥重要作用。应当鼓励或直接帮助农民成立自己的组织。在我国成立农民组织并不是从零做起。从性组织来看,我国有农业技术推广站,从直到全国各个乡镇组织严密;从非性组织来看,我国有中国农学会等涉农组织,拥有遍布全国各地和涉及农业生产各个领域的会员;从各地生产实践看,我国一些地方已经出现了一些运行效果良好的农民协会、农业生产联合会、合作社等农民组织,为建立全国性的农民组织积累了宝贵的经验。只要国家在上给予鼓励,资金上给予扶持,通过对上述各种组织的组合改造,形成全国性农民组织是可行的。
五、农村社会保障工程
农村人口缺乏应有的社会保障体系是“三农”问题中较为突出的方面,也是阻碍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发展应遵循以建立农村人口社会保障制度为起始点,以实现全民社会保障制度一体化为终结点的原则,即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与现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统一起来。当前一段时期,农村社会保障工程的重点是研究解决流动人口的参保问题。我国目前有1亿多的流动人口,他们当中的绝大多数来自农村,并且有许多人是常年外出和举家外出,按目前推行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他们需要回到户籍注册地去参保,这显然是行不通的。另外,这些流动人口处于身份转换阶段(由农业户口向城镇户口转变),而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又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两个系统,如何解决参保人在身份转换后相应的社会保障转换也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因此,农村社会保障工程还必须与户籍制度改革协同进行。
六、农村工程
在我国,土地对于农民不仅是生产资料,同时也担负着社会保障的功能,这是我国强调长期坚持土地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原因。但是,一家一户高度分散的土地经营制度对农业现代化的制约作用也是显而易见的。特别是在当前农业日益市场化和国际化的趋势下,千家万户的小农在风云变幻的市场面前更显得力不从心。越来越多的农民开始将非农就业作为他们发家致富的门路,而对于农业生产的激情正在丧失。在这种情况下,改革土地制度,尤其是在农村经济较为发达地区的土地制度,对于重新唤起农民对农业生产的热情和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极为重要。然而,由于土地在我国担负着稳定农村社会的作用,因此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因地制宜地稳步进行,不能操之过急。
七、农村管理改革工程
当前我国已经加入了WTO,农业的市场化和国际化速度在加快。然而,要建立和发展与国际市场接轨的现代化外向型农业,就必须有一批懂技术、懂管理、善于根据国际市场信息组织生产的知识型农民和农村管理干伍,而目前我国由老弱病残组成的农业生产队伍和只有小学、初中文化水平人士组成的农村基层管理干伍,注定了中国农业难以在国际化进程中处于有利地位。中国农业与农村的发展亟待人才回流。为此,必须对当前臃肿且素质较低的乡村管理干伍进行改革。乡镇要严格落实定编定岗制度,逐步放开乡镇级的信用社、供销社、粮站、农机站、农技站等涉农部门,将它们逐步推向市场,让它们在市场中发展。村级行政管理改革的方向是在行政村设立专职干部岗位,面向社会招聘有志于农村发展的知识型人才,促进一批懂技术、有市场观念、思路开阔的年轻人到乡村发展事业。同时,要辅以村庄合并、村两委干部缩减等配套改革。
八、农村集体经济工程
农业产业化发展、农村生态环境治理、农民就业培训、农民组织日常运行以及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均离不开地方,尤其是乡村的财政支持。另外,农村道路、水利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是农村整体发展的刚性约束,尤其是在偏远山区,医疗卫生设施落后已经上升到直接威胁农民生存与健康的程度。这些基础设施的建设也需要集体经济具有较强的实力。发展集体经济,扭转村村欠债、乡乡收不抵支的现象,对于“三农”问题的彻底解决意义重大。不过,如何才能恢复集体经济实力,尤其是中西部落后地区的集体经济,尚需要更多的理论与实践探索。
生态农村工程各项措施间的关系
上述工程措施是庞杂的“三农”问题中的关节点内容,是研究和解决“三农”问题的出发点和着力点。
