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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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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在机关关押执行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执行的机关应当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做好挽救工作,坚持依法管理,文明管理,严禁打骂、虐待和侮辱人格。执行的机关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被执行人,应当及时向原决定机关提出减轻处罚、提前予以释放的意见。

对被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外执行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员,执行的机关应当及时组成由派出所,被执行人所在学校、单位、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参加的教育帮助小组,对其依法监督、帮教、考察,文明管理,并将其表现告诉原判决或者决定机关。对表现好的,应当及时提出减刑或者减少教养期限的意见。

执行的机关应当针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员的特点和违法犯罪性质制定监督管理措施,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并定期与原判决、决定机关及其所在学校或者单位联系,研究落实对其监督、帮教、考察的具体措施。

对于执行期满,具备就学或者就业条件的未成年人,执行的机关应当就其就学、就业等问题向有关部门介绍情况,提供资料,提出建议。

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对在机关关押执行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执行的机关应当进行法制教育和思想教育,做好挽救工作,坚持依法管理,文明管理,严禁打骂、虐待和侮辱人格。执行的机关对表现突出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被执行人,应当及时向原决定机关提出减轻处罚、提前予以释放的意见。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条,对被管制、缓刑、假释、保外就医、外执行的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员,执行的机关应当及时组成由派出所,被执行人所在学校、单位、

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护人等参加的教育帮助小组,对其依法监督、帮教、考察,文明管理,并将其表现告诉原判决或者决定机关。对表现好的,应当及时提出减刑或者减少教养期限的意见。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一条,执行的机关应当针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员的特点和违法犯罪性质制定监督管理措施,建立监督管理档案,并定期与原判决、决定机关及其所在

学校或者单位联系,研究落实对其监督、帮教、考察的具体措施。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对于执行期满,具备就学或者就业条件的未成年人,执行的机关应当就其就学、就业等问题向有关部门介绍情况,提供资料,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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