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或者侵害他人技术成果的技术合同无效。
一般而言,以下情况会被认定为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
1.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或者其使用所改进的技术,或者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包括要求一方将其自行改进的技术无偿地提供给对方、非互惠性地转让给对方、无偿地独占或者共享该改进技术的知识产权;
2.另一方从其他来源获得与技术提供方所提
供的技术类似或者与之竞争的技术;3.阻碍另一方根据市场的需求,按照合理的方式充分实施合同标的技术,包括明显不合理地技术接受方实施合同标的技术生产产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数量、品种、价格、销售渠道和出口市场;
4.要求技术接受方接受并非实施技术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等和接收非必需的人才等;
5.不合理地技术接受方购买原材料、零部件、产品或者设备等的渠道或者来源。
6.禁止技术接受方对合同标的技术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对提出异议附加条件。
一、技术合同不予登记的情形
《技术合同认定规则》
第七条
当事人申请认定登记技术合同,应当向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交合同的书面文本。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可以要求当事人一并出具与该合同有关的证明文件。当事人拒绝出具或者所出具的证明文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登记。
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向当事人推荐和介绍由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在签订技术合同时参照使用。
第十五条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下列主要条款不明确的,不予登记:
(一)合同主体不明确的;
(二)合同标的不明确,不能使登记人员了解其技术内容的;
(三)合同价款、报酬、使用费等约定不明确的。
第十六条约定担保条款(定金、抵押、保证等)并以此为合同成立条件的技术合同,申请认定登记时当事人担保义务尚未履行的,不予登记。
第十七条
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合同名称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一致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后重新申请认定登记;拒不补正的,不予登记。
第十申请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其合同条款含有下列非法垄断技术、妨碍技术进步等不合理条款的,不予登记:
(一)一方另一方在合同标的技术的基础上进行新的研究开发的;
(二)一方强制性要求另一方在合同标的基础上研究开发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独占回授的;
(三)一方另一方从其他渠道吸收竞争技术的;
(四)一方另一方根据市场需求实施专利和使用技术秘密的。
第二十二条单纯以揭示自然现象、规律和特征为目标的基础性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以及软科学研究项目所订立的合同,不予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