关键词:“城中村”;文献综述;展望
一、关于“城中村”的概念研究
(一)“城中村”的定义
在早期的研究中,李增军(1995)把“城中村”称为都市里的村庄,田莉(1998)把“城中村”称为都市里的乡村,敬东(1999)把“城中村”称为城市里的乡村,叫法并不统一,2000年左右逐渐统一为“城中村”。
从地域和社会关系的角度定义,代堂平(2002)认为,从地域角度上讲,“城中村”现象是指已被纳入城市范畴的局部地区;从社会属性的角度上讲,“城中村”现象属于传统的“农”村社区的矛盾现象,是一种特殊的社区。
从区位和社会特征的角度定义,张建明(1998)指出,“城中村”位于城乡边缘地带,一方面具有小农经济思想和价值观念,保有着乡村的某些景观;另一方面拥有城市的某些基础设施和生活方式,具有城市的某些特征。
从土地利用和土地产权的角度定义,李俊夫(2004)指出:“‘城中村’是指那些位于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或城乡接合部,被城市建成区包围或者半包围的,没有或者仅有少量农用地的村庄。”
(二)“城中村”的分类
根据研究角度的不同,研究者把“城中村”分成不同的类型。根据城市与村庄相交接的形态特征的划分,陈怡等(1999)将“城中村”划分为内切型、外切型、飞地相邻型、相离型、全包围型及半包围性这六种类型 ;根据“城中村”相对区位的划分,李培林(2002)将“城中村”划分为六种类型,包括处于繁华市区、处于市区周边、处于远郊、还有较多农用地的村落、还有少量农用地的村落、已经完全没有农用地的村落。李立勋(2001)把“城中村”划分为成熟型的(近中心区)、成长型的(中心区外)、初生型的(建城区外、规划区内)三种类型,李培林和李立勋根据相同的划分方式,得出不同的类型的“城中村”;根据各种因素叠加效果的划分,张建明(2003)采用聚类分析法和因子分析法,将广州市的海珠区和天河区的44个“城中村”划分为土地资源充足型、基础设施优越型、集体经济实力型三种类型;根据土地利用类型的划分,李俊夫(2004)将“城中村”划分为三种类型,包括尚余较多农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比例大致相当以及几乎没有农地;根据“城中村”社会形态的划分,李津逵(2005)将深圳市的“城中村”划分为三种类型,包括本地农民的村落(城市出现之前)、本地失去耕地农民的就地集中安置区(城市建设中)、原住民面向外来低收入阶层的廉租屋区。
(三)“城中村”的特征
1.景观特征。“城中村”建筑密度太大,形成“ 贴面楼”“一线天”“ 握手楼” 等独特景观; 缺乏完善的基础设施,以及公共绿地与体育等设施(蓝宇蕴,2001)。
2.人口特征。现在“城中村”的人口构成比较复杂,外来人口多,有相当强的异质性,不像传统的农业社区人口构成相对单一。由于本地人局限于与本地人交往,外地人局限于与自己同属一个地域的人交往,以及本地人与外地人在收人、语言、生活习惯等方面的存在的差异,导致本地人与外地人的交往比较少,关系淡薄(刘伟文,2003)。“城中村”人口密度高,人口规模大拥有大量的暂住人口,本地村民数量不多,暂住人口的比例甚至超过本地人口(郭艳华,2002)。
3.社会特征。“城中村”大多处在农村管理之下,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缺乏像城市一样完善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社区管理;人口构成相当复杂并且外来人口比较多,治安比较差(侍克善,2005)。由于历史的原因,“城中村”在道路、排水、供暖供电、垃圾处理等方面并没有与市政设施干线配套,造成了基础设施不完善(张成福等,2004)。
4.经济特征。。。“城中村”的村集体有大量的土地、房产、厂房等租金收入,而每个村集体一般都会结成实行股份制经济社(刘伟文,2003)。
二、关于“城中村”的形成原因
(一)局部利益驱动
“城中村”产生的直接原因是巨大经济利益的驱使。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土地大幅升值,大部分“城中村”的村民开始不断扩建房屋,在房屋租赁市场中,由于大量外来人口的涌入,当地村民靠出租房屋获得可观的租金收入,给自己带来了巨大的经济利益,使“城中村”问题长期得不到妥善解决(吕宏芬等,2005)。从个体理性选择的角度来看,农民在房屋租金和土地快速增值的情况下,追求房屋租金和土地收益最大化,使得“城中村”这种特殊的建筑群体和村落形成(李培林,2002)。
(二)二元结构的存在
在城乡二元结构制度下,“城中村”是这种特殊制度下的产物。这种城乡二元结构制度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包括二元的土地制度;二元的行政管理制度;二元的人口管理制度,其中二元化的户籍管理制度对“城中村”的形成有重要影响。这种二元框架中,二元土地制度是“城中村”产生的核心因素(张润梅,2007)。“城中村”与城市相比,在土地制度方面存在着差异,表现在仍保留归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制形式;在村籍制度、社会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内容也存在差异,村籍制度的差异表现在原来的村民尽管农耕地被征用后几乎全部转为城市居民,但是仍然保留着村籍,作为强大的村集体经济的股东,因此在经济地位上和一般市民及外来房屋租客相比有极大的差别,所以他们更愿意成为村民而不愿意成为市民(李培林,2004)。
(三)城市规划管理的滞后
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管理的滞后、功能的混杂、布局的分散、房屋的乱搭乱建、重复拆迁这些问题普遍存在。管理的滞后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因规划管理的力度不到位,导致违章建设递增。第二,因对村民的安置地点没有作好规划,导致村民建房凌乱布局以及重复拆迁。第三,因对村民安置建房区没有制定详细修建规划,导致村民建房区内功能复杂、布局凌乱(刘斯佳,2013)。因城市管理者在对待““城中村””治理的问题上存在认识的滞后和的滞后,在管理和管理的方式、方法方面长期落后于社区发展现状,因而导致““城中村””问题的出现并恶化(张孔见,2001)。
(四)文化的
从信任关系的角度来看,“城中村”可以看成是传统信任关系与情结的聚居体。。
三、关于“城中村”的治理改造
国内的研究者普遍是根据“城中村”的总体特征提出治理改造的措施或者针对自己研究的具体的“城中村”提出对应的治理改造的思路。本文按年代顺序对国内有关于“城中村”治理改造的研究进行综述。
田莉(1998)认为,应加强村镇规划和建设管理,尽快对城市周边的村庄进行改造,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城市里的乡村”的发展,完善农民转为城市居民后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农民整体素质,强化其法制观念。杜杰(1999)结合深圳市罗湖区原农村城市化进程的例子,认为改造““城中村””应从发展决策、“城中村”内在要求、、文化、经济、法制、组织人事等方面入手解决“城中村”问题。
周森(2002)认为,“城中村”住房建设规划滞后,城乡两种管理不对轨,当前要着重解决如下三个主要问题:第一,规划要先行;第二,要灵活;第三,工作要务实。王素云(2003)对郑州市都市村庄进行调查提出,改革都市村庄的经济,重视产权制度创新是改造都市村庄的关键;以人为本,建立完善改造后居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关心都市村庄居民的切身利益;改革都市村庄的人口与城市管理,发展独具特色的城市社区管理三方面论述都市村庄的改造。
翁志超(2004)从量化资产,确权到人,实现居民按出资额分红;房产改革中的博弈;非力量的广泛参与三方面论述“城中村”改造的对策。廖俊平等(2005)提出将PPP(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s)模式,即把私人企业和公共部门的合作模式与“城中村”改造工程相结合,以作为主导方,积极制定激励来引导私人机构的进入。
徐楚(2006)认为在“城中村”改造中,可持续发展原理实际操作意义重大。首先,在改造过程中,要突出规划作用,使“城中村”改造纳入城市整体和长期发展规划中来,避免在改造后又出现“二次拆迁”和新的“城中旧城”现象;其次,体现在改造中要切实保障村民的长远利益,使村集体和村民个体具备长久发展的条件和能力,保护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最终实现村民生产生活条件的逐步改善和提高。。
张晶(2008)运用博弈理论研究“城中村”改造中、村民、开发商的三方博弈过程,通过构造效用函数来分析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提出在村民支持的基础上介入并承担改造费用,不鼓励开发商介入改造的对策建议。赵恒伯(2009)从新公共管理的角度分析后认为,“城中村”改造的关键点是重新划分组织、村社组织、经济组织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功能边界。在明确各责任主体的功能边界的基础上,构想理想的“城中村”改造模式意味着“城中村”改造从以单纯的为中心的治理秩序走向多中心的治理秩序。从“城中村”行政事务采取行政机制进行管理,公共服务主要采用准市场机制,自治事务主要采用自治机制三方面来创新城中村改造事务治理机制。
赵晓丽(2011)认为,济源市在城中村改造中,要坚持主导下的市场化运作;鼓励探索多种改造模式;对参加改造开发的机构以及改造项目设置准入条件,实行准入制度;实行零收益,切实让利于民、让利于投资者的优惠促改造等措施。。
四、总结与展望
综上所述,笔者通过对文献的研究,看到关于城中村问题所取得了一些主要的研究成果,但在一些理论和实践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未来解决。
第一,不同学科认为城中村的形成原因不同,即社会学认为传统的农村组织和社会网络决定城中村的形成,而经济学则强调城乡二元制度在城中村的形成中起作用,城中村形成的原因并非是单一的,需要深入地研究和探索哪个原因更加的重要,这样才能更有侧重点地处理城中村问题。
。
第三,对于国外文献的参考借鉴比较少,可以参考类似于国内城中村的问题的国外现象,如贫民窟、城市过渡地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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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城乡统筹发展;乡村规划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乡村住区规划是规划领域统筹城乡发展思想的具体实践,根据浙江省部分地区规划的体会,乡村规划与建设的现状以及相关的经济社会基础是影响规划推进和实施的关键因素。此外,从规划过程的角度探索规划原理与乡村现实的协调,通过规划实践中的难点反馈及时转变规划思维,对于制定切合实际的规划方案及相应的实施策略、最终提高规划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1 从规划原理和现实看乡村规划的程序
经过长期的发展,在城市规划体系中已经形成了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等层次递进的规划系统。根据规划原理,乡村规划的程序同样需要坚持体系化的基本原理,形成从宏观到微观的规划系统和程序。
当前广大农村地区建设现状的主要问题是缺乏系统规划,从而导致农居点布局零散、道路不成系统、基础设施配套薄弱、建筑形式杂乱多样、土地利用率低下等。基于这样的现实,从规划原理出发,首先需要开展以村庄布局调整为核心的乡村住区规划,通过乡村住区的空间合理布局,提高建设用地的利用率,改善住区的交通条件、配套基础设施和社会服务设施。
2 规划与主旨的新转变
首先乡村社会作为比较独特的群体,拥有较大封闭性,稳定性以及传统的承继性,因此乡村规划的理念应该基于城乡统筹发展,也有别于现代城市的规划,充分尊重村庄的“主导”性作用。
2.1 规划主旨的改变
现在各个学科对乡村问题的研究正在不断推进与升华,同时伴随着乡村问题的不断凸显,研究方法逐渐由单一向多元化发展,同时乡村土地承包责任制也引发了一系列农村金融的改革以及产业结构的升级。基于乡村规划与乡村研究,乡村规划的主旨也随之发生了巨大的改变,植入式的工程技术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乡村规划的发展要求以及发展方向。新时期的“生产发展、管理民主”的乡村建设表明“工业反哺农业”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空口号,而是利用更多的第一产业的发展来促进更多的农民就业。另外为了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应该转变用地理念,保持持之以恒的发展来增强农业支撑能力。;从历史传承上,保留乡村特色的独有发展,从而逐渐落实村庄的民宅空间结构设计、空间布局,从而促进了空间心态以及建筑风格与环境的协调共生。
2.2 转向规划态度
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农愿,严禁任何形式的强迫主义与形式主义,把统筹城乡发展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要求,把扩大农村需求作为拉动内需的根本举措。另外,必须借鉴国外的经验,紧跟国内的形势,乡村的规划与发展必须实现态度上的根本转变。第一要务是规划人员的人文转向,在充分理解乡村文化传统,环境与资源等的基础上,通过对话与协商的方式以协助者的身份参与乡村规划的发展。注重乡村公共空间的营造,通过“驻村体验”式的深度调查,削减技术交流壁垒,培养对乡村的深厚情感,从无灵魂的村庄材料中认识有灵魂的、生动的村庄肌体,为乡村规划注入人文气息。村头的水口林荫树下、村内的场院与晒谷场、寺庙与祠堂、小集市等承载着乡村自治管理、文化景观、、商业休闲等特殊功能,彰显着乡村精神与特色风貌,表达着乡村最易识别和记忆的篇章,是乡村“气质”之所在,是维系村民认同感与归宿感的精神领地之所在。
3 基于城乡统筹发展,乡村规划新模式的实现路径
3.1 合理布局,突出特色
乡村综合体的建设与可持续发展,首先基于合理的规划。就是在城乡一体化的基础上,根据工农业发展的特点以及产业发展的水平,合理确定新乡村综合体的数量与规模,在布局的选择上,既要考虑辐射范围与能力,同时又要兼顾已经建立的基础。而且在建设模式上,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与形貌的差异,新乡村综合体的建设模式必须因地制宜,同时重点在于对中心各项功能设施进行配套与完善。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尽量满足周边农民的各项生产与综合服务需求;在建设模式上,应该做到能整体协调而且功能合理,除了体现乡村特色外还要对农村住宅的特色予以保护。
3.2 多举措筹资,从而保证资金充足
新乡村综合体的建设经常面临着资金短缺等问题,需要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以创新的思路筹集专项资金,发挥集体经济组织与龙头企业的作用,并且通过财政贴息与信贷支持等杠杆促进新乡村综合体建设;并且通过加强龙头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的俄合作、新技术与新农产品的引入等。多渠道的引入都可以实现统筹安排,提高资金的利用率与资金的整合效率。
3.3 创新,提升新农村的综合管理服务能力
3.3.1 根据乡镇的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其机构及人员编制,改革、精简现有的乡镇机构。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框定职责,实行政企分开、政社分开。转变职能,提高行政效率,强化乡镇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努力提高农村行政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
3.3.2 深化县镇财政改革,探索建立覆盖农村的公共型财政新合理划分县、镇(街)支出责任,调整财政支出结构,逐步把农村公益事业发展和公共设施建设纳入各级财政支持范围。科学界定镇、村社会管理事权,把农村社会管理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建立和完善农村基层政权运转的财力保障制度,逐步实施农村公共服务建设由财政供给。积极筹集财政资金,继续抓好农村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构建农村社会稳定的安全网。建立激励型财政制度,促进县域经济加快发展,实现财政收入有效增长。
3.3.3 深化农村教育改革,建立以提高农民及其子女综合素质为核心的教育新重点巩固提高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扩大高中阶段教育,合理调整学校布局,改善农村办学条件,优化教师队伍,提高办学质量。
3.3.4 进一步明晰集体资产产权,积极发展以土地入股为主要形式的股份合作社。积极探索农村集体资产的营运和管理方式,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避免集体资产的流失。依法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所有权归属,理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会的关系,逐步实行“村企分开”、“村社分账”,健全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审计监督等各项制度。进一步完善农村股份合作制,通过量化资产、固化股权、出资购股、合理流转的办法,切实维护农民的财产权利。
3.4 建立生态型农业社区
建设农村生态文明,应结合本村的实际,调整和优化农业生产结构,通过全面科学的规划,选择适当的标准和模式发展生态农业。发展生态农业是一个长期和综合的工作,由于市场对生态农业的认知有一个过程,其经济效益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方能显现出来。
4 结束语
为了打破长久以来形成的城乡分割的二元格局,建立城乡统筹的规划管理显得尤为必要,同时这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大议题所在。另外,城乡统筹是基于“城”与“乡”的互动发展,强调在现实发展的基础上,寻求新的突破方向,也能从个体规划走向集体规划甚至系统规划的发展道路。基于城乡统筹发展,乡村规划中需要有一个全新的发展方向才能有助于我国社会主义新农业的发展并不断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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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G420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0463(2016)24―0020―01
一、当前农村基础教育的现状
1. 农村学生家长对家庭教育认识不足,教育方法不科学。对于大多数农村家长而言,家庭教育是一块短板。家长缺乏教育孩子的必要知识和理念,不懂得家庭教育的重要性。。
2. 农村学校生源不足,教师队伍结构性矛盾突出,教学条件落后。
(1)农村入学适龄儿童逐渐减少,学校分布不合理。近年来,提倡的农村城市化建设,使得一部分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但有一部分家庭因经济条件有限,无法离开自己生活的土地,这样一来,偏僻农村的部分学校、教学点生源严重不足。学校不得已只好撤并,校舍闲置,给当地适龄儿童的就学带来很大不便,给农村群众的生活、工作带来许多困难。
(2)农村学校教师队伍结构性矛盾突出。乡村教师整体素质能力偏低,继续教育和专业成长条件有限,农村优秀教师、年轻教师难以稳定,教师年龄严重老年化。
(3)随着科学的发展,社会生活进入信息化时代,新的教学设施走进了城市学校的课堂。而大多数农村学校教学设备落后,电化教学设施只有一两台电脑,决大部分学校没有网络,并且大多数老师不会操作使用。。
3. 农村的社会教育存在着一定的局限。重视农村社会教育是近代教育家、从事乡村教育的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形成的共识,他们依据农村的社会现实,孕育了通过教育改造乡村的理念,提出了许多独具特色的教育理念。他们启示我们,重视农村社会教育是我国的一种特殊国情。办教育不能只重视城市而忽视农村,只重视学校教育而忽视社会教育。一个人的行为习惯的养成与其生活的环境有着很大的关系,与其身边的每一个人和每一个群体的影响相关联。只重视人才教育而忽视社会教育,这直接关系着农村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
二、农村基础教育的发展对策
1. 更新教育观念,完善教育。
(1)转变传统的教育观念,使农村基础教育更好地为农村经济建设服务。制约农村基础教育可持续发展的最根本问题,在于其目标的单一、偏颇与脱离农村实际。对我国广大农村来说,需要从教育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农村经济建设的关系出发,确立全新的教育观念体系,实现教育现代化,使教育适应农村经济建设和脱贫致富的需要。
(2)改革和完善农村教育管理。应在坚持“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原则下,强化县级作为办学和管理主体的职能。管理权限适度集中,使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真正起到统筹、协调、管理全县教育的作用。县为主体,乡是基础,正确处理县、乡两级办学和管理的职责和权限,是完善基础教育的关键所在。
(3)改革传统的学校评价机制。不再单纯以升学率来衡量一所学校的办学水平,而注重全体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要以此为标准制订科W的教育评价制度与方法,使其发挥正确的导向作用。如,在评价内容上,实行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定;在评价方法上,实行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结合、知识考查与能力考查结合、口试与笔试结合、分数与等级加评语相结合,实行会考制度等。
2. 增加教育投资,改善农村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